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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整体解释规则(隋彭生律师业务162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17 9:33:45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对有争议的条款、词句解释时,要考察其与整体的关系,不能拘泥于只言片语。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2.合同的条款得互相解释、互相印证,以确定每一条款在合同中的意义。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句与上下文和其他有关联的条款联系起来考察,而是孤立地去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则很容易走入歧途。

3.对同一合同关系,如果由多种文书(合同书、电报、电传、确认书等)组成,应合并解释,切忌以偏概全。

4.要约邀请的内容有时会进入合同(容纳规则),因此,有时还须对要约邀请进行考察。

5.如果当事人有预约,还应参考预约的内容。

:甲方卖给乙方一套商品房。乙方迟延付款一个月,甲方要求乙方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万分之五。乙方主张每天按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来合同中还有一个条款规定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三。甲、乙双方的合同还有第三个条款,即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应当按每天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前两个条款互相矛盾,结合第三个条款,在公平原则指导下运用整体解释规则,可以得出结论:乙方应当按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参见拙著:《合同法要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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