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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点综述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23 1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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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物”有三表现;物权的客体有三类型。 动产不动产,分类之基本。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主物与从物是两个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从物随同主物处分。是一人主义,不是分离主义。天然孳息三分天下:一归所有权人,二归用益物权人,三归用益债权人。法定孳息是对价;物质形式是货币。天然孳息为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为传来取得。收取天然孳息,分为占有所有。 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侵犯一个绝对权,产生一个相对权。 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强制。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效力分离原则,债、物有区分。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有四个标准,取其一即可。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均引起物权的变动。先占为事实行为;(动产)抛弃为法律行为。公法行为,优于登记。先登记自己名下,再进行物权处分。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有三子;标的物均不过手。简易交付,受让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继续占有。简易交付,受让人本权变物权;占有改定,出让人本权变债权;指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物权保护有三之。恢复原状是债权。请求权可以竞合,但不得重复请求。 所有权是物权的原型,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永久性。 “一物一权”。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不能区分时,一般就是按份共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积累的财产、尚未分割的遗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对共有财产,有处分行为、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保存行为,独自为之。改良行为与处分行为,首先要区分是什么“有”,共同共有,须全体同意;按份共有,绝对多数决。份额确定的原则:首先看约定;其次看出资额;三为等额享有。 善意取得有“五要”:一要无处分权;二要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三要交付或登记;四要受让人善意;五要有合理价格。 交付或登记:占有物权善意取得,须取得占有;登记物权善意取得,须取得登记。 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终局取得不返还;无因取得须返还。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正常取得是传来取得。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善意消灭。 效力瑕疵,四种组合。 (1)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2)无效、效力待定。 (3)无效、可撤销。 (4)效力待定、可撤销。 对拾得物无因管理轻过失免责;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 遗失物为有主物,“三物”视为遗失物。 悬赏广告为要约;优等悬赏广告为要约邀请。私约如律令,悬赏广告要兑现。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放弃权利可以作为对价;抛弃义务不能作为对价。可以为他人设定权利;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 法律关系是活人与活人之间的关系。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目前)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依然法定,典权等排除在外。 “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地域”上中下。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内容自由创设。需役人是地役权权利人,供役人是地役权义务人;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地役权的受让主体。积极地役权,需役人在供役地上有所作为;消极地役权,需役人要求供役人无所作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混同是主体;混合讲客体。一般一次催告;役权两次催告。 地役权对于他物;相邻权源于自物。地役权约定;相邻权法定。地役权可以扩展相邻权;地役权可以限缩相邻权。地役权作为不作为;相邻权作为不作为。 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担保权人必为债权人。 一般担保,全部责任财产;特殊担保,特定责任财产。 “你”分“我”依存。 先看约定;主物先用;两三选择;有权追偿。 担保合同都是债权合同;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不能流通的,不能抵质;可以流通的,可以抵质。 地随房走,房虽地走。 涤除权是代位清偿权。 期届满,可变价;实行期,非惟一。 后抵押不破前租赁;后租赁不破前(登记)抵押。抵押不破租赁与买卖不破租赁同质。 按顺位清偿;按公示清偿;按比例清偿。 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债权浮动。 抵押不移转占有;质押移转占有。 动产质权以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丧失占有,丧失质权,未必丧失债权。 禁止流押;禁止流质。 债务人为出质人,先适用于第三人。 诉讼时效限制抵押权,不限制质权和留置权。 民事留置要求牵连关系;商事留置不要求牵连关系。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扣押后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占有以物为客体;准占有以权利为客体。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无过失占有是善意占有。间接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直接占有是事实上的占有。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直接占有与现实占有不同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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