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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骆某涉嫌盗窃案律师意见书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08/26 18:17:47
关于骆某涉嫌盗窃案律师意见书
武汉市某某区公安局暨承办骆某涉嫌盗窃一案的办案警官:
我们受骆某委托及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委派,担任贵局正在侦查骆某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骆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的了解了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情况并就有关案件的细节向骆某本人进行了核实,听取了其陈述,查阅了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出具如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骆某不构成盗窃罪,请贵局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撤销该案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认为是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则不成立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骆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是本案首先要查明的事实。
本案中所涉及的车辆虽名义上登记在杨某名下,但当初购买车辆的钱款和车辆购置税税款等均是骆某所支付,另外,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费用也是由骆某缴付,故该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骆某。事实上,涉案车辆在义乌时,由骆某和杨某共同使用。现骆某拿回属于自己的车辆,根本不存在盗窃的问题。
骆某拿回该车辆也并非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没有采取撬车门等形式。车钥匙在家里放着,骆某是光明正大地开回自己的车辆的。用自己车的钥匙开回自己的车,怎么能说明是盗窃呢?显然不能!
骆某与杨某有其他经济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而且该车辆也已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为配合法院扣押该车辆,骆某是协助义乌市人民法院寻找该车辆的。根据骆某的陈述,他欲先把车辆开回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然后待法院上班后再由法院工作人员到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去将该车开回法院将其扣押。如果是盗窃,怎么会有要将该车开回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的想法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但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骆某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和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故,骆某不涉嫌盗窃犯罪。
综上所述,骆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盗窃犯罪,为使骆某的合法权益不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恳请贵局对骆某涉嫌盗窃一案予以撤销。
此致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胡光明律师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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