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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诉讼基本技能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12 14:43:53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 

    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怎样用简单的语言概况出律师最本质的职业特性?有人说律师是选择行为和评价行为的,这话没错,但我觉得还没有真正到位,我认为律师应该是具有实用智慧的人,能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当事人找到你以后觉得有了依靠,所谓拨云见日,峰回路转,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一句话,你对当事人有用。如今是信息社会,已经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我觉得知识经济已经进入到智慧时代:以前以一个人的知识拥有量评价他的价值和学问,因为他在某一个领域里占有的信息资源可能最多,所以就是权威、专家;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党史研究,你能看到中共的历史文献,别人看不到,你自然就是专家。许多领域设有禁区,你不得越雷池一步。现在好了,信息基本公开,打开互联网,要啥来啥,在信息资源上没有人再具有比较优势,尤其是法律服务,更不存在谁知道法条的比谁多的问题。所以智慧对律师就更加重要。我非常喜欢这个故事:说在非洲大草原上,有狮子和羚羊。每当日出狮子醒来就想,我今天要想活下去就得奔跑,以追上跑得最快的羚羊;羚羊也在想,我要活下去就得奔跑,还得比狮子跑得快。如果羚羊找你咨询让你帮着出主意,你不能告诉羚羊和狮子签一个君子协定互不侵犯;你如果告诉羚羊说你想得对,找地方练短跑去吧,对它的境遇也没有任何帮助。如果你知道狮子总是对跑得最慢的羚羊下手,你告诉它你没必要跑得比狮子快,只要跑得比最慢的羚羊快就行了。这才是律师应当给出的答案。

    大家都知道田忌赛马的典故。齐威王和人赛马,每人各有上、中、劣三种马,三场定输赢。为了稳操胜券,田记给齐威王出了个主意:结果齐王胜了。按齐王的本意是上马对上马,他要3:0,但风险太大;而老田的办法是2:1,结果是稳胜。这其实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人生智慧,前者追求最好的可能,后者追求的是最可能的好。无疑后者更具有实用智慧。我们需要的不是小聪明,而是大智慧;作为律师,你可以不是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但你必须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当事人的人,一个富有实用智慧的人。我们给当事人的,不能是最好的可能,而应当是最可能的好。智慧有天赋的成份,但也是可以历练的。智慧也是由基本技能生发的,所以我今天就想以民事诉讼业务为例,谈一谈我们职业所需的基本技能。我谈的可能不成体系,也没有经过反复推敲,有的可能浮光掠影,点到即止;同时这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甚至是烂熟于心的东西,可能20分,也可能随时停止,但这都是常识,是基础,是一个执业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广告词咋说的:“你值得拥有”,你得知道,因为你不是“法律票友”,你是专业的,必须的。

    我想谈三个问题:一、收案;二、案头工作;三、庭审技能。

    一、收案

    1、咨询

无论什么业务,多是从当事人咨询开始。咨询是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但我这里谈的咨询,是以收案为目的的咨询。所以不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我们做到收案咨询的最高境界就可以了。收案咨询中,我认为下几方面内容不能乎略:

(1)对事件进行定性。首先要搞清是不是法律问题,涉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说我喜欢一个女孩,太漂亮了,但人家不理我,不和我聊天,不陪我看电影。这事咱管不了。人家没义务必须和你搞对象,也没义务陪你聊天。其次,是否属于立刻能介入的律师业务。如果不是,告诉当事人主管部门,帮助当事人启动相应程序,让它变成律师业务。

(2)了解案情。时效问题,有没有前置程序,主管与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否有仲裁条款,理清案件当事人,有没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作收案笔录。要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罗列出来,询问还有没有可以提供的其他证据,有没有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是否需要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认为必须调取的证据另当别论。注明律师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开展工作。

(3)对案件作概要分析。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法律事实,简要分析案情和可能出现的结果。这是律师功力的体现,对案件事实的全局性把握、对案件事实的准确、高度概括;对案件可能出现结果的客观分析和预测。抓住当事人。

(4)立即处理的问题。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解除合同通知,债权转移、律师函、工商、车辆、房产档案查询、延期开庭申请、追加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被告有无必要提出管辖异议,答辩状。

(5)案件事实。我理解案件事实应当分以下几个层次:

A日常生活现象反映出的案件最初事实,案件的本来面目。

B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C证据反映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可以推知的事实:总欠款,已还款推知还欠款额。(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事实)

D归纳出案件的逻辑事实

案例:返还财产案件。生活事实:欠租、搬家、合同丢失、活动房留置。案件事实:返还财产。正常逻辑事实:无因管理。

从对当事人有利角度,不能轻易免除对方的证明义务。案例:猪肉欠款。出库单、收款收据。

最后,完成收案手续,订立合同,收费,授权委托书(调解的特别授权)

    二、案头工作

1、整理证据, 2、调查取证(阅卷),3、恢复案件事实

4、找法:律师只是在选择立场。站哪边都应当起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时就要找依据。穷尽,一个法律依据对方知你不知,这种错误因为无法挽回,所以是不可饶恕的。

。以离婚为例:婚姻法、解释一、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军婚问题(总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政组织部就《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释疑)、涉外离婚、当事人在国外的离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没有离婚的诉权问题。还要找相关判例。

5、制定诉讼策略:准确定性(竞合问题:打侵权还是打违约)、诉讼请求设计(继承还是分割、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并提)、准备立案证据(收案为目的:原被告主体、基本事实(主管)、管辖、)。起草诉状(不授人以柄,没有不利因素)。

6、文书。证据目录、调查取证申请书、签定申请、出庭作证申请、延期开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回避申请、代理词要点。

7、对方分析,知己知彼。

    三、庭审技能

1、撤诉问题、视为撤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没发传票问题

2、法院取证的程序问题

3、申请签定(举证责任、申请人、期限)

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没交诉讼费的处理、之后的答辩期利益

5、新证据问题

6、反诉

7、与第三人关系处理

8、质证(证据一定有漏洞,看见的都不一定是真的:孔子故事。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原件问题、丧失证人资格、单位证言的形式要件、证人证言形式(案例)及签定人接受询问、不予质证、法官示明后不质证的后果、行政诉讼的质辩合一、)

9、口误挽回:对方曲解了我的观点

10、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与推理

结合质证,应用到辩论中,观点是演绎出来的,所以要有基本的逻辑常识:推理三法:演绎、归纳、类比(不要小瞧:虽然打比方不是证明,但有时却有举重以明轻的功效);逻辑四定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11、语言风格问题。斯律师:简洁、精练、通俗,口语话,又不失法言法语的专业特色。高手是有设计无痕迹,千万别学于教授,她的语言风格我最受不了,哗众取崇,故弄玄虚,制造华丽,靠语言外表的包装吓人,为什么,言之无物,只能求助于外在的东西。她的书我也看了两眼,每个字都认识,没一句有意义。但易中天不错。

12、一审判决出来后,我们去领判决,建议在判决上写上:特别提示:某年收到判决,上诉期至,让当事人签名。

我们用什么较真儿

                  ——民事诉讼基本技能及其应用散谈

 

 

    我认为律师是最应当较真儿、最能较真、也应该是最会较真的人。可我们拿什么和对手较真儿、和尊敬的法官大人较真儿?今天我想谈谈我个人执业过程中积累的一点“较真儿”心得。

    我所讲的内容太基本了,太初步了,太浅显了,大家办案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都在用,所以也太容易被忽视了。一旦较起真儿来,心里就没底,这些常识性的规定一就是一,二就二,不允许有变通,如果你只是遵遁它,它就是规矩甚至障碍;如果你会运用它,它就成了攻击或防御的武器甚至是取胜的法宝。

其实我们拥有的宝贝一样多,你只有和这些宝贝混熟了它才有法力,你也就有了较真的资本。所以我今天就是盘点一下我们的宝贝,好让我们更好地去较真儿。

    我和大伙聊的题目是:我们用什么较真儿,——民事诉讼基本技能及其应用散谈。

一、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5、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上这些应当经常看,反复看,对比着看,思考着看,受到刺激后、有了兴奋点有针对性地看,实际运用中主动记忆,强迫记忆,最后印在脑子里,随时取用。

二、常用诉讼文书的基本类型

1、管辖异议申请书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异议申请书与答辩状的对立排斥关系,管辖异议对举证期间的救剂,裁定,上诉

2、回避申请书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最好由当事人提出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民诉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民诉法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变更举证期限申请书

条件:法院已经发出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但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了新的举证期限,并向法院申请认可。

5、请求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申请书

6、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7、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8、鉴定申请书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9、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10、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请求提交书面证言申请书

民诉法70条第二款: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对方出具一份书面证言,如何质证:一、无法确定该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无法确定其精神状态,不能排队他不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即无法认定其具有证人资格;二、该份证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因为它不是证人证言;三、它不符合证人证言转为书面证言的法定条件。比如,大仙算的卦,它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所以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1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请求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申请书。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12、请求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申请书

13、财产保证申请书

14、延期开庭申请书

15、中止诉讼申请书

16、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17、请求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18、复议申请书(回避、调查收集证据、 不服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决定)

19、请求人民法院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立案或反诉时)

20、撤诉申请书

2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改变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他们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一种量的变化,后者属于质的变化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③(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问题: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还可以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对提出的反诉,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对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或者变更?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规避级别管辖及少交诉讼费)

  1、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是基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民诉法》规定: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增加或者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先前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无关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另行起诉。

  2、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联系,并且只能是事项的增加,而不能是单独的数量的增加。如原告今天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明天增加为100000元。这种儿戏现象如果允许在民事诉讼中存在,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允许当事人有计算错误的存在,这属于数额的更正,不能认为是诉讼请求的增加。

三、诉讼权利与行使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和第2款和第51条、第52条等条文的规定,散见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中,此外还有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尤其是举证通知书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对诉讼权利都有所提示。

我归纳一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3、原告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4、被告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不予准许回避决定要求复议的权利。
7、自行收集、提供证据,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8、在举证期限内有要求变更举证期限或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9、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对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决定有要求复议的权利。

11、对他方当事人新的证据合理期限内有提出意见或举证的权利。

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12、举证期限届满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后,其他当事人有要求重新举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3、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有要求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4、延期提供的证据有要求法院视为新的证据组织质证的权利(失权证据的救剂)。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15、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请求法院准许出示书面证言的权利。

16、要求证据提供方出示证据原件原物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17、请求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18、请求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19、要求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0、请求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权利。

21、请求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权利。

22、请求延期开庭审理的权利。

23、请求中止诉讼的权利。

24、对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权利。

25、请求人民法院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26、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27、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28、、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29、对法庭笔录的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权利。

30、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31、选择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
32、对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3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3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35、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6、上诉案件要求一审法院在法定期限报送上级法院的权利。

报送期限应为:判决上诉的送达之日起40日内;裁定上诉的送达之日起30日内。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的使用与滥用

无论是诉讼权利的合理使用还是滥用,均以合法形式出现,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也不构成民事侵权,所以无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同时成本较低,但有时作用和效果显著。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滥用诉权,在把对方拖入诉讼后,只需申请撤回起诉,支付一半的案件受理费,即可脱身。如果只是主体告错了,只需负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即可了事。如果再肯破费50元的上诉费,就可轻而易举地把对方拖入二审诉讼当中。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诉讼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到的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再如,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申请权,只需口头或者书面提交一份管辖异议申请,即可使原定的庭审活动无法如期进行。即使法院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也只需交付50元的上诉费,即可使案件审理推迟几个月的时间。而对方当事人不仅不能尽快实现诉讼目的,还要先陪他打一次二审官司。

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管辖异议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案件受理后,被告为达到拖延诉讼或者由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在明知受案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受案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使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二是回避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庭审阶段,为拖延诉讼或争取更多的庭前准备时间,故意提起回避申请,造成庭审无法如期进行。

  三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明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仍提出相关申请和复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是提交收集证据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明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仍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提交新证据为由拖延案件审理等。

五是延期审理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庭审活动开始前,以各种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使庭审活动不能如期进行,已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六是请求调解和和解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为阻止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假意与对方协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和解期限,在对方同意与其和解后,又故意不与对方协商,造成诉讼拖延。

  在这说一个法条:民诉法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这个法条有什么意义?比如开庭传票规定开庭日期是12月1日,举证通知书载明的在12月1日前提交证据,你就知道12月1日也就是开庭当天在不在举证期限内了。还有,你收到的举证通知书与原告是一样的,但签收的时间不一样,你的举证期限起算点是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三、质证基本功

1、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误解。(辩解理由与事实主张)

什么是事实主张?被告说欠条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这是不是事实主张?被告应否承担举证责任,怎样承担?笔迹鉴定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证据理论上把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对消极事实的主张不是证据法上事实主张,而是一种辩解理由,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说钱还了,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再比如,原告说你把我的车撞了,我说没撞,我有证明没撞的责任吗,说我把他家的房子扒了,我没扒,我有证明扒的责任吗,我如何证明呢?

2、自认与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规定在《证据规定》和《时效规定》中。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予以释明。例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主张是联营合同,而法官认为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法官应当告之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决定举证期限。再如:当事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予以释明。如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而用工一方往往因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而对劳动者一方所主张的补偿(赔偿)标准未作抗辩。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但不能以此推定用工方默认了劳动者主张的补偿金额。对此,法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双方就有关事实提出主张和举证。

(2)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予以释明。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而法院认为该合同无效,只能按“返还原则”处理。对此,法官必须释明。再如,原告主张合同有效,被告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诸如违约损失赔偿等主张没有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也应当行使释明权,引导被告一方当事人对原告合同效力以外的诉请进行答辩;如果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一方不明示肯定或否定的,法院可以认为被告放弃了抗辩,可以直接对该事实部份作出认定。

本条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一旦一审法官未进行释明,可以作为上诉的理由,二审可以以此撤销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程序释明(1)当事人诉讼主张不明。(2)当事人陈述不明。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含混不清或不完整,法官可令当事人或证人当庭陈述清楚。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毫无意义或带有欺诈性,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加以消除。(3)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不适格。例如,原告将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被告就是被告不适格,法院应行及时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将该部门所归属的法人更换为被告。

3、质证基本思路:我们现在一起较真儿

证据的七种类型,个别证据形式转化的法定条件(证人证言转为书面证言、复印件对原件的替代),书证(公文书证、公证书证、一般书证)

1、法官拿一个调查笔录

2、对方出示某人签名的证明。

3、复印件的质证

质证的本质应当从三性上否认证明效力。而不能说我不予质证。

4、本证,反证,反驳证据

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不注意作任何原因说明,直接将证据交当事人质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不明白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而产生误解。我们认为,规范的做法应是:

    1、说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份证据的原因;

    2、宣读依职权所调取证据的内容,并交双方当事人阅看;

    3、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以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但不能用到极至,如果这样就是走入偏门,其实这些都属于旁门,我们还是应当在法学理论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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