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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2012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02 15: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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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2012(1) 1、黄炳清暴力惩罚家庭成员构成故意伤害案(2012-01) 【裁判摘要】行为人处于教育惩罚的目的打伤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虽包含教育目的,但是在其情绪失控时瞬间产生的伤害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究其原因是家庭教育行为不当所引发,可对行为人从轻判处刑事罚。 2、田政伟暴力胁迫他人书写同意 出借钱款的协议并据此强行借款构成抢劫罪(2012-01) 【裁判摘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被害人书写同意出借钱款的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强行取得部分款项构成抢劫罪。行为人事后出具欠条、支付利息的行为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 3、王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2-01) 【裁判摘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职务行为,使挂靠人进行招标投标范围,并获得有关设计信息,从而中标的,属于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属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务的行为应以利益影响力受贿论处。 4、陆国金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受贿罪(2012-01)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益与其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斡旋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5、胡耀祥违规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玩忽职守、受贿罪(2012-01) 【裁判摘要】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福利企业税收征管职责时,福利企业存在残疾人在岗率不足等问题不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仍违规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使福利企业获得退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为此还收受企业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6、胡春雷诉艾尔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2012-01) 【裁判摘要】满足合法、民主、公示要件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在规章制度显属不合理、不公平而与法律法规多特别保护的权益冲突时,可否认其效力。 7、焦胜海诉宋云峰、张丽华高额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01) 【裁判摘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行为具有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在借条中记载、贷款人在交付本金时扣除利息、贷款人将借款人尚未还清的本息合计重新出具借条等特征。一旦发生损失,借款人以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法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综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票面组成等细节进行逻辑分析,并运用交易习惯、日常生活常理等,对照高利贷行为的普遍特征,客观认定借贷事实。 8、刘道琳因签订商品房订购单诉南京航空瑞华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01) 【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中,买方和卖方所以签订的房屋订购单已就出卖方、订购方、订购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定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约定,且买方已向卖方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该房屋认购单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将争议房屋另售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于“签约日期”一词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卖方将预约签订日期与本约签订日期为同一日明显与生活常理相悖,买方的解释更为合理,且根据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规则,应做出不利于卖方的解释,采纳买方的解释。 9、陈庆林诉黄丽娅等在房屋所有权转以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2-01)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承租人根据这一规定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必须善于善意合约且符合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变动以前已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占有居住或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条件,以符合保护承租人居住之基本需求的立法本意,并使第三人容易得知其受让的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不产生对抗买受人的效力,应依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承租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承租人可通过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全力救济。 10、 【裁判摘要】旅游公司租赁星级酒店场地,穿着星级酒店制服,但明确以旅游公司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发生订票往来和服务,订票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星级酒店与客户,仍然未旅游公司与客户。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谨慎和风险告知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11、 【裁判摘要】车辆行驶证登记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但实际该车属于小型汽车范畴,被保险人持有小型客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不属于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辆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据实理赔,不得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 12、 【裁判摘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该合法驾驶人对乘车人的损失作出实际赔偿后,保险人应当向该合法驾驶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自用汽车搭载乘员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综合考虑两个条件:一是该搭载乘员行为致使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是该交通事故系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如果交通事故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即使使用汽车从事了搭载乘员行为,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3、 【裁判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部分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14、 【裁判摘要】附条件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违反行为致使条件无法成就的,应认定条件因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成就,所附条件不能约束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股东已就未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视为出资履行到位,不应再承担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15、 【裁判摘要】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股东的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消灭。在股权转让受让人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该原始出资股东为 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者出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2 (2) 1、 【裁判摘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违法经营罪。 2、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隐匿企业房产,房产岁名义上等级在改制后企业门下,但实际为个人所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直至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企业,行为人从未将该房产列入评估分配,其贪污应以该房产的全部价值来认定。 3、 【裁判摘要】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提供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障义务。除旅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旅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裁判摘要】权利人在情势紧迫未及等待公力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自助措施,应当认定为正当行为。该行为与违法嫌疑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具有部分因果关系,亦应由违法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5、 【裁判摘要】不具备轮式农业机械的资质,擅自改变组装部件且销售的组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车轮脱落翻覆致人驾驶人身亡,组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组装的部件存在质量瑕疵,部件的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6、 【裁判摘要】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业主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裁判摘要】园林管理部门作为城市行道树的管理者,应当对枯死和危险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和处理,以确保行人和处理的安全。树木折断致人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如园林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断树木管理人有过错,况本案林木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受害人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并非导致树木折断的原因,对树木折断没有过错,该事由不足以构成树木管理人无过错的有效抗辩,不应因此减轻该林木管理者因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8、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部门确定为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商业用房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被依法撤销后,该房屋名义上虽属于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商,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质上仍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设计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标的物必须为依法可转让之物,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则转让行为无效,不能成 立善意取得,受让者可以向转让者求偿。 9、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是否无效应按法律规定事由来确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附条件无效的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0、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不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作为汽车重要部件的变速箱反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是否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认定的,购车人为实现目的及消除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可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原始及维修后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虽属必要,但其证明力已不如质量事实本身。 11、 【裁判摘要】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无实质机能,仅作为另一家公司从事同一种类经营行为分支单位进行业务运作的,应当推定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公司。当事人否认该关联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间财产上无混同,以及经营行为上可以明确划分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关联公司的经营及财产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裁判摘要】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范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且其明知对地处浙江省的债权人负有债务,却仅在江苏省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显属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使清算组已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报纸进行公告,也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对第三人的保障性质,故车辆不得脱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在尚无续保且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4、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修理是否,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保险人有权结合实际选择放弃修理,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实际修理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予赔偿。 15、 【裁判摘要】驾驶学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教练员承担责任。驾驶学校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16、 【裁判摘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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