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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王利平:法治国家岂能思想入罪?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06 12:02:49

转发 王利平:法治国家岂能思想入罪?

      ——兼论“宪政”主张就是要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发布时间:2013-06-03 15:27 作者:王利平


  近期,因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理论界有关“宪政”的争论一下子热闹起来。理论争论既关乎学术自由,更体现思想自由。历史经验证明,保障好争论各方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争论各方自由思想才有可能。近代以来,严禁思想入罪已成世界法治通例。改革30多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取消思想入罪。


  现有人撰《认清“宪政”的本质》一文,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与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其实,这种给主张“宪政”者扣上颠覆政权的大帽子,系典型的思想入罪,致使正常学术争论非常化。这里所指的社会主义政权,毫无疑问是指国家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定义,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颠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开和秘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该罪属行为犯,但其构成,又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然可以成立。而如果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则需另依照武装暴乱罪来处刑。根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对此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一点,颠覆国家政权系行为犯,刑法有具体要件规定,而作为“宪政”主张的学术论争显然不符合刑法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要件规定,且与之泾渭分明。1933年4月,民国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该案为当年轰动全国的大要案,也是民国时期第一例由普通法院审理的国内公民涉共案。民国大律师章士钊担任其辩护人,其在辩词中言:“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往昔囊游英伦,闻教于法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人民、主权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缪矣。”


  著名宪法学者童之伟教授在《宪政在其故乡之本义》一文总结道:“宪政的故乡在英美,从那里学术界较有代表性的看法中,我们可大致概括出构成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1.立宪,即满足宪政有一部宪法的要求,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可以;2.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3.实施宪法,落实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上述宪政要素分析,推导不出“宪政”主张就是要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这样的严重结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主、法治和人权都已成为我国宪法核心的价值,也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标,这些都构成宪政的主要内容,就此,“宪政”主张就是要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推论显然也不能成立。宪政落到实处就是宪法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明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可以说,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只要自觉遵守宪法,在宪法之下活动,树立宪法最高权威,就是对社会主义政权最好的巩固。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兴则国家兴,1949年以来的中国历史已印证了这一点。


  若说“宪政”主张是要取消共产党领导,更属无稽之谈。2008年9月1日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在《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为题的演讲中,告诫党内成员:“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蒋经国先生曾说:“时代在变,环境在变,潮流也在变。因应这些变迁,执政党必须以新的观念、新的做法,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推动革新措施。惟有如此,才能与时代潮流相结合,才能和民众永远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在世界宪政大潮中,赢得主动,乘风破浪,长期执政,已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入宪。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改革以来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顺应潮流和民意,为长期执政所做的努力。基于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央党校蔡霞教授撰文指出:“推进宪政民主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必新也撰文指出:“要把宪政作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路径。”


  综上,“宪政”主张与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有天壤之别,更非要取消共产党领导。常言道:“真理越辩越明”,唯有遵循学术自由的基本法则,“宪政”争论的是是非非才能尘埃落定。还学术争论以自由,通过争论达到共识,这才是对待“宪政‘争论应有的态度。”宪政“争论终将载入史册。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转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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