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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如何依法不越界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06 11:45:56

法制报道如何依法不越界

作者:晋雅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时间: 2013-05-28
 

  □本报记者 晋雅芬

  编者按

    媒体通过报道对一些社会热点、焦点事件的解决起到过积极作用,也曾通过报道推动法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报道造成二次伤害”“有罪推定”……媒体在法制报道上存在的问题,也一直是社会议论的话题。关于媒体应该如何科学、理性进行法制报道的讨论一直以来就未曾停止过。

    那么,在面对法制案件报道时,记者该秉持什么样的态度?如何科学、理性对待法制案件的报道?在报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与律师又应该形成什么样的关系?

    5月19日,由蓝媒沙龙、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搜狐传媒联合主办的“如何依‘法’写稿”论坛在京召开。律师田文昌、韩嘉毅、张振祖,《博客天下》主编沈亚川、《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以及《新世纪》周刊法制新闻部主任秦旭东等嘉宾,依据自身的经验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最近成了热门人物——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接受组织调查一事,让很多人把罗昌平对刘铁男的实名举报看作是网络反腐的范本。尽管罗昌平本人并“不认为这个实名举报有任何风险”,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当时却不免为其捏了一把汗。

    其实不只是罗昌平,近年来,媒体和记者通过开展法制报道也捅出了很多备受关注的热点事件,其中不乏一些高官贪腐案件。与此同时,各种因报道造成的遗憾和尴尬也时有发生。那么,让我们回到为罗昌平捏的那一把汗,并围绕目前法制报道的现状说开去,探讨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媒体和记者在推动法制向正确方向发展的同时,如何确保法制报道做到依法不越界,避免将自己推向被动甚至危险的境地。

    吃透案件 报道客观真实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跟记者打了多年交道。在谈到媒体记者与法律案件之间的关系时,他用“有点乱”3个字作出评价,理由是“一方面我们看到成功的案例中,记者确实在涉及法律的事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让法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比如‘表叔’‘房姐’等案件,记者做得非常棒;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记者对一些案件的关注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样的案件让人感到遗憾。”

    也许正是这种“有点乱”,让律师们在与记者接触时内心多少有些矛盾和无奈。那么,律师在办理案件尤其是热点案件、敏感案件时究竟希望记者怎么做呢?韩嘉毅表示,从律师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希望记者把程序问题报道清楚,什么时间、到什么阶段、进展如何;另一方面希望记者报道真正客观真实的东西。

    但要弄清楚案件的事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韩嘉毅表示,“一个案件的事实可以分不同的层面,可以把它分成客观事实,也就是真正怎么发生的事实,案卷材料显现的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常跑案件深度调查的记者都有感觉,好多案件媒体报道的是一回事,当记者认真去研究案件时会发现,案件的事实与社会公众所了解的信息截然不同”。对于目前记者在法制报道中表现出的问题和不足,韩嘉毅希望媒体朋友们能够和律师紧密接触,悉心听律师们透露出的任何一点点信息,踏踏实实把案件吃透、研究清楚,看到事实的证据之后再报道案件的本来面目。

    《法制晚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特约咨询律师张振祖对韩嘉毅提到的“事实”问题也颇有感触。他表示,案件中存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跟客观事实有可能不一致。从目前的法制报道情况来看,实际上在案件中又多了一个真实——新闻真实。在张振祖看来,新闻的真实可能跟法律的真实、客观的真实也是有差距的。“很多媒体的新闻真实只要来源真实就可以了,具体是不是跟证据证明的一样、是不是跟客观事实一致并没有要求。从真实性角度讲,新闻真实应该是一个比较低的要求,再往上是法律真实、客观真实。”

    张振祖坦言,律师在做辩护或者分析案件时,往往强调法律真实性而非客观真实性。从新闻真实性来讲,基于这一点的真实性未必能够做到客观,这时,作为媒体的自主性是很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会相信媒体所说的尤其是一些主流媒体披露出来的东西。因此,张振祖提醒媒体和记者要注意把握案件的真实性,充分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

    专业审慎 不做好心外行

    进行法制报道的罗昌平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在他看来,尽管这让他“有了比专业人士有利的一些优势,比如在突破上有更大的能力或者愿意花更多的时间”,但专业上的欠缺也让他在进入《财经》之后面临非常大的障碍,他坦言自己会“把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用语用错,对程序本身也不是特别了解”。

    不可否认,这种“专业上的欠缺”在目前媒体的法制报道中普遍存在。对此,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著名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直言“好多媒体记者不懂法律”。他举例说,前几年小学生被害的案件频发,有媒体呼吁《校园保护法》尽快出台。“动机是好的,但话是外行的。按照这种逻辑如果学校里面出事呼吁《校园保护法》,家庭被盗呼吁《家庭财产保护法》,那女朋友被害是不是该出台《女朋友保护法》?如果这样我们的法律会比牛毛还多。我们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伤害罪’‘杀人罪’了,干嘛还要规定《校园保护法》?”田文昌用一个玩笑,告诫媒体呼吁不好就会变成忽悠。

    那么,弥补专业上的欠缺、防止出现外行问题的有效办法是什么?田文昌建议记者在写法制文章时一定要慎重,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财经》杂志记者张鹭认为,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做到专业和审慎,是确保媒体和记者安全的最根本原则。“我自己曾经在报道中吃过一些亏,处理不审慎事后引发纠纷。提炼的过程当中有一点纰漏,这一点小的纰漏甚至不能说是差错,仅仅是小小的不严谨就惹了官司。”张鹭总结报道中的经验和教训,认为在做法制报道尤其是涉及一些高官贪腐报道时,采访一定要做到严谨和审慎,每个消息源、采访录音交叉验证都要有证据,即便真的陷入到一些风波当中,有专业、审慎这两点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就能够保证自身安全。

    保持理性 不演绎不推断

    田文昌从目前一些媒体的法制报道中摸出了一个“规律”——凡是贪污腐败的案子,报道时考虑的不是案件的真伪,而是案件的大小,报道时追求涉案金额越大越好、手段越卑鄙越好、情人越多越好、同案犯越多越好,认为这样才能故事情节生动,才能吸引受众眼球。

    对于一些媒体和记者这种不专业、妖魔化的报道方式,《博客天下》主编沈亚川直言“媒体是有问题的”。《新世纪》周刊法制新闻部主任秦旭东将这一问题进一步引申到“理性”的层面,认为“媒体记者有一个更重要的品质或者说对社会更重要的价值就是理性”,“这也是我们描述历史、改变中国现状、对社会作出贡献很基础的价值”。

    谈到保持理性这一话题,田文昌提醒媒体和记者掌握多少事实就按照事实来说话,不要演绎和推断。他以贪腐案件举例说,这一类案件很复杂,“现在社会上对贪污腐败人人喊打,一说就是贪官,可这个‘贪官’没有被审判认定的时候未必就是真正的贪官,这一点记者一定要把握住。否则就会有一种引导,只要一有指控,事实立即成立,这是不现实的。在我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媒体说得很厉害,实际是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况都有。因此,媒体和记者千万不要‘一呼百应’,这种不理性的做法会把整个舆论引导到危险的境地”。

    韩嘉毅对此也提醒媒体和记者一定要辩证地看待案情,因为“没有人确定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相,案件会有多个版本,就算这个案件被广泛报道,也还有很多案件背后的故事”。韩嘉毅直言,记者有时候太容易站不住脚跟,反而是好心办了坏事。“律师往往很冷静地去跟记者朋友说,你要小心,你要谨慎,你所看到的案情不一定是真实的案情,你所看到的现象不一定是真的情况。作为媒体记者,必须动脑筋去思考——案件真的是那样吗?”

    扶正天平 平衡控辩观点

    对于法制报道,《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提出了一个“平衡客观事实来说话”的观点。然而,在现实的报道中却有一种现象——开庭审理案件,媒体的报道绝大部分是控方观点,辩方声音反映得很少,辩方甚至在电视报道中连露脸的画面都没有。

    田文昌分析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记者本身有一种理念问题,认为一指控我就支持正义,好像辩护方就是强词夺理。对此,田文昌提醒媒体和记者假如有这种认识一定要扭转过来,“律师绝不是黑白颠倒的。我们的辩护,至少主流的辩护原则和观点是依照法律的”。

    田文昌用“可怕”来形容目前法制报道中存在的这一普遍倾向,直言控辩双方失衡的审判活动不可能公正。他表示,国外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总是有两种以上的声音,可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一边倒,一旦判决下来了,就可能出现很尴尬的情况。田文昌希望媒体能够做到扶正天平,平衡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所有报道都应该有追寻的底线。”对于周范才这句话中提到的“底线”,田文昌表示,媒体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观点,但依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依法写稿,依照媒体良知、尊重事实依法写稿,这才是媒体记者在进行法制报道时需要守住的底线。

    ■延伸报道

记者和律师该是一种什么关系

□本报记者 晋雅芬

    涉及法制案件的报道,记者和律师之间便有了一种联系。但同样作为表达者,二者的关系却并不是那么简单或者一成不变的。那么,记者和律师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也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关键词来更好地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解。

    观点一:价值共同体

    在《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看来,记者跟律师都是一种表达者,而且都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律师通过辩护的形式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让信息变得更透明;媒体也是通过报道,使得一些信息能够获得相对全面的披露。

    基于这一点,罗昌平将二者视为“面对一个终极目标的价值共同体”,很多时候记者希望从律师那里得到更多的东西,“有时候我们是共同的盟友,有时候是彼此的利用者,有时候更大程度上我们有着统一的目标”。

    这种盟友般的关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20多年前跟媒体打交道时便深有体会。他回忆说,那个时候经常带着10家左右的媒体记者转战南北。在一些法制案件中,先是记者冲在前,律师在后;把主要障碍扫清之后,媒体做后盾、律师冲在前;有时候案件“揭盖子”时,媒体冲在前面“打头阵”;“盖子”揭开了,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媒体转而去做后盾。

    但在这个过程中,田文昌也有了另外一种体会——成也媒体败也媒体。一些媒体记者把案件的事实歪曲了,一些媒体记者的忽悠对案件推进起到了负面作用。对此,田文昌希望媒体的法制记者一定要尊重事实,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依照良知写稿子。

    观点二:单调的关系

    对记者而言,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但《博客天下》主编沈亚川认为,现在律媒之间呈现出的是一种单调的关系,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后在微博上呼吁媒体记者关注,记者就跟着冲锋陷阵一下,可如果律师不给信息记者就没辙。

    “这两种态势如此鲜明、经典,而又非常单调。作为媒体人的独立性何在?作为一家媒体的价值何在?”沈亚川呼吁记者不管哪种态势,都应该保持媒体的独立,报道有价值的东西。《法制晚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特约咨询律师张振祖在谈到媒体的定位时也指出,在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同时,法制媒体要努力确保自身的独立性。

    观点三:难兄和难弟

    在一些法制案件中,记者和律师经常是一起冲锋陷阵的“同盟军”。但有时候在一些案件中,二者又像是各有难处的难兄难弟。

    对于这种尴尬而又无奈的关系,田文昌呼吁媒体记者和律师建立多沟通、多交流的长效机制。张振祖表示,法制记者和律师经常接触,都是法律圈子里的法律人,都是做社会工作的,这是二者共同的定位。在现在的大形势下,二者所做的工作要能够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要能够体现一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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