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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惠来:《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一文辨析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7 11:00:50

 

 

                        刘练军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一文辨析 

                            ——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 黄惠来律师

   

    关于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事件,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练军写下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一文,初看标题,本人亦有同感。但细看内容,又觉得如梗在喉,不吐不快。如不辨析清楚,似乎当今法治乱象,皆是死磕律师不敬重法官所致。如不弄清楚前因后果,因果倒置,法治乱象,又怎能回归正轨? 

首先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从大的方面说,确实没有错。法治社会,人人敬畏法律,而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裁决者,正常情况下法官精通法律,按照法律精神裁决,人民把对法律的敬畏,很自然的转化为对法官的敬重,法官成为法律的化身。当一个社会,法官成为人人敬重的职业时,不仅说明人们把法律奉为至高无上,而且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客观公证、秉持良知裁决。此时,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

说到底,人们对法官的敬重,实质上是对法律公证的敬重,或者是对法官群体的敬重,并非对每个法官个体。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很不正常,某些情况下,法官不是按法律精神裁决,而是按照领导意志或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办案,丧失了独立人格,成为他人的奴才和道具,你说,这样的法官还值得敬重吗?如果此时律师还不抗争,不就是同流合污吗?

当然,本人认可在法庭上,赋予法官具一定的指挥权是适当的,但法官难道就可以滥用指挥权吗?难道法官的权威是靠滥用指挥权就能获得的吗?显然不能,法官的权威是靠其正当行使权力,正确适用法律、阐明道理树立的。由此可见,目前的法治乱象,与法官未能正当行使权力,甘为道具密不可分。律师的死磕,只是让本来存在的东西,让大家看得更明白了。而不是因为律师的死磕,才有了这些乱象。    

回到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事件本身,王全璋律师说:本人的拍照是基于执业习惯对个人档案文件的证据保存,如果这一说法属实,我认为王拍照根本没有违反法庭纪律,更没有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甚至严重到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着法庭那么多法官、法警的面,王律师拍照的对象,应该是一清二楚的。其拍的是自己准备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有什么不能拍?怎么就影响庭审了?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9条(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此条明确说的是不得对庭审活动录音、录象、摄影,如果王律师拍了庭审活动,说其违反法庭纪律还差不多。到底拍了什么内容,一看并知,我相信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一事实,并不难查清楚,法官当然更清楚。

至于刘练军教授说,王律师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事先没有复印备份,有点匪夷所思,甚至怀疑蓄意或者故意,实在有点大惊小怪了。当然事先复印备份更好,但这点小小疏忽,也属于再正常不过了,临时发现补救,至少说明其还是有脑筋的。其实这些指责,对讨论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并无多大实质意义,但暴露出作者屁股坐在什么地方,并非中立探讨事件本身的是与非。     

     关于手机录音问题,法官怀疑王律师录音,暂扣了手机,这没有问题,但庭后责令其提供开机密码,王未能提供有效开机密码,是否就导致庭后采取拘留措施,就值得探讨了。《刑事诉讼法》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即便王律师录音了,暂扣了手机,已经得到了制止,当时庭审继续进行,法庭也未将王律师强行带出法庭,说明法官当时也认为情节并不严重。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最高院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的处理,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并无拘留一说。庭后,再行拘留,只能说法官是意气用事,存心报复。    

当前法治环境下,倡导法官敬畏法律、法官尊重律师,比倡导律师敬重法官更为迫切。律师没有任何权力,有的只是法律赋予的发言权利,发言对与不对,交给法官和社会公众评判即可。法官认为不对,不予采纳,在裁决时说理驳回,社会公众认为律师胡搅蛮缠,市场自然会对律师作出无情的惩罚。我们的法官大人无须恼羞成怒,赤膊上阵,自毁长城。

法官的权威,通过一个个案件的程序合法、说理充分的公正判决自然获得仅靠他人的“敬重”,既救不了法官,更换不来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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