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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5 14:40:46

为权利而斗争

——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孟荣展案办案手记

                        一、序言

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驱逐律师的事件,我本不想多说。一是,我很赞赏银海区法院有关领导和我们协商时强调的“不要往后看,我们都要往前看”的基调,这非常重要。二是,实际上本次驱逐律师事件,作为律师也非常痛心,不管法院如何不独立,不公正,我仍然不愿意看到法院被万夫所指,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律师亦是法院的一部分,法院寄托了律师的全部期望和价值。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作为律师,我同样视法院的声誉重如我的生命——虽然当下的法院,已经距离真正的法院愈来愈远,但我们除了改革,推动,重构法院的权威,让司法回归司法,委实没有其余的选择。李泽厚先生的“告别革命”,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意思?

促使我写这些东西,是网名为“@右手判官”的一篇文章《对北海银海区法院审理孟荣展受贿案件审辩冲突事件的冷思考》。直觉,这位“右手判官”是银海法院的一位法官。当然,这篇文章也有一些意见很是衷肯,但是,由于其对5.21事件主要事实的描述是颠倒黑白甚至捏造,不负责任的,所以这篇文章,文品和人品都有问题。这不得不让我说话。尤其是令我敬重的清华大学@易延友 教授在转发上述文章时表示“我不了解事实,但如文中所述属实,律师确应反思”。我理解和感激易延友老师对律师界的感情,也意识到问题非常严重。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反思。作为当事人,有义务反思,更有义务澄清。如果事实颠倒黑白,这片文章仍然会大面积误导我们的朋友,面对虚构和污蔑,律师界如何反思?我甚至想,如果这篇文章是出于本案合议庭法官之手呢?我还会继续沉默吗?前面发生的事实如果不做一个清楚详细的说明,接下来,带着这样的思路审理案件,孟荣展一案的判决还会有其他结果吗?

所以,我详细写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还原事件的真相,就此事,如果能够促成法律界包括理论界与实务界推动法院独立审判审判,构建良好辩审关系的大讨论,推动周首席可能将要和正在悄悄推进的一些改革,我想,坏事,也有可能 变成好事。

我也不准备过多修改我写得这点东西,写毕直接发出,就让大家来批评指正吧。

伍雷

2013524日 萧山机场飞机延误深夜 等待回京中



二、本不愿接收的辩护任务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金柱律师给我你打来电话,电话中是不容置疑的吩咐:“有个北海市政府原副秘长的受贿案件,我决定由我们两个代理。你抓紧时间飞抵北海会见。家属已经在电话里向我哭过几次了,实在没有多少钱,家属说要买房子支付律师费,我制止了他们,还是不要卖房子嘛。这样,我们就每人收他们5万元算了,我初步判断是一个冤案”。说完,电话扣了,把一个北海的电话号码给我发短信过来。

说实话,我并不想代理这个案件,并不是因为收费的问题。这个收费标准,对于金柱来讲,确实属于象征性的。我自然不能和金柱相提并论。我主要考虑,北海裴金德案刚刚由北海中院一审判决,我们获得了一场难得的“为律师正名”的来之不易的胜利。如果这时候贸然接收新的案件,恐怕给别人一种通过北海案招揽案件的印象。况且,是为北海的一位官员辩护——在这个社会,谁还会相信官员的清廉呢?

所以,我选择了消极怠工,心里想,或许过几天金柱会忘了这桩事情。(在机关十年,我经常用此招数应付领导)

没想到,几天之后,金柱又来电话催我,没有办法,我只能登上南下熟悉的航班,开始了北海孟荣展案的辩护。

在北海,第一次见到了孟荣展的夫人——叶志红,一位我所见过的最倔强的女人,一位不服输的女人,一位刚烈女子。在机场接我的路上,说话间,我才突然想起,这竟然是大约一年前我曾拒绝的案件!一年前,北海案开庭完毕,正在焦灼等待审判的时候,我印象中,也有一位自称税务局的女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他丈夫,一位市政府的秘书长被冤枉的案子,希望我能够为他丈夫辩护。当时,因为北海案还没有一审判决,我告诉她,在北海案还没有一审判决之前,我们在北海不会接任何案件。我拒绝了她(当时还可能编造了一个律师费比较高的理由?)。印象中,她很失望。没想到,这一年的时间,我们北海案初步告捷,而她丈夫的案子也经历了一审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现在又是一审,我竟然和此案有宿命般的不解之缘!

很是感慨!想起家乡的一句俗语:两座山不碰头,两个人终要碰个头!

和孟荣展就这样终于碰了头!合浦看守所,就是杨在新律师老家的看守所,连续的两天,会见已身陷囹圄的北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孟荣展。听这位昔日的副秘书长、人事部公派美国密西根大学硕士讲他的故事。而这位秘书长,竟然和我讲了整整两个白天。我又请叶志红给我介绍案件的来龙去脉,勾兑史(当事人叶志红的可贵之处就是在于在所有的过程中都坚信自己丈夫的清白,原则问题不让步),抗争史,听孟荣展妹妹,一位善良的中学英语教师讲他哥哥孟荣展的故事。三个人,三个泪人,使我震惊。这个案件,怪侠的判断是对的。孟荣展之有才,之成长,之贫穷,之单纯,之迂腐,之信任组织,之被组织欺骗和抛弃和陷害,叶志红,之开始希望天爷开眼,之愈陷愈深,之幻想,之破灭,之醒悟,之坚决,之执着,之抗争,之刚烈,之舍命,所有这些都让我震撼,乃至所反映的纪委办案之弊端、司法之完全失守、人性之百变险恶,无不深深震撼了也敢说见多识广的我!我对这个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以至于我开始佩服大侠杨金柱对于案件的把握。

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绝对不会轻易被当事人的泪水所迷惑。实际上,在所有我办理的案件中,我都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不要被各方面的假相遮住眼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观察案件,观察当事人的视角,一定是多角度的,一定是多个细节的,立体而又穿透实质,毕竟当事人,辩护律师离开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离开冷静理性,就再无律师二字。

但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即使再伟大的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泪水,也不会、也不应当无动于衷。尤其是我,自知距离伟大的刑辩律师十万八千里路,可却常常被当事人感动,为之落泪,动容,心痛。这和律师角色的冷静、理性矛盾吗?或者,我本人就根本不适合做刑事辩护律师?

银海法院顺利的递交手续,拿到案卷后,我迫不及待的给金柱打电话,告诉他:”你的判断是对的,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冤案”。电话那边,传来金柱得意的哈哈大笑。

三、与尔等律师相敬如宾的银海法院

客观的讲,与北海市银海区的法院一开始的接触,还是很好。银海区法院在5.21驱逐律师事件之前,也算善待我尔等律师,我想,这也算北海案给我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一些好处,挟北海案之威嘛。

可以说说印象深刻几件事。印象中,银海法院的法警,对我和金柱非常客气。在北海中院长达几十天的庭审过程中。从这些区法院抽调的法警,一块和我们度过那些难忘的既有斗争又有合作的北海中院审判大法庭的岁月。大家熟悉的象老朋友,分外亲切。接手孟荣展案件后,有一次我在法院等待合议庭研究我的要求,从上午11点一直等到下午一点,是法警队长安排法警给我们从食堂打来的饭。我和叶志红就在银海法院法庭上吃了一顿银海法院的饭。还有,就在银海法院吃饭那次,提出若干申请,银海法院对于我的申请异常谨慎,所有的申请都要求我提交书面的文件,然后,他们拿上去研究。给人很明显的感觉是即使和辩护人联系的再小的事情,合议庭也要请示,该案的办理一开始就给辩护人一种有神秘力量控制的感觉。但不是没有收获,期间,允许复制原来一审二审死活不给辩护人复制的5张讯问光盘(这让叶志红大为感慨),经过争取,拿到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几个法律文书,而且经过争取,还意外收到了驳回取保候审的手记短信。

尤其应当提一下的是,就在5.21驱逐律师事件的前几日,辩审关系仍然和谐。由于521日开庭是周二,我决定周日提前到达北海。因为案卷中有份证据缺页,我提前试探这与合议庭年轻漂亮的主审法官郭法官联系,看能否允许我周末阅卷。没想到,合议庭答应了我的要求,北京飞往北海的航班当日晚点一小时,我到达银海法院时已经下午四点半左右的样子,但合议庭韦庭长和郭法官等还是热情的接待了我,我校对了本案的全部案卷后,发现现有案卷卷宗还是缺页(这卷宗经过原一审二审竟然一直保持缺页状态而无人发现,堪称奇迹),合议庭非常重视,表示立即和检察院联系,看能否补齐。对于周末合议庭能够加班接待律师核对卷宗,我非常感激。总之,当时氛围象一家人似的,谁都没有料到周二竟然会发生重大的变故。

还应当一提的是,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银海法院竟然罕见的于庭前召开了3次预备会,可见法院对于该案的审理何等重视。但隐隐感觉,合议庭成员可能是审监庭的原因,对刑事审判并不是特别熟悉,我暗暗有些担心,担心庭审由于业务不熟出现意外。不幸,还是被言中了。随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5.21驱逐律师事件和绝食抗议事件。

写到这里,我想说,那些指责死磕律师是“碰瓷式”辩护的人,是如此无耻,是以人性的最不堪伤害着我!他不理解,任何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都是意图和法庭保持良好关系,都总是对法庭心存幻想,心里惦记着自己的当事人,手里拿着写满公正的法律,仰视着巍巍高入云冠的法院大楼,还要考虑着众所周知的中国特色,试图,试图在寻找一条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夹缝!其情也真,其言也哀,其总是最善良的心,只是每每被不独立的法庭次次击穿!中国刑辩律师,受到了多少的伤害!

君复何言!君流何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四、尔等律师被驱逐真相之5.21事件

2013521日,周二,孟荣展案一审重新开庭。是日早晨大雨如注,我开玩笑的说,我们每每办理冤案,南方大雨如注,北方大雪飘飘。这也不是全部开玩笑。吉林王刚案,历次开庭每次皆大雪纷飞,唯一一次是王刚案一审最后一次开庭,宣布涉黑部分检方不再坚持,我们出法庭时才意识到这是唯一没有下雪的一次开庭。

在从宾馆去往法院路上,就接到合议庭主审法官郭厘萍法官电话,告知先行召开庭前预备会议。早晨9点,我和杨金柱律师准时到达银海区法院。法院门口已经有人在排队领取旁听证。关于公开开庭旁听问题,这是我先前一直和合议庭沟通的一个重点,希望合议庭完全开放旁听,不要搞内部人控制。开庭当天,据我的后来的观察,公开开庭旁听银海法院做的还是不错,没有内部人控制。唯一不足是,孟荣展老家来的亲戚10余人因为无法领到旁听证而与法院工作人员产生争执。我建议法院可以允许加几把椅子,合议庭请示领导后说不行,事实上,法庭内增加20人也不会感觉拥挤。总之,为旁听问题法院大厅内吵成一锅粥。

庭前会议耽误开庭大约两个小时。不出所料,庭前会议主要是让辩护人提出是否要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这个庭前预备会议上,在听完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后,经过“休会”二十分钟,合议庭竟然直接裁定驳回所有的非法证据申请。这一下,让我意识到辩护人与合议庭相敬如宾的蜜月关系宣告结束了。无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院司法解释184条,庭前预备会议只是听取各方意见,对于意见一致的可以记录在案简化庭审。但是,庭前预备会议绝对不能代替庭审本身,更不能在庭前预备会议裁定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如此以来,本案岂不成为秘密审判?一个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无法遵守的法庭,辩护人如何相信其公正性?庭审未曾进行,辩护人的权利已被剥夺。对此,我表示了抗议,指出了合议庭的违法之处。但是,合议庭成员神态默然,不予回复。这气的杨金柱提前离开会场到法庭看卷。但总的来讲,庭前预备会议除偶有小规模争论之外,气氛尚可,并不激烈。毕竟,我们并不想和法庭搞僵。

大约十点左右,法庭终于宣布开庭。正常程序,核对被告人身份,交待诉讼权利,用了一些时间。讯问孟荣展是否申请回避时,孟荣展大呼冤枉,并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请求,理由是违法超期羁押不予取保候审。由于其情绪激动无法表达,我举手要求发言,孟荣展也向法庭表示由辩护人代替其发言。我说,鉴于刑事诉讼法31条赋予辩护人独立的回避请求权,为提高庭审效率,我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回避请求和事由一并向法庭阐述。合议庭同意由我发言。

我提出的主要回避理由如下:一是超期羁押孟荣展,合议庭不能严格执法,构成与本案被告人孟荣展不信任的利害关系。二是,辩护人于57日就向法庭提出依法调取本案通话记录,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3条的规定5日内予以答复并调取,却由公诉机关作出不能调取的回函给辩护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稍微解释一下上述两项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接手案件之后,我就依法提出对孟荣展的取保候审申请,但合议庭答复不予准许并不说明理由。事实上,本案发回重审是20121228日,早已经超过一审审理期限(况且我自己理解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并不包括发回重审案件,即所有发回重审案件都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的立法用语是: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我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然属于此类案件)。后来,在我一再坚持下,合议庭终于同意给我复印了延期审理的决定。本案公诉机关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是2013318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原文如此)”。然而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却有三种法定的延期审理事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补充侦查,因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本案公诉机关银海检察院并无明确到底是那种延期审理理由,只是笼统说是根据刑诉法198条规定,而事实上公诉机关也没有进行任何补充侦查活动,本案完全可以排除补充侦查程序存在。本案变更起诉是2013412日。但,要命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变更管辖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此,我们可以确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和变更起诉本身并不能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对孟荣展的羁押当然也属于超期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当然要对孟荣展以及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和同行探讨)

第二,是本案的通话记录。本案是一起受贿案件,据检察院指控两次受贿,每次受贿50万元共计100万元都发生在李维双——王世远——李晓军——刘钢——孟荣展之间的单线联系,单线送钱,直至孟荣展。在次期间,据这些被告人交待,都是通过多次的手记通话安排行贿的时间、地点、拿钱、送钱。并且是通话联系从上家拿到钱后又马上通话联系送到下家。由于本案孟荣展根本不承认收受哪怕一分钱,陈述自己完全是纪委和检察院诱供骗供所作出的虚假供述,因此作为客观证据,上述手记通话记录的调取就显得至关重, 要。这无疑又和北海案出奇的一致!但我57日向法庭提出了调取申请,法院没有答复。却由银海区检察院越俎代庖的答复 “对于通话记录,由于通信公司只能保存短期的记录,申请中所要求的2009年一2010年全年的通话记录已经无法提取”。这无疑是在说谎。在520日的庭前预备会议上。我直接拿着北海黄焕海被害一案的通话记录给法庭看。那个通话记录当时也是在强烈要求下调取的,实践证明为全案的审判提供了绝对不可缺少的证据。黄焕海案北海市公安局的调取时间是20118月,调取的是200911月的通话记录。而本案,同是北海市移动公司,却无法调取20102—3月份的通话记录,岂不咄咄怪事?我就黄焕海案有关通话记录出示给韦振静审判长。没想到审判长非常淡定的对我说,公安可以调取,我们法院没有办法调取。我当时就提出强烈质疑,如果这样,本案如何查清?银海法院根本没有去调取却说无法调取,即使移动公司不予配合,银海法院难道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有强制措施吗?如果不予配合,难道不可以司法拘留移动公司的总经理吗?难道,这些强制措施,只是用来驱逐辩护人吗?所以,在521日开庭时,我提出这个问题,认为合议庭成员没有依法尽职调取证据,我有充分理由怀疑合议庭成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

(待续,写作中,随时发布,本文如有任何不实,欢迎辩论、拍砖)

伍雷

于北京 20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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