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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章被拘事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3 2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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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北海近日审辩冲突如火如荼之际,我受王全章律师委托和杨金柱律师的指派,奔赴江苏泰州查阅王全章被靖江法院司法拘留复议案件的卷宗。错过了陪同杨金柱、李金星二位兄弟静坐抗议的机会。将终身遗憾。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次,也很可能是最后一次。因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和《高法司法解释》第250条因先天不足已病入膏肓。大佬们当初只顾着怎样制裁闹庭律师,忽略了轰走了律师之后法庭怎麽办?更换律师当事人不同意还能否继续开庭? 大佬们居心叵测塞进制裁闹庭律师的条款,极有可能因其顾此失彼、先天不足而失去生命力。因为哪个法官也不会再去冒着庭审无法进行的风险轰走律师。 如此看来,还是靖江法院聪明,无论你律师如何表现,法官不露声色,按兵不动。休庭之后再收拾你。 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底线,当庭轰走也好,庭后算账也罢,都不能超越事实和法律底线。否则,只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或落个无功而返的结局,甚至会碰的头破血流,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不,王全章案卷宗已阅,没有发现其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任何证据。靖江法院前面的路不多了,正视现实、端正态度、尊重法律可能是唯一出路。不知决策者能否抓住机会.....
王全章被拘事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 取 证 据 申 请 书
申 请 人:陈光武 杨金柱 复议申请人王全璋代理人。 被申请人:靖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代理人因王全璋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复议一案,为查清案情,申请调取靖江法院2013年4月3日朱亚年一案庭审录像资料。 事实和理由: 一、调取庭审录像资料有充分的必要性。 1、原审法院调取法院法警等工作人员证人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本身具有对方当事人的属性,和复议申请人处同一法律地位。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信度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原审法院调取的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及旁听的公安干警的笔录,也与案件有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弱化,不能作为主要定案依据。 再次,证人证言本身即存在记忆的模糊性、陈述的广延性、表述的准确性问题,它所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现场同步录像是无法比拟的。只有现场同步录像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 据上,调取庭审同步录像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二、调取庭审录像有明确的合法性。 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3号《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3号《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3、江苏高院2010年4月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庭审录像工作的通知》,及8月31日下发了《在全省法院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工作的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调取庭审同步录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调取庭审录像有现实的可行性。 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3号《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2、江苏高院2010年4月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庭审录像工作的通知》,及8月31日下发了《在全省法院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工作的通知》也有相应的规定。 3、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旁听群众一致证实一审法院开庭时法院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今天在贵院代理人陈光武(助理姜玉清律师在场)与中院法官交流过程中,法官认可一审法院庭审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综上,代理人认为:朱亚年一案庭审录像是唯一能够直接、客观、充分、全面证实王全璋律师是否实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证据材料,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明确的合法性以及现实的可行性,请求贵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3号《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调取予以调取。 对于这一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申请,如贵院不予采纳,只能说明本案原审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王全璋的司法拘留没有事实依据。其它无须解释。
此致 泰州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陈光武 杨金柱
2013 年 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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