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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刚案看新刑诉法下如何促进审辩和谐
《王刚案与审辩和谐》封面话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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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记者 李 蒙

王刚案的审辩冲突相当激烈
审辩关系,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审判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根据刑事诉讼原理,控辩双方是平等对抗关系,而法庭居中裁判,审辩之间本不应该发生冲突。而近年来,在广西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江苏常熟六民工寻衅滋事案、贵州贵阳黎庆洪涉黑案等案件中,审辩冲突都比较激烈。而在吉林王刚涉黑案中,审辩冲突那也是“相当”的激烈,引起的关注和影响可能比上述案件更大一些。 王刚案于2012年12月4日开庭,仅仅审理了一天,就无限期休庭了。过了三个多月后,才于2013年3月18日再次开庭,当天就将一名辩护律师驱逐出庭。21日,法庭又想极力阻止另一名律师出庭辩护。中间有两次多日休庭,到3月28日,又无限期休庭。 而在短暂的审理期间,非因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原因而休庭的情况,近20次;律师被警告、训诫,三四十次;律师申请审判长及合议庭回避,十几次,当庭抗议,几十次;仅仅是当庭验伤这一项,律师就反复申请了十几次;律师在法庭上言辞激烈的程度,如“亵渎法律”“开国际玩笑”等词语的使用,也是极为罕见的。由于王兴律师被四名法警架出法院,此案也进一步演变成了公共法律事件。 中国公安大学刑诉法学博士毛立新指出,律师如果无端挑起审辩冲突,意味着对法庭权威的冒犯、对法庭纪律的违反、对法庭秩序的妨害,应受谴责和惩戒。这样做,还可能激怒法庭,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律师自身职业形象,也妨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些道理律师并非不明白,但他们为何还要引起如此激烈的审辩冲突呢?

律师角色身份转换是审辩冲突的起因
已近70高龄的北京老律师刘文元,当年在公检法都干过,在他的记忆中,上世纪80年代,公检法三家与律师的冲突都不严重,都有案子拿不准的地方找律师来探讨的现象,而审辩之间的关系尤其良好。审辩关系趋于紧张,是从90年代开始的,与律师的角色定位变换有关。 在上世纪80年代,律师还是公务员,国家法律工作者,靠工资吃饭,被看作公检法的一家人,所以矛盾和冲突较少。而到了90年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律师事务所纷纷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脱钩,由原来的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律师也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由服从公权力逐渐转变为维护私权利,从拿工资转变为到法律市场上自己“找食儿吃”,而法官的角色未转变,审辩冲突由此开始。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谢彤教授以前也做过法官,他的体会是,法官天天与检察官打交道,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也更容易相信一些。虽然法官对公诉人、辩护人应一视同仁,但熟人关系形成的信任度是客观存在的。公检法三家,在党内有政法委协调,在司法体系上同属政法战线,观点往往容易接近,而与律师的心理距离天然远一些,在庭审时,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容易倾向于控方而不是辩方。 不过在谢彤看来,立法上的问题更大。我国的立法观念长期以来就是“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保护公权力、轻保护私权利”,使得法庭有时从裁判员的角色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运动员,形成控审两方合力对付辩方的局面,控辩审三方的“等腰倒三角”关系就严重失衡了,审辩冲突当然容易发生。

程序违法给律师提供了激烈抗辩的炮弹
近年来的审辩冲突也有一些规律可循。比如,严重的审辩冲突往往发生在涉黑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审理阶段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问题,就给律师激烈抗辩提供了炮弹。 以王刚案为例,在案件侦查阶段,程序硬伤比比皆是。王刚的人大代表身份带来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公检两家已经到了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步。起诉书称王刚是201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批准逮捕的,案卷中又有王刚2010年12月2日才写的辞去区人大代表的辞呈,这如何解释得通?公诉人到底认为王刚是何时失去人大代表身份的,为何在他还是人大代表时,吉林市公安局、检察院未告知龙潭区人大常委会、更未经龙潭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就将其刑拘、逮捕?在此期间形成的大量口供,还能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吗? 还有异地关押审讯的问题,居然有吉林省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书证。公诉方为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却提供了异地关押审讯的证据。在侦查阶段,王刚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有5个,退捕、退侦、撤回重新侦查的日期有4个,可以想见,律师当然会从中找出大量的程序问题,而法院一开始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不给律师看延长审限的法律文书,也就情有可原了。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吴宏耀教授指出,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合议庭只是法院系统最底层的“一线工人”,让合议庭对公安、检察的程序违法行为,甚至是对法院自身的不当行为(如随意指定管辖、另案审理等)明确宣告其违法,是不现实的。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与合议庭的“顾左右而言他”之间的落差,必然会让“是否遵守法律”的合法性辩论转变成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对立与冲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常常是引起审辩冲突的导火索,这在王刚案中有充分体现。 在王刚案中,不少法庭审理程序引起争议。如:管辖权,仅仅诈骗罪涉及到的金额就高达亿元,却在基层区县法院审理;公开审理问题,开始仅允许一名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限制律师发言;诱导被告人及家属解聘律师等。尤其涉及侵害被告人辩护权利,更引起学界和舆论关注。

网络时代使律师有了庭外博弈的空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兰荣杰认为,当下中国的特殊性在于,至少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官的独立性经常遭到权力、上意等法外因素的侵蚀,从而难以保持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律师在正常法律框架内的抗争,不管是复议、上诉还是申诉,通常都遭到轻蔑的忽视或草率的敷衍。如果律师将辩护活动自我局限于法庭之内,几乎注定是走过场,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恰好又为律师提供了“最后一根稻草”。 在当下的网络时代,利用博客、微博传播庭审消息,在网络上给各级政法领导写公开信等方式,引起舆论关注,扩大庭审的公开透明度,延展与法官在庭外博弈的空间,几乎成了律师与法官博弈的“不二法门”。在王刚案中,因为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却拒绝让律师看延长审限的法律文书,李金星、张磊、王兴等律师打印了“拒绝审限造假”“超期羁押放人”两个标语,顶着大雪,每隔15分钟左右在法院门口举标语拍照,并将照片发到微博上,以示抗议。李金星、王兴、杨金柱在博客上也写了多封给各级政法领导的公开信,都体现了这一点。 法官因为身在司法体制内,在法庭上虽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上却处于弱势地位。法官不经各级法院领导、组织同意,不敢擅自跑到网络上去与律师辩论,而各级法院领导、组织从未同意过法官上网披露庭审事实、辩论法律观点。所以,法院、法官是把网络舆论空间无条件让渡给了从事自由职业的律师,使得舆论容易形成有利于律师的“一边倒”倾向,这对法官其实是不公平的,对公众判断庭审事实和法律适用,也是有害的。
 (王刚自述材料)
新刑诉法的磨合期,审辩冲突加剧是正常现象
在吴宏耀看来,新的刑诉法改变了1996年刑诉法中公诉机关不在开庭前将所有案卷移送法院的做法,而恢复了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全卷移送制度,有可能加剧庭审冲突。1996年刑诉法反对的“先定后审”“不定不审”“法庭走过场”等现象极有可能卷土重来,辩护律师要反对的可能主要不再是公诉意见,而是法官头脑中已经定型的判断,从而加剧审辩冲突。 不过,本社记者在对几位参与王刚案庭审辩护的律师的采访中,惊喜地听到律师们说,“新的刑诉法总的来看是改好了”。在2012年3月新的刑诉法刚刚通过时,律师界对新刑诉法持悲观态度的人较多,而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生效后,不过短短两三个月的司法实践,就使许多律师改变了先前的看法。 新的刑诉法对控辩审三方的权利都有所扩大,一些律师认为,对法院权力的扩张更为突出。法院将这些权力用好了,就使得庭审更加公正,但如果枉法裁判,危害也可能更大。但从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这些权力的扩大,都有一个总的指导原则,那就是要加强程序正义。在吴宏耀看来,新刑诉法所引入并确立的程序辩护、程序违法等理念与程序违法的制裁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具体制度,必然会进一步增加辩审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强化程序性辩护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大法治委员会委员朱永平律师指出,死刑复核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有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内进行并录音录像的规定,都极大改善了失衡的控辩审关系。许多律师法扩大律师权利的内容,被移植到了新刑诉法中,这些制度当然会成为辩护律师追求程序正义的利器,从而在新刑诉法的“司法磨合期”,加剧审辩冲突。 但新刑诉法追求程序正义的立法本意导致的暂时的司法实践中的冲突磨合,如同汽车行驶的磨合一样,是正常现象。最高法院如密切注视典型案件审理时发生的审辩冲突,认真梳理产生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适时推出新的司法解释,将会对调节审辩冲突起到重要作用,也会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
(王刚新建的驾校,场地开阔,设施齐全,号称亚洲最豪华的驾校)
加强法庭纪律能否损害被告人辩护权?
随着审辩冲突的逐渐激烈,法院系统内部出现了试图通过强化法庭纪律来调节审辩冲突的声音,集中体现在最高法对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250条。这一条款在王刚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审判长警告、训诫律师几十次,直至将王兴律师驱逐出庭,但并没有缓解审辩冲突,还适得其反,使庭审冲突逐渐升级,直到案子根本审不下去了。 看来,以强化法庭纪律为手段,扩大合议庭处置律师的权力,有时不仅不会缓解审辩冲突,反而可能激化审辩冲突。这是因为,审辩冲突激烈的案件,法庭审理的软肋往往是侦查阶段的程序硬伤,和庭审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不管你如何强调法庭纪律,这些程序硬伤使得律师们决不会轻易善罢甘休,永远拥有激烈抗辩的底气。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加强法庭纪律,有可能使法庭纪律成为打压程序正义的工具,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好的。 在王刚案中,随着王兴律师被驱逐出庭,引发了一个律师界、法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那就是:辩护人一旦被驱逐出庭,还能否回到法庭继续辩护? 在法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的观点,认为,原辩护人不得继续进行辩护,主要考虑到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益、更好的维护法庭秩序。“而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给审判人员留下不好印象,继续辩护,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刚案表明,如果不允许被驱逐的辩护人回到法庭辩护,将带来严重后果。其一,如果辩护律师已经收了金额不菲的代理费,一旦被驱逐出庭不能继续辩护,这笔代理费是否应该退还?如果必须退还,辩护人会不会在庭审中因为害怕被法庭驱逐,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不敢与合议庭据理力争,反而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如王刚案中实际发生的情况,被告人如果只聘请被驱逐的这一名律师,不再聘请他人,也不解除与这名律师的委托关系,这名律师又不能出庭辩护,法庭将如何处置该名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视为该名被告人放弃了聘请辩护人而选择了自辩?但如果出现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况呢?为其指定一名律师?由此将导致一系列司法难题的出现。 法学界的另一种观点,是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驱逐律师属维护法庭秩序的行为,刑诉法有明文规定;被驱逐并不意味着剥夺辩护资格;驱逐律师仍应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但目前并无相关规则,只要律师表示愿意遵守法庭纪律,应允许其重返法庭。 加强法庭纪律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又显然不妥。两者的边界在哪里,值得法律人深思。
(亲属正在整理王刚从狱中托狱友带出的血衣)
相互尊重,审辩和谐,打造法律共同体
在毛立新看来,通常情况下,基于诉讼角色和利益,辩护人本该积极说服法庭、争取法庭支持,以期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和结果,而不会选择对抗。目前审辩冲突激烈的案件,律师并非无理取闹,主要责任在于法庭自身违法。法庭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影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立场,违背了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完全站到控方立场上去了。不承认这一事实,就无法对症下药,单纯赋予法庭更大的处置辩护律师的权力,不可能缓解审辩冲突。 但兰荣杰指出,在西方传统法律职业伦理中,对法官个人的尊重是律师义务之一。比如美国律协的《模范职业行为准则》要求,对于法官的能力和品行,律师不得草率予以评价,有意中伤更是严格禁止。当法官不被信任,司法失却公信力,法律人固然首当其害,最终受损的却必然是公众福祉。以此观之,律师与法官其实是共生的利益伙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正是因此,各国普遍要求律师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尽量避免批评法官的能力和品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把庭审顺利地进行下去。身为律师,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庭、尊重法庭的安排和指挥,因为,毕竟是法官来主持庭审。不过,如果法官确实违反程序,剥夺和限制律师的权利,律师也应该提出来,不能迁就,也不要顾及法官的面子。但面对冲突,律师不能轻易地退庭甚至罢辩。因为安排一次庭审不容易,特别是多名被告人的案子,要争取庭审顺利进行。 在北海案中,参与辩护的律师们总结出了“五不”精神,拖不垮、打不走、气不死、吓不怕、累不倒,可以供律师们在审辩冲突激烈的案件中领会。在王刚案中,王兴律师被驱逐后,其他律师无一人退庭或罢辩,坚守在法庭辩护席上。 对于一些细枝末节的小问题,许兰亭律师认为,庭上可以不纠缠;另外,有些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也可以先继续开庭。对于这些存疑的问题,以后想办法再解决。刘文元律师认为,辩护人在据理力争的时候“要讲究一些”。他的作法是,不与法官或合议庭发生正面冲突,如果律师被打断或者干脆不让说,那就简单说一两句,到下一个问题时接着讲。“实践证明,这样的作法还是有效的。” 在王刚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船营区法院及此案合议庭,为缓解审辩冲突,实现审辩和谐,作出了许多努力。庭前会议是一种很好的协调审辩关系的方式,船营区法院就此案已经召开了多次协调会,从中吸取了律师的大量建议,甚至出现了在庭审过程中审委会就撤销合议庭决定的事件,这在法理上恐怕还会引起争议,但表明法院确实为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此案作出了努力。 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副院长蒲海东曾对本案的辩护律师表示,法庭与辩护人对某些问题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形,实属正常现象,也在情理当中,对庭审中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坚持表示尊敬,对律师依法辩护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精神表示尊敬。同时,澄清一个“谣传”,本案诉来本院前后,本院没有受到任何方面、任何上级的操控、指示、暗示、裹挟,本院没有预设任何立场,除了安保方面进行了一些协调之外,就案件的审理活动,没有受到过任何指示或者裹挟,本院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王刚案也许是个转折点,近几年越来越紧张的审辩冲突可能已经到了谷底,审辩和谐的美好前景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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