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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25 20:42:25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补充材料通知书
杨金柱:
    你于2013年3月3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起诉龚刚华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材料,我院于4月3日收悉。经认真审查,“民事起诉状”称,本案被告龚刚华组织众多人员拉条幅、呼口号对你
进行侮辱诽谤,你提交的12张照片和本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本案被告龚刚华在渝北区实施了侵害你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就本案被告主体适格问题证据不足,需要你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请你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补充提交证明被告龚刚华在渝北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送交本院立案庭。我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你补交上述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瑜北区法院

 

附:杨金柱起诉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柱,男,汉族,大学文化,1956年 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43250119560922xxxx,住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x号,联系电话13908460728。

被告:龚刚华,身份证号码:510213196107034412,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晋渝绿岛20栋1单元5-1,邮编:40008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拾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8日,原告乘坐东航2395次航班去重庆江北区法院旁听李庄漏罪案19日庭审。当日2395次航班因技术故障在长沙黄花机场晚点四个小时起飞,于22时54分到达重庆江北机场。23时05分左右,原告在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到达大厅内遭到一群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围攻。他们高举用白布做的“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的条幅、口里喊着“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口号,对原告进行污蔑侮辱诽谤,还有一个矮个子男人拉扯原告的行李箱,现场有多人拍照、摄像。事后查明,那个拉扯原告的行李箱的矮个子男人就是被告龚刚华。

2012年3月9日,原告起诉重庆江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公开场所管理人之责。2012年8月27日,原告和重庆江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重庆江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杨金柱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遭遇的不愉快,表示歉意。”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出具了(2012)渝北法民初字04600号民事调解书,查明事实的原文如下:

“经审理查明:2 0 1 1年4月1 8日,杨金柱乘坐东航2 3 9 5航班,从长沙飞抵重庆,该航班因延误,于当日2 2时5 4分落地,并停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江北机场)远机位。2 3时0 5分,东航2 3 9 5航班旅客开始出舱门,通过乘坐摆渡车方式到达江北机场候机楼。根据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 3时1 7分5 2秒时,杨金柱与另一同机旅客王某某出现在江北机场T2B行李厅到达旅客出口,然后一同走向到达大厅的国内到达5号门方向。在前行不远,即临近5号门与“寻人会聚点”,靠近自动扶梯处,杨金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围堵,这些人手持横幅,上书“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杨金柱李庄还钱”,“李庄还我1 3 0万”,随即杨金柱大声呼救。在发现异常情况后,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保安邹某某即赶到现场,对杨金柱进行贴身保护。”

2011年4月19日上午,被告龚刚华组织众多人员,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门口拉条幅,喊口号对原告肆意进行侮辱诽谤。这些口号和横幅的主要内容有“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元,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等。这些条幅和视频被网传全国甚至境外,严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原告和李庄第一次见面的时间是李庄出狱后的2011年6月13日。此前,原告和李庄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形式的交往,绝对不可能和李庄一起骗取被告的130万元钱。

原告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因为办案到过重庆,此后10余年间,原告从未踏上过重庆的土地,绝对不可能和被告发生过任何形式的交往,更加不可能骗取被告的130万元钱。

被告在重庆江北机场和重庆市江北区法院门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正面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公信力和美誉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附:

一、本状副本一份

二、证据材料

1、重庆市渝北区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04600号民事调解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4600

原告杨金柱,男,19569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韶山南路省林科院内湘林小区10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430501195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江北国际机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620997-1

法定代表人赵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军,男,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男,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418日,杨金柱乘坐东航2395航班,从长沙飞抵重庆,该航班因延误,于当日2254分落地,并停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江北机场)远机位。2305分,东航2395航班旅客开始走出舱门,通过乘坐摆渡车方式到达江北机场候机楼。根据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31752秒,杨金柱与另一同机旅客王某出现在江北机场T2B行李厅到达旅客出口,然后一同走向到达大厅的国内到达5号门方向。在前行不远,即临近5号门与“寻人会聚点”,且靠近自动扶梯处,杨金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围堵。这些人手持横幅,上书“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杨金柱李庄还钱”等内容,随即杨金柱大声呼救。在发现异常情况后,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保安邹某立即赶到现场,对杨金柱进行贴身保护。根据同行旅客王某以及出警警官曾某证词,保安邹某在2318分左右报警。根据监控显示,在232041秒,变换视角后的监控视频中,已经出现在监控镜头中,正在疏散人群。随后,江北机场值班警察护送杨金柱坐上出租车离开江北机场。现杨金柱以其于2011418日在江北机场受到围攻,不论是几分钟还是十几分钟,其身边没有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安或警察,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人身权、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要求判令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杨金柱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遭遇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二、杨金柱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实际收取40元,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宏

审判员:黄卫

代理审判员  刘晶

0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媛媛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2、被告龚刚华在重庆江北机场围攻杨金柱的照片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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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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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凤凰视频 实拍李庄漏罪案今日开庭律师声称遭围攻

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104/32a5a045-fa70-4271-be24-d50ca65cce01.shtml

4艹阿基:热血直男杨金柱,怒斥重庆红色小五毛(视频)

http://t.cn/hdzthy

5凤凰视频 拍客:李庄案庭外现场多人横幅“讨债”

http://v.ifeng.com/news/paike/201104/a0790eb3-8e5a-40d6-92c9-9fae4f8a7317.shtml

6、被告龚刚华在重庆江北区法院打条幅的照片

重庆渝北区法院通知杨金柱补充起诉龚刚华名誉侵权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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