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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律师:拘留静坐白发老太,公权力突破法律和良心底线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12 12:58:15

拘留静坐白发老太,公权力突破法律和良心底线

白发老太告公安,为被拘留讨公道

2013311日下午,我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个案子的开庭。这是一个行政诉讼的二审。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由于民告官很难,所以一般来讲,行政诉讼二审的上诉人大都是民。民在一审时输了,就上诉了。可是本案却不同。上诉人不是民,而是官。这是因为在一审时,民赢了官司,而官输了官司。

本案的民,是浙江省义乌市大三里塘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吴宝华老太太,官是义乌市公安局。案情不复杂:由于官把民的村干部抓走了,民认为村干部是为了村民的利益才被官抓走的,于是民就去为村干部鸣冤叫屈。采取的方式是静坐。可是静坐的地方不是普通的地方,而是与这个村有着利益冲突的开发商的车辆路过的地方。于是官就以民堵了开发商的路为由,把民,我的当事人吴宝华老太太给行政拘留了六天。

本案一审是由著名维权律师王振宇为吴宝华代理的,结果一审法院,也就是义乌市人民法院判民赢,官输。这当然是很少见的,值得把一审法院表扬一下。但是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吴老太去堵路了,这就与事实不符了。不知一审法院为什么要这样。

代理本案之前,我和迟夙生、周泽和王振宇律师,为大三里塘村被抓的村干部金健富等进行了辩护。虽然事实和证据均无法证明他们对开发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还是判决他们有罪。于是,在中国无数的足以导致上访的案子中,又增加了金健富的案子。也就是说,公权力把人家判刑了,而私权利(村民和律师)坚持他们无罪。

于是,为村干部鸣冤叫屈而被抓的村民,成了我们责无旁贷的服务对象。当然是法律援助。

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我在法庭发言时,说大三里塘村的村民坚持维权,是英雄;村干部金健富,为了村民的利益不惜坐牢,也是英雄。结果休庭后一位旁听者(当然不会是村民)告诫我:你作为一个律师说金健富是英雄,是不对的。因为金健富已经被法院判有罪了,是一个罪犯。我问他,你敢说金健富等人的冤假错案将来不会平反吗?他无言。不过后来想想觉得,我确实不需要说这样的话。因为金健富是不是英雄,是不需要说的。老百姓的心里自有一杆秤,还是让历史去评说吧。

附:

吴宝华诉义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二 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

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吴宝华的委托代理人,我们依法出庭履行职责。结合一、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我们同意一审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即“撤销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于201223日作出的义公行决字(2012)第1289号公安行政处罚书”,但是我们不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义乌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1、从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吴宝华并未在“工地门口”“采用坐在路中间拦车的方式”“阻碍施工车辆的通行”。

1)在视频显示的时间段内,被上诉人坐在一个凳子上,位置在施工车辆车头的右侧边缘,而非道路中间。

2)从视频资料所显示的道路宽度看,被上诉人并没有挡住车辆的通行。在相关车辆前行方向左侧,明显看出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安全、顺利地通行。

3)被上诉人静坐在路边一直未动,也无任何阻挡动作及言语。在工作人员对其他静坐村民进行劝说的时候,被上诉人主动起身离开。

2、施工车辆在完全可以通过的情况下,故意停在道路右边,刻意造成被上诉人等阻碍其通过的假象。

3、被上诉人起身离开已经走到路边时,被义乌市公安局的民警从后面推搡着上了警车。

综上,上诉人义乌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二、上诉人以“扰乱单位秩序”对被上诉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我们注意到,浙江省公安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这个“意见”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所进行的列举,同时结合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我们可以确认,被上诉人的行为远未达到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被上诉人从未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三次以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不属于“意见”中的第一种情形;

2、被上诉人没有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不属于“意见”中的第二种情形;

3、被上诉人没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不属于“意见”中的第三种情形;

4、事发地点并非在土木公司单位地址,更非其单位通道;且被上诉人并未围堵、封闭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不属于“意见”中的第四种情形;

5、被上诉人并未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不属于“意见”中的第五种情形。

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罚,既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符合公安部的“解释”,还不符合浙江省公安厅的“意见”。

三、上诉人的行为,是以国家公权对村民的维权活动进行打压。

本案的发生背景不容忽视。由于大三里塘村三委(董事会、监事会、党支部)联合决定,在一切协商、交涉、投诉手段均无效的情况下,以“推土做路”的方式阻止开发商的违法施工,避免村民利益受损。结果,该村干部金健富等人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审判。全体村民对此极为愤慨,以静坐、下跪等方式表达诉求,为被抓的村干部鸣冤叫屈。而本案被上诉人吴宝华,就是其中一员。

在这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公安局的做法,显失公正,突破底线。

1、义乌市公安局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1)上诉人将被上诉人的行为认定为达到违法程度,因而进行处罚,不是其理解能力所限,而是故意混淆事实,掩盖真相;

2)上诉人对于所谓“阻碍通行”的时间、“受害人损失”的数额等,仅仅采用“受害人”的证言,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也未向在场的其他村民调查取证;

3)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做的笔录,在被上诉人吴宝华拒不签字又拒不摁手印的情况下,上诉人竟然数人强行拉过吴宝华手指摁手印;

4)上诉人无法提交任何法律条文,以证明其对被上诉人的处罚有法律依据。

2、义乌市公安局突破了政策的底线。

我们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提到了“和谐”,可是其具体行政行为却与此背道而驰。就本案的处理来看,不论是过程还是结果,不但没有“和谐”,反而制造了更大的不安定因素。现在,大三里塘村人心浮动,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已经降到最低。

实践证明,公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而不应当把自己蜕变成为某种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那样,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了。

3、义乌市公安局突破了良心的底线。

与本案相牵连的开发商违法征地、违法施工、违法销售行为,就在上诉人的眼皮子低下,而且大三里塘村的三委和村民已经穷尽了所有合法手段。可是上诉人却视而不见,成了叫不醒的装睡者。而开发商非法占用村民土地,却被认定为本案的受害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的村民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村干部倒成了罪犯,村民倒成了被行政处罚人。这个理怎么讲也讲不通啊。

本案被上诉人吴宝华,年近七旬,白发苍苍,患有多种疾病。从视频中看,将其强行带上警车的都是一些年轻人,而吴宝华是比他们的母亲还要年老的一位老人。我不知道上诉人在决定把这位母亲关进拘留所的时候,是否摸一下自己的良心?即便是不得不执行上级的指令,是否把枪口抬高了一公分?

另外,我还要遗憾地指出,围绕本案,义乌的公权力还干了一件十分不光彩的事情。据吴宝华称,她提起行政诉讼后,有关部门三番五次动员她撤诉,甚至于要给她5000元钱。她的回答是:就是给我五百万,我也不要。我要的是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义乌市公安局滥用权力,不顾事实和法律,非法拘留被上诉人吴宝华,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请贵院排除干扰,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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