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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辩护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28 9:27:26
“死刑保证书案”辩护词(2013-04-28 08:15:09)![]() 2013年4月25日当天,经过近7个小时的激辩,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李怀亮无罪,当庭释放。平顶山中院做出了一个智慧的判决...... “死刑保证书”案暨李怀亮被控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生命的轮回—活着 王永杰 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怀亮家人的委托,指派王永杰律师担任李怀亮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走访了解,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既然平顶山市办案机关办了12年,我想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但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不能无限期的审判,到了该结案的时候。 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刚被抓时,是嫌疑人,到了法院,是被告人,被告人不等于罪犯,罪犯也有权利。冤冤相报,株连无辜,以暴制暴,是严重错误的。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闹访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一直是这样劝说李怀亮的家人的,告诉他们要克制,但是,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 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人更应珍重。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果稍有差错,就会出现河北高院审理的聂树斌案、河南高院审理的赵作海案的严重后果,这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法治不彰,人人自危,今天你是被害人,明天就会成被告人。重庆事件,殷鉴不远。 一、程序之辩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证据之辩。 1、本案三次发回重审,至今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叶县法院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15年有期徒刑。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3)平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叶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这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死刑判决。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因受到非法阻挠未能上诉,被害人上诉。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迄今为止,没有新的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本案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要求平顶山中院立即释放李怀亮。 2、刑讯逼供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李怀亮说:他被刑讯逼供,李怀亮所有的有罪供述笔录,应当排除。 退一步讲,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1)血型鉴定与李怀亮无关。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鉴号:20034182,物证号:20031702)对死者头发的检验结果是,根据解离实验发现:检材(头发)的ABO血型为A型。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1)死者郭某心血,已高度腐败,无检验条件;(2)现场地面上血迹为O型人血;(3)李怀亮血型为AB型;(4)精斑预试验阴性。 所以,现场的血迹很可能是第三人的血迹,这是科学的鉴定结果。怀疑鉴定结论说法属于推测。退一步讲,即使鉴定报告错了,现场的O血是死者的血,但是,在杀人奸尸现场,没有发现李怀亮的精斑、血液和其他任何痕迹,那么,该鉴定以及相关证据与李怀亮何干? (2)人精斑检验显示是阴性。指控李怀亮的动机是为强奸而杀人,吊诡的是,在口供中,李怀亮说强奸后射精了,而尸体内却不见李怀亮的精液。案件明显异常。 (3)现场的血泊没有检验。现场血泊是40×21mm,对这么大面积一滩血却做鉴定。对2001年8月20日案发当晚其他嫌疑人的血型没做化验比对。2001年当时的侦查工作是有失误的、遗漏的。 (4)2001年8月8日李怀亮的体表伤情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第一、只有身体局部特写,不能证明是李怀亮的身体,第二、不能排除是刑讯逼供的造成的伤情。 (5)心理测试报告(2005)心测字第020号的测试结论:被测人李怀亮对案件相关问题(R)“郭某是你害的吗”的否定回答有说谎显示。该测试不是法定证据。 孙秋歌的询问笔录(2001年8月6日上午,卷170页), 问:你在什么地方睡? 答:我在院里两边房檐下边(堂屋)床上睡。 问:往下说。 答:我睡了以后,我没有睡着,怀亮回来了,他回来给我说,给你钱,我接住随手放到我枕头底下了,也没看多少钱。第二天清早看看是两块钱(两张一元的),给了我以后,他洗脚,洗了脚,他睡了。 问:他睡时大约有几点? 答:我没看表,反正没睡着,大约有10点半的样子。 问:他在哪睡? 答:俺俩睡一个床,我头朝东,他头朝西睡的。 问:睡的时候说啥话了没有? 答:睡时没有说啥话,刚躺那,他问我,想玩里(指做爱),我说使里给啥样,不早了,啥时候了,睡吧!说了他也没有再说啥,都睡了。...... 证明:1、李怀亮确实摸了不少蝉蛹,不具备作案的时间;2、李怀亮是已婚男人,晚上一直在家;3、李怀亮如果刚杀过人奸过尸,回家还想继续与老婆做爱,不合常理。这一点李怀亮也确认过想玩玩。 (2)公安局没有对相关人进行细致侦查。 李四的笔录相互矛盾,疑点重重。 证明:李四案发时是单身。 问:李四,这是刑侦队,今天叫你来问你一些事情,希望你知道啥说啥,说瞎话作伪证负法律责任。 答:中。 B、李四讯问笔录。 地点:刑侦二中队 被讯问人:李四 答:第一次问我,我出去看看天,我说:就是这个时间,当时是8点。 问:天明跟天黑透一样。 答:天明跟天黑透不一样。 问:那你为啥说天黑透啦。 答:我记错了,8月1日那天晚上是我和怀亮去摸蝉蛹,是8点多天黑透啦。...... 问:昨天第一次问你走到大丁口起,你都碰到谁啦,你是咋说的。 答:就是记的说,在大丁口起没有见人。 问:今天为啥说,大丁口起有三、四小孩,你说这话咋解释。 答:这我说的是瞎话,我当时比较慌。 问:你慌啥里。 答:我没有啥说里。...... 问:你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就一次。 问:你第一次说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第一次说的都是瞎话。 问:那都是瞎话。 答:我见松章他闺女一次,说成两次啦。 “证人”李四的证言能采用吗? 5、本案是杀人案缺乏直接目击证人。而且,本案所谓证人可能就是真凶。实际上,只要把案发地留下的血泊与本村当晚所有男证人的DNA比对即可,只提示到此。2001年案发当晚,摸蝉蛹的人很多,大家都是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不能像以前一审一样有人看见李怀亮向西,死者也向西,就推定李怀亮是凶手。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说一下那天晚上摸蝉蛹的情况? 答:......,碰见李四正东摸蝉蛹,他一会正东哩,一会正西去,年轻人,跑得快,一会在堤子北,一会在堤子南,...... B、李浩防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7日。 问:你在河堤上摸蝉蛹都碰见谁了? 答:摸到西边快拐回来时,碰见李四从堤子里边照着往西走。 C、孙孝伟询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把8月2日夜在河堤上见李四后的情况再讲一下。 答:......,当时李四走的堤子里边从西边过来了。......,我问他去哪儿摸了,他说:“电灌站跑几圈儿,没摸住”,然后他又说:“小隆这闺女忒胆大,自个儿往电灌站去。”(注:孙孝伟证明1、李四见过死者小隆2、李四也去过西边)。 D、孙木松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5日。 问:你把8月2日晚上的活动情况说一下。 答:8月2日,天擦黑,我喝罢汤我和三组李振雨拿灯去后地河堤摸蝉蛹,走到桐树路口上河堤西十来米处碰见郭小隆,当时,郭小隆对我说:“伯,你摸几个了?我说:“没摸几个。”说完,我和振玉一个在堤子下,一个在堤子上,往西摸。 (注:证明1、孙木松当晚也向西了;2、孙木松碰见过死者郭小隆)。 E、关于李怀亮同号杨建新、白海涛的证言。1、没能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2、原审中李怀亮说没见他俩,3、李怀亮的同号朱文营的证言(1)“李怀亮说亏,冤哩慌里头人问他亏哩慌,为啥承认,李怀亮说打他了”。(2)问:“2号里是否曾关押过杨建新、白海涛”?答:“我不知道”。 三、法律之辩。 辩护人要求对李怀亮立即释放。 《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四、无言结局。 若,案件迟迟没有结果,必然给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家庭都带来焦虑,事态日益扩大。目前,被害人缺乏救济渠道这方面的制度缺失。应当由国家建立对被害人的完善救助、补偿制度。 审判长、审判员: 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手持法槌,行使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 我们之所以为李怀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 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会缺席,他,已经在路上。 谢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d832a901016sj5.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d832a901014hf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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