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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同元案重审一审辩护意见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26 21:34:44

吕同元案重审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经历了将近八年的刑事程序后,如果不是对自己无罪的坚信,吕同元或许不会站在这里。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刑事辩护后,如果不是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我也许不会坐在这里。在经历了整整一天的开庭后,如果不是对真相的渴望,或许旁听的人们也已经不在这里

刑事案件的发生,是一去不回的历史,谁都不可能坐着时光机器重新回去看看案发现场。我们现在通过证据能确认的基本事实是:2005年6月8日,天津市大港区小王庄镇沈清庄村民高清贤被一个蒙面歹徒用枪击伤大腿,造成重伤。这是一起悲剧,更悲剧的是,一年半过去了,凶手未抓到,凶器也没查到,破案似乎遥遥无期2007年1月8日,张桂振因聚众斗殴被抓,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不包括高清贤的案子。本来事情到这里也就结束了。

但是,两名跟高清贤有着亲属关系的办案民警,想把高清贤案也往这个倒霉的张桂振头上扣。张桂振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当然不承认了,但随后他惨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加上他之前听被害人母亲在村里散布的谣言说这事儿是吕同元干的,就把该案骑驴下坡说成了他和吕同元合谋的故意伤害案。只是,这个刑讯逼供下的谎言,需要更多的假证据来圆。于是,办案警察将错就错,通过关押证人吕同林和李明清,又以非法手段获得两份证言。尽管证据不足,尽管退回补充侦查,尽管张桂振和证人先后翻证翻供,但一审还是判了他九年。今天在法庭外有被告人白发苍苍的老父亲,他发誓拼上老命要为儿子洗清冤屈。于是,控方破绽百出的证据终于迎来了天津二中院的认真审查,在经历了二审之后,原判撤销,发回重审,吕同元案的平反等到了曙光

我在一审阶段就介入本案,曾经不下二三十次来到天津,我不停地会见吕同元、阅卷调查取证,凭着多年刑事证据研究,以及多年的刑事辩护办案经验,我越来越坚信,这起既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犯罪行为,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作案凶器,既没有口供又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只能被判无罪,别无选择以下,我将针对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提出具体辩护意见:

一、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一) 张桂振对吕同元不利的证言是以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

在张桂振所涉的五起案件中,张桂振始终喊冤翻供两起案件,其中就有高清贤被伤害案。在开始的陈述中,张桂振并没有指供吕同元,他是因刑讯逼供做了虚假陈述,才指向吕同元。后来翻供,他承认那三起案件,却死活不承认与吕同元密谋的这起案件。大家想想,如果案子都是他干的,他一并承认就行了,如果案子都不是他干的,他也一并翻供就好了,为何承认其他案子却惟独不承认这起?在数罪并罚里,多一起少一起对量刑没有太大意义,为何单独不认这一起?而且还要冒认罪态度不好被重判的风险!合理的解释就是,这起案件真不是他干的,吕同元确实是冤枉的!我们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对张桂振的讯问笔录,发现不少公安机关涉嫌对张桂振刑讯逼供的疑点

1、张桂振第一次有罪供诉是在2007年1月11日晚上9点,其中有“讲政策半小时”,第二次有罪供述第三次有罪供述时间间隔不到两小时,总共被讯问的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后来张桂振说期间遭到了刑讯逼供。第四次有罪供述是在2007年1月22日23时许,有两次长达1个小时的“讲政策”时间。这么长的讲政策时间,都讲了什么?我们的刑事政策无非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两秒钟就讲完了,有必要反复讲一个小时吗?张桂振后来说,这段时间他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在2011年9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证据卷叁第199页),张桂振说:“我那是被逼供的,是假的,是我听外面群众说的。因为农村有这么大的案子很少,当时高清贤被打,我听说沈清庄姓什么的怎么样怎么样被人打了,周围那些村的老百姓没有不知道的,等抓到我以后,除了这起案件,当时还把大港抢金店的叫我承认,因为有录像片段,才没有玩命逼我供认,我估计要没有录像片段,也会叫我承认金店也是我领人干的。”在2011年10月9日的讯问笔录中(证据卷叁第189页),也有这样一段话:公安机关问到为什么会编到吕同元身上,张桂振回答道:“全都是在刑警时被逼的,被诱供,不那样讲就通不过去,我当时都有自杀的想法,后来想我还是要为自己的清白活着。”大家设身处地想一想,张桂振那种有冤不能伸的绝望心态。

2、二审中,检察机关调取了张桂振的新陈述,他说:“我被抓后的第二、三天公安机关一次性拿出三份已经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张桂振自2007年4月5日以后至今的9次翻供,每次都提到被刑讯逼供,每次都否认自己犯有对陈金国和高清贤的故意伤害案。从他的辩解可以看出,之所以把吕同元牵扯进高清贤被枪击一案,是有两点原因:一、高清贤被枪击后其母王金香便在村中散播案件是吕同元所为(证据见律师对田庆江、张金企、李尚华的调查笔录和证词)这为张桂振的虚假供述提供了一定基础。二、刑讯逼供是惨无人道的,张桂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了“通过”而不得不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做出虚假供述。

3、张桂振的虚假供述,是警察违法办案造成的。办案民警董健和陈炳如是被害人高清贤的亲属,他们为了急于给高清贤一个交代,采取了违法的办案手段。比如董健跟高清贤母亲是亲戚,常去高清贤家吃饭喝酒,并私下给高家提十条建议,让他们去闹,去上访,他自己也参与刑讯逼供。现在董健已经被逮捕,等到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而陈炳儒,现在也被迫承认了自己和高家的亲属关系,他和高清贤原来是表亲。当然,是否应当回避,这个不是他自己能决定的,他在刑讯逼供时亲口告诉犯罪嫌疑人他是被害人的亲戚,事发后又急于撇清自己,说自己不应回避,完全是想推脱自己违法办案的责任。

4、在二审开庭中,张桂振的弟弟张桂龙当庭出示了张桂振被打时穿的血衣该衣服的前襟明显有血污的痕迹,并提供了将血衣带出看守所的人员的名字,还提出可以将该衣服上的血迹与张桂振的血作科学技术鉴定,用于证明张桂振在公安机关确实被刑讯逼供。张桂振本人的陈述、张桂龙提供的血衣和徐双来的证言已经能相互印证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说实话,当我知道张桂振托号子里的老友冒险带出血衣,张桂振老父亲珍藏血衣,在临终前亲手把血衣交给小儿子张桂龙,刚刚大学毕业的张桂龙鼓起勇气为哥哥出庭作证,我也不禁为张家执着地要查明案件事实、洗清吕同元冤情而感动。

5、一审判决认为辩护人并未提供证实张桂振曾受到刑讯逼供的表面证据和线索,所以不予审查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张桂振的讯问笔录中的以上疑点足以构成表面证据证实张桂振曾遭受刑讯逼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规则,应该由公诉方承担证明张桂振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但目前公诉机关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张桂振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公诉人提供自己内部人员制作的张桂振的健康检查笔录,结论只是四个字:“无病无伤”。至于怎么检查的无病无伤,没有医学检查单据,也没有当时的录音录像,根本不能证明张桂振当时的真正状况。结合吕同元刚才在法庭上所讲,由于他在看守所呆得久了,目睹了一些真实情况:有些被电棒电的胡子都烧焦了,浑身都是红印子,但体检人员照样写“体检正常”。吕同元自己也曾被董健刑讯,因当时伤的太重,看守所不收,后来刑警二队长程昕给当时刑警支队队长刘泽新(现在也已被抓)打电话,刘队长再给看守所打电话,他们才收了(见吕同元会见笔录)。在如此多的刑讯逼供线索和证据面前,控方根本没有完成证明口供合法的证明责任

6、张桂振案件判决生效,只是对张桂振而言,不代表对吕同元的认定有效。张桂振被判刑在前,吕同元被抓在后,吕同元案还没审理,怎么可能在一个他不作为被告人的案件中被定罪呢?证据何在?辩护何在?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何在?公诉人和法官都不应该有思维定势,认为张桂振的案子判了就是铁案,张高平叔侄冤案过了十年还不是翻案了吗?我们法律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严谨认真地审查。二审既然认为事实不清,说明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判决。所以,检察机关又让公安机关去调取了一些补充犯罪动机的证据,想作为新证据。可是,案件已经在法院审判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早已没有了,怎么还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这个取证过程的权力何在?我们在卷宗里没有看到检察院退补的手续,也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调取新证据的手续。如果法院采纳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无疑在纵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违法!刑事诉讼法刚实施四个月,就这么急着要违法办案吗?

(二)吕同林对吕同元不利的证言是暴力取证的产物

1、吕同林对吕同元不利的供述是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8月21日期间作出的,这一期间,吕同林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关押。吕同林实际上的身份应该是本案的证人,但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令其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提供证言。

2、证人李明珠、吕同军、李兴乐、吕同凤、商锡会、刘正敏、董安民的证言均证明:吕同林在2011年7月21日至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大港分局关押后遭受过严刑逼供。特别是吕同凤、商锡会的证言都证实吕同林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腿是一瘸一拐的,吕同林的回答是被公安局逮进去弄的。

3、证人吕同林当庭陈述了其被抓后曾被打得满嘴是血,审讯人员打完他后,给他一瓶矿泉水让他把嘴里的血漱掉,然后才移交看守所。对于公诉人提交的吕同林在看守所的体检表,吕同林当庭表示:该表并不是每天都体检,都签字,而是在他快出去的时候一次性签的,而且只有一次写的“皮肤无外伤”,但不能说明无内伤,该表还有“有五项未查”的记载,结合李明清当庭提到他在吕同林被抓的同一时间也曾被关进看守所的一天夜里,非常清楚的听到隔壁的房间传出吕同林被打得惨叫声,以及吕同林从看守所出来后到社区医生处看腿,医生给其打止痛针和开的止痛药,医生董安民也出具了亲笔证词证明这一事实

4、律师对吕同林所做询问笔录证明:吕同林被公安关押一个月的期间遭受了多次刑讯逼供,吕同林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和律师对吕同林的询问笔录不相符。吕同林在2011年8月21日,也就是被大港分局放出来的当日提供给惠然律师事务所的一份亲笔证词中陈述:“上面写的吕同元跟我亲口说过是他指使小岭子打二蛋子的,我一再跟他们说,吕同元并没有亲口跟我说过,他们往口供里硬打字说吕同元跟我说过,并说我知情,打我的那个人还说这回非得把吕同元逮进来,我总害怕挨打,就答应按手印了,实际上我并不知情,吕同元真的没跟我说过是他指使小岭子打的高二蛋子。”吕同林还说,公安人员除了打他外,还威胁他,你如果出去翻供就按黑社会判你个10年8年的,有的是办法对付你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显示吕同林在公安机关的证词涉嫌暴力取证。

5控方认为,“2011年的6月老伯女儿的婚礼上,吕同元单独把吕同林叫到门口,亲口告诉他,自己指使小岭子打高清贤的事。”这是与事实严重背离的。根据证人李建华、韩广英、吕振东、朱秀荣、骆春利、吕静、吕振岗、吕坤、吕同凤、吕同华、商锡会、吕同军的证言,在吕坤结婚喜宴上,吕同元并没有和吕同林单独在一起,也就不可能如公安机关对吕同林的询问笔录中所言,吕同元是在吕坤婚礼上告诉吕同林是他让张桂振打伤高清贤的。至于为什么询问笔录与证人证言出现矛盾,结合吕同林和李明清法庭上的如实陈述,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公安机关在收集吕同林的证言时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式。

(三)公安机关所作李明清的证词是虚假的

李明清二审出庭称:吕同林没有借过我的车,吕同元离家出走后从来没给我打过电话,更没有跟我说过什么是吕同元自己指使张桂振打高清贤;李明清从李之哲的公司取走的4万元用于了李之哲的工程工地,并没有给吕同元;给李之哲的工程合同上签字也是王玉发找的李明清而非吕同元。当公诉人问李明清其在公安机关签字的笔录如何解释时,李的回答是:当时是夜里快睡觉了公安把他抓去,办案民警写了一摞笔录让他签,说签完就没你什么事了,我也出于害怕就签了,当时我也没看”,可见,李明清所做的对被告人吕同元不利的证言也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他出庭作证,亲口否认了吕同元对其说过指使张桂振枪击高清贤之事。进一步证实李明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均是虚假的。我认为,证人在自由状态上的庭上陈述更为真实可信。

二、控方指控的吕同元犯罪动机不成立

公诉方在今天的庭审中主动撤回了以前提出过的一个犯罪动机,因此我们也不准备就此发表辩论意见了。下面主要针对第二个,即所谓的承包津汕高速公路工程而产生犯罪动机,这个也不成立

(一)高清贤被伤时,并不存在津汕高速公路工程

根据我们调取的新证据,在案发时的2005年6月8日,根本不存在什么津汕高速公路工程。2006年5月23日,交通部交规划发[2006]220号文件才对津汕公路天津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2006年12月4日,天津市大港区建设用土管理办公室给小王庄镇沈青庄下达《建设用土通知书》,确定取土有效期为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9月30日。2006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发文市指[2006]纪要20号,就津汕高速公路大港段土方工程召开协调会,确定2007年1月初在大港区小王庄镇进行土方队伍招标和备土。吕同元是大神吗,能未卜先知地确定一年多以后才有的工程?他如何提前一年半就排除竞争对手?要么他是潜伏的高级特工,要么就是神经病。

(二)吕同元并未竞标津汕高速公路工程

控方举证了一些证人证言,说吕同元参与津汕高速公路工程,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是投标人、中标人或实际控制人,尤其是书证,没有一份由吕同元签字的合同文件,现在最多能证明的是吕同元在高速公路工程里帮王玉发的忙。但请法庭务必注意时间,吕同元是在2006年下半年王玉发等人找到他时,吕同元才向王玉发推荐了李明清,而自己只是给王玉发帮忙。所以无论是在这之前还是之后,吕同元根本没有主动想要承包工程,也就更谈不上会因为排除竞争而派人打伤高清贤。何况,根据公诉机关调取的王恒义证言,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竞争的有一百二十人,伤害了高清贤就能赢得竞标吗?那剩余的一百十八人怎么办?也把他们一个个搞残废?我想任何人都不可能如此愚蠢。要证明犯罪动机,控方至少要证明三点:第一,高清贤参与竞标了,第二,吕同元参与竞标了;第三,两人是一对一的竞争关系,你死我活,水火不容。但事实上这三点根本都不存在。即使证明吕同元参与工程了,又能证明什么?参与工程的人多了去了,他们都有伤害高清贤的故意?如果吕同元要伤害高清贤才能参与工程,那么至少高清贤有非常强的实力,对吕同元构成了威胁,而实际上这种情形根本不存在。高清贤的新陈述说案发时自己在准备竞标文件,完全是撒谎,2005年6月8日时连工程的眉目都没有,哪里会有竞标文件?

当然,控方又提出吕同元收到王玉发的钱。这一点,吕同元已经解释过了,这笔款是王玉发还的他以前的借款,李之哲王玉发都能证明,吕同元有收到此款的收条。这些证言、书证与吕同元的解释是完全能相互印证所以没有必要纠缠这个内容此外,李之哲、林恩胜、王玉发三人做的工程开工时间是2007年1月10日,竣工时间是2007年5月10日林恩胜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都是在2007年4月份以后吕同元签字的收条时间是在2006年12月,工程还没开始,李之哲等还没有拿到工程款,所以时间点完全对不上

三、本案无作案细节

    一起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居然没有作案的细节,这是我在多年的从事刑事辩护过程中绝无仅有的。公诉机关既然指控吕同元和张桂振是密谋的,那么在什么时间密谋,什么地点密谋,都说了什么,都为犯罪作了什么准备,居然完全不清楚!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必须证明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居然完全没有。因为是刑讯逼供的,所以细节必须得现编,张桂振遭到刑讯逼供时,一会儿说是密谋当面说的,一会儿说是电话说的,这是完全矛盾的,公诉机关去查清事实了吗?能不能告诉法庭,他们俩是怎么密谋的,怎么共同犯罪的?张桂振说他逃跑时,是向东跑的,向西跑的,向北跑的,有过三种说法,而被害人高清贤说他是向南跑的。这是多么重大的出入啊!没有犯罪的细节,就无法证明犯罪的行为,就无法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这个指控就无法成立!

四、本案无物证,无作案工具

    这也是在我见过涉枪刑事犯罪中,唯一不知道枪支来源,不知道枪支去向,甚至连有没有枪支,枪支在哪里都没有查清的蹊跷案件。在刑讯逼供下,张桂振一会儿说枪支是自己买的,一会儿说是别人那里拿来的,一会儿说谁给他的,而公诉机关完全没有查清楚,就稀里糊涂起诉了。犯罪工具都找不到,怎么犯罪?张桂振笔录中说他是把枪揣在怀里的,可是六月的大夏天,一把一米长的猎枪,揣在怀里在村里走来走去不会被发现吗?有这么愚蠢的罪犯吗?涉枪案件,找枪是基本的要求,但本案没有。另外,作案用的头套,一会儿说是白色网状的泡沫,一会儿说是女人的丝袜,到底在哪里,应该给法庭出示一下吧,居然也没有!我刚才在物证照片中看到的是一条女人的内裤,公诉人说是一年半以后沿着原路回去寻找找到的,拜托,过了一年多了,那条路上人来人往,日晒雨淋,不管是白色泡沫也好女人丝袜也好女人内裤也好,都早已石化了吧,这么寻找证据不是典型的“刻舟求剑”吗?当然,公诉人自己也说了,这个证据已经排除了,目前没有找到作案用的头套,找到的这个DNA坚定完全不对。那么,其实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了,这些细节都没有,结论只有一个:真凶根本没有查到,控方找了两个背黑锅的!所以犯罪工具根本查不到!

五、本案无目击证人,无口供,都是传闻证人

刑事案件通常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通常除了有口供外,还有证人证言。本案中没有吕同元的认罪供述,他的辩解始终稳定,说自己是无辜的,被冤枉。而控方提出的证人,不管是吕同林也好,李明清也好,都是道听途说,并非自己亲眼所见,而且是在威胁和暴力下陈述的,后来又翻证。这个案件中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直接的证人,都是传闻证人,我听说,我听说,我听说,我觉得,我觉得,我觉得,这些能作为证据吗?公诉人说吕同元离家出走,把这个也当做他犯罪的证据,说他是畏罪潜逃。他跟老婆关系不好,吵架了离家出走而已,怎么成了罪证?吕同元家庭有矛盾,或许还有这样那样的毛病,但我们今天的庭审不是在评模范丈夫,不是在审离婚案件,而是在审故意伤害案,我们找不到故意伤害的有效证据。如果用这样的证据来定案,不能保证吕同元是第二个佘祥林,第二个赵作海,第二个张高平。

 

    综上事实足以证明,本案无法排除张桂振的供述完全是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吕同林和李明清的证言系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张桂振、吕同林、李明清的证词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本案庭审,特别是证人出庭,以及公诉人二审调取的张桂振的最新证词,将一审判决认定吕同元有罪所依据的本来就矛盾百出的言辞证据彻底推翻。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一个都没有证明。现在庭审中呈现的是一个人为制造的一起错案、冤案,案件的起因从高清贤被枪击后高清贤的怀疑,到张桂振因寻衅滋事罪被抓后找到了落脚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刑警董健、刘海峰、陈炳汝以高清贤的猜测为出发点,刻意制造了这起冤案,虽然公诉人因依法履行职责还在那里竭力维护已经不堪一击的虚假证词,但在坐的各位其实不难明白,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冤假错案。错误的逮捕,错误的起诉,错误的审判,几年来走到了今天。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恳请合议庭能详细研究本案中如此多的证据疑点,本着尊重事实的精神,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等过了十年二十几年,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个案件是一个铁案,而不是像很多冤案一样等到发现了真凶之后开始反思。最后,我希望法庭能依据证据对被告人吕同元作出无罪判决,谢谢!

                                          2013年4月25日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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