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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非法证据排除可从五方起面着手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07 11:44:34
审查起诉中非法证据排除可从五方起面着手
![]()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通过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对案件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重点审查,看其供述与辩解是否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犯罪嫌疑人先后供述过几次,是否全部入卷;供述与辩解是否存在反复,何时出现反复,出现反复的原因。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审查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否相互印证,由于其在案件中作用、分工及主观心态的不同,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述不会完全相同,但是他们对案件基本事实、主要情节的供述要达到相互印证,个别细节不一致的,要符合案情及客观常理,并有合理的解释。 二、通过受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公诉人员可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告知并将非法证据的法律内涵向其说明,查问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现象,对其提出的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反映要如实形成笔录。经审查对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的,检察人员可向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也可调取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如果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要求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相关侦查人员作证。 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所有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卷宗中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进行审查:是否全程同步录像,有无进行剪辑、编辑,进行过编辑的,是否存在破坏其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的情形;是否能反映讯问过程的全貌,能否反映讯问地点所在设施的基本情况;讯问人及被告人的表情是否自然;讯问录制前是否告知嫌疑人;讯问过程有无指供、诱供行为。 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还应注重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作用。如果在押人员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提供了证据,驻所检察人员有义务固定证据;驻所检察官的检查记录,最直接地反映了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能够有效排除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三、通过受理辩护人的申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有些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心存疑虑,不敢将其在公安机关受到的非法待遇告知检察人员,而其对自己的辩护人具有认同感,能够将真实情况反映出来。辩护人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对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审查起诉中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仔细审查,重点审查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人,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对其合法取得有疑问的,可对相关证人、被害人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系非法取得的,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依法将其排除。 五、对非法证据问题审查后的处理。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报告》中应当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证据存在瑕疵的,要提出补充、完善的办法;对经过依法审查,如果能依法确认移送起诉的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排除此项证据的建议,并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同意,将该证据予以排除。同时,检察机关对发现的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应依职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更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反渎部门立案查处。(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来源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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