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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因事实与法律结果事实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28 9:06:46
法律原因事实与法律结果事实民法学界经常在不同语境上使用“合同”的术语,比如经常说,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务合同;或者说,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法律原因事实,是指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法律结果事实,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负担给付义务和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法律事实的含义有多种,狭义的法律事实是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1]这种事实,是法律原因事实,对法律原因事实,一般径直称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属于广义的法律事实,或者称为法律结果事实,[2]一般情况下,对法律结果事实,一般径直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仅是法律所规范之生活事实,它的特征是具体性、事实性与受规范性。[3]“只有当民法规范规定的事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才形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这些论述旨在说明,法律事实的效力是法律对具体生活事实调整的结果。这种结果称为法效果,体现为法律关系的运动,法律关系的运动,也称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成立(发生)法律关系、变更、解除既存的法律关系。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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