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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因事实与法律结果事实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6-28 9:06:46

法律原因事实与法律结果事实

民法学界经常在不同语境上使用“合同”的术语,比如经常说,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务合同;或者说,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是法律原因事实,是指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法律结果事实,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负担给付义务和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法律事实的含义有多种,狭义的法律事实是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1]这种事实,是法律原因事实,对法律原因事实,一般径直称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属于广义的法律事实,或者称为法律结果事实,[2]一般情况下,对法律结果事实,一般径直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仅是法律所规范之生活事实,它的特征是具体性、事实性与受规范性。[3]“只有当民法规范规定的事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才形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这些论述旨在说明,法律事实的效力是法律对具体生活事实调整的结果。这种结果称为法效果,体现为法律关系的运动,法律关系的运动,也称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包括成立(发生)法律关系、变更、解除既存的法律关系。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36

 



[1]谢晖:“论法律事实”, 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在法的认识论中,法律的结果事实也是一类特殊的事实。法律结果事实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见刘晓兵:《法哲学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3]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244页。

[4]嫣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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