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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VS王老吉#二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5 20:26:26

加多宝委托代理人姚欢庆发表补充意见,认为知名商品是加多宝根据王老吉在香港的传人的授权配方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标识,无论是企业名称还是商标都能够作为识别标识。加多宝的企业名称和王泽邦配方正是更为重要的商品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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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要求双方对知名商品进行概括:加多宝认为本案中知名商品是指多年来加多宝生产经营的曾经租用王老吉商标 、现使用加多宝商标 、使用王泽邦后人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和加多宝商标红罐凉茶。广药集团则认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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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加多宝认为,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因此应当重点考察是通过谁的使用形成了特有包装装潢。由于加多宝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成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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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代理人将加多宝关于特有包装装潢归属的意见归纳为设计说、使用说、投入说和判决说,认为涉案争议的是包装装潢权而非其他权利,包装装潢不是单纯的智力成果,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广药不否认加多宝是实际制造者,但不能否认广药集团也是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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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认为,当年在双方没有纠纷时,是可以将加多宝的行为视为广药集团的行为,维权行为在双方97年签订的合同也有明确约定。加多宝多次使用到广东高院的生效判决,从判决可以看出,广东加多宝是作为被授权人参加诉讼,其所获得的仅仅是赔偿,而商誉还是归属广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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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认为,之所以交代包装设计的问题,因为确实涉及到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的可能性。正是因此,如果能够解决好著作权的关系,退一万步讲,就算包装装潢的权利附着于商标,如果设计是由其他人完成,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依然不能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包装装潢,我方有理由交代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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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加多宝代理人认为,该焦点正确表述是涉案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 有一点是各方绝无异议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知名商品是不可分离的。加多宝认为,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是相互独立、分别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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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另两位代理人针对第3个辩论焦点发表补充意见,姚欢庆认为,商标不是唯一的识别标识,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区别性标识,但是不仅仅体现在商标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生产厂家、配方、广告语都可以成为识别标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通过包装装潢严格区分双方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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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代理人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从产生之日起就涵盖商标,商标是包装装潢的核心要素和组成部分。本案认定包装装潢显著性不能离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带动了包装装潢的知名。为何加多宝要推出一面加多宝、一面王老吉的产品呢?说明加多宝实际上还是认为王老吉三个字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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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广药分别围绕争议焦点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加多宝、广药分别提出了3096万元、1.5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法庭决定对已经封存的加多宝公司、大健康公司的部分账册进行审计,并将于明日举行公开摇珠,选定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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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合议庭就本案相关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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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漫长的法庭调查之后,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开始了,首先由加多宝发表辩论意见。加多宝代理人认为,加多宝红罐凉茶配方、口感、维护、包装装潢的设计等均与广药集团无关。对方仅仅凭一纸商标就想攫取我方基于大量投入而获得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不劳而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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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代理人作了8点反驳,认为凉茶从药到食品是经过专业科研工作,是当时的羊城药业进行研发的,贡献很大,否则王老吉凉茶不可能走向大众。本案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递进关系很明确,由于知名商品知名,促使包装装潢被关注,从而具有显著性,反过来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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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关注!欢迎关注我们后续发布的庭审视频,以及明天@人民法院报 等媒体对本案相关情况的报道!再次感谢各位网友陪伴我们完成了这漫长的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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