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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灰常冷静灰常理性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2 10:05:25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忠,男,19588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万达江畔人家小区86-1802

上诉人因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判决。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没有依法独立办案,一审法官构成徇私枉法,一审检察机关构成徇私枉法,吉林市公安机关严重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世所罕见,给吉林市、吉林省的司法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如不予纠正,天理难容。

一、关于一审以及原侦查、审查起诉程序错误

1、本案惊现罕见刑讯逼供。上诉人以及本案第一被告人遭受极端严重的刑讯逼供,尤其在全案被告人都当庭控诉遭受刑讯逼供的前提下,一审法庭仍然对被告人的口供作出认定。一审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昭告天下:只要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没有象本案第一被告人那样打得牙齿脱落,打得伤痕斑斑,打得血衣当庭呈现,其余被告人即使遭受再严重的刑讯逼供也可以不予排除相应证据,即使如上诉人侦查阶段被打得昏迷住院抢救,但其口供仍然可以被法院作为有罪证据采纳。船营法院的判决毫无疑问意味着支持刑讯逼供。

2、本案呈现罕见的审查起诉阶段四次补充侦查。上诉人认为,本案呈现审查起诉四次补充侦查,一审法院仍然能够对四次补充侦查的证据采纳,说明,船营法院与船营检察院完全可以不用考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如何违犯程序法的证据,都可以被一审法院采纳。

3、罕见的没有审查起诉。该案没有审查起诉卷,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没有依法提审被告人,没有听取被告人辩解意见。审查起诉在本案中已经演变成公诉机关将本案侦查阶段的全部证据全部原样移交法院。如此的审查起诉,不出现巨大的冤案,非常不正常!

4、罕见的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在聚众斗殴一案中,侦查机关选择性的对上诉人予以追诉,参与斗殴的另一方当事人摇身一变成为指控斗殴的证人。一审法院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真实含义。

5、罕见的公诉人当庭放弃举证。在上诉人辩护人极力反对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依然不依法变更起诉,而是对于指控的重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布不再举证。人民检察院加盖国徽的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起诉书,就如此被公诉人当庭作废。起诉的稀里糊涂,公诉人放弃的更是稀里糊涂。

本案程序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在辩护人提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予以采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公正性。

二、关于上诉人被判决认定的两项罪名

关于聚众斗殴罪。上诉人自己没有参与任何的聚众斗殴。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以下事实没有查清:本案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在明知别人准备对自己的工厂准备实施违法的打砸抢的情况下,法律完全应当保护和支持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即使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忠也没有参加指控的任何聚众斗殴,而本案第二起聚众斗殴根本没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竟然置基本的事实不顾,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仅仅就本项罪名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真正的事实不清的判决。

关于帮助毁灭证据罪。一审判决该项罪名所依据的重要的证据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的《关于协查枪支的复函》,但该复函没有任何鉴定人签字,没有说明枪号来源,本案采纳这样一个最重要的证据认定“枪支”,严重违法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另外,从本案的判决的逻辑看,上诉人构成此罪名是为帮助王刚毁灭证据,但当时该枪支一直由上诉人保管,和王刚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置基本事实不顾,涉枪判决完全错误。

上诉人认为: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诉讼案件。但一审法院没有让上诉人在此案中感受任何司法公正。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秉公执法,克服干扰,独立审判,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板钉钉的判决,而不是以领导的眼色为依据,以领导的好恶为准绳,作出连审判人员都无法说服自己的豆腐渣判决。

上诉人认为,一审的审判录像二审法院尤其应当调取并仔细观看,而采纳酷刑之下的所谓口供毫无价值,只是徒增司法的耻辱。上诉人认为,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喊冤哭声惊天动地,极为凄惨,令人震惊,听者无不落泪。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当庭哭诉遭受刑讯逼供,如果二审法官仍然对此不予重视,本案,将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对于司法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中国梦,必将被严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且涉嫌构成犯罪的无良官僚所彻底击碎!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明查,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上诉人王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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