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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谁来保护法官?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03/20 19:35:49

【学林按语:这是《民主与法制》杂志2015年第8期的封面话题,该项专题报道共六篇文章,全是由该杂志记者李蒙组织采编的。20134 3 日,马瑞芝法官被控“滥用职权”案在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开庭,我与王兴律师出庭为马瑞芝辩护,李蒙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20141225,中国政法大学举办“司法如何公信:冤狱平反与冤狱预防”论坛,何兵教授主持,我和李蒙记者参会并发表了演讲。该次会议涉及到了法官的履职权益保障。会后,由刘桂明总编主持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决定推出一期关于法官权益保障的专题,由李蒙负责。

鉴于我为马瑞芝法官的辩护获得了无罪判决,而浙江的金林响、山东的薛延、甘肃的蔺宏彬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原法官也均委托我代理申诉,李蒙便约我和何兵教授共写一篇文章。我和何兵教授都参加过贵阳小河案的辩护,我们发现,在许多"死磕"的案件中,表面上看是辩护律师与庭上的主审法官死磕,而实质上是律师与躲在法庭背后的某种权力死磕。这种权力不但可以操纵法官,而且可以随时抛弃法官,必要时牺牲法官以保全他们自己。于是,我们就写了“不能让法官成为维稳的牺牲品”一文,与马瑞芝法官的文章以及李蒙的三篇报道,构成了该期杂志的封面话题。】

李蒙:20151月中旬,本社记者再次见到了河北唐山的马瑞芝法官,只见她颈项间围着一条黄色围巾,精神焕发,与2013年面临刑事指控时判若两人……

马瑞芝法官是幸运的,她被终审宣判无罪。而这期报道中提及的另外四位法官,则没有她那么幸运,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剖析他们的案情,获罪的原因都有典型意义,能够引起我们思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到底能不能得到保护,法官履职时正当行使审判权力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十八大之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依法保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权,如果我们的司法体制连法官都保护不了,又如何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能让法官成为维稳的牺牲品

  何兵  杨学林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而独立审判的实际操作者,就是法官。没有一支健康、稳定的法官队伍,依法治国无从谈起。执政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实,法官履职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不是"调离、辞退、免职、降级"等,而是刑事处罚,这对法官的职业生涯和家庭,是个毁灭性的打击。

  2013年,河北的马瑞芝法官,被作为刑事被告人推上了法庭,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涉案原因是马瑞芝根据领导的安排,审理了一件民事纠纷案件。马法官根据当庭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案件依法作出了处理。没想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向法庭隐瞒了部分事实,从而使案件处理结果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引发了案外人的上访。案外人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超出了当地政府政治上的承受能力,被当成了一个重大维稳事件。于是,地方政府试图以追究办案法官的刑事责任,来平息案外人的上访,结果导致马瑞芝法官在网上喊冤。

  马瑞芝法官比较幸运,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被宣告无罪。如今继续从事法官工作。

  而甘肃的法官蔺宏彬,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他被认定是犯了"徇私枉法"罪,终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蔺宏彬是因为审理的刑事案子,宣告被告人无罪,引起检方抗诉。结果是,被告人改判有罪,主审法官蔺宏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蔺宏彬除了轻微的违纪外(按:与被告人一审无罪,无因果关系),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完全依据事实与法律,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判决。这种判决是经过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反复讨论。因此,即便该案被告人有罪,也仅仅是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追究主审法官的个人刑责,违反法律规定。蔺宏彬一直在申诉,有关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我们但愿他和马瑞芝一样,恢复清白之身。

  而浙江的金林响、山东的薛延,则受到了实刑,如今已经服刑完毕。他们被追究刑责的原因,与马瑞芝法官是一样的,都是涉及民事审判工作。

  毋庸讳言,在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一些虚假诉讼,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比如假离婚、假借债、假抵押、假破产等,法官要警惕。但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具有火眼金睛,能够全部识破假象,是不现实的。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法官只能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都认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凭什么不予采纳?各方当事人合谋欺骗法庭,当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和惩罚。而法官,如果未与当事人共谋串通,则不应追究其责任,最起码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为了维稳,一味追究法官的责任,则对法官是不公平的。

  这里特别要提及刑事诉讼。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宣告率极低,因此,法院判决宣告某被告人无罪,就显得极为珍贵。为什么我们对甘肃法官蔺宏彬被追究刑事责任扼腕长叹?因为这个结果对于刑事法官是否敢于依法独立判案,是致命的打击。据统计,在蔺宏彬出事以后,他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占到了60%70%,而此前不到30%。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而被告人的命运,也是掌握在那些连见都没见过的审委会成员手里,岂不是离依法治国越来越远了!

  近些年发生的大量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就是法院没有能够坚持疑罪从无。蔺宏彬主审的那个案子,是以"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这恰恰是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如果全国的刑事案件法官,都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呼格吉勒图就不会冤死,念斌也不可能被四次判处死刑,全国的冤假错案将会大大减少。因此,对于像蔺宏彬这样的法官,尤其要注意保障其依法履职。

  我们以为,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法官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权利明确,才能责任明确。长期使法官处于责权不明的状态,实际上是对法官履职的最大损害,也是法官时刻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许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听到法官庭后对辩护律师说,你们的辩护观点我都同意,但却不能这样判,因为我说了不算。这种情况是当下所谓"中国特色"在司法领域的一种悖论。法官如果按照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独立裁判,就违背了上级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的意图,则对自己的前途没有什么好处;而法官如果完全按照上级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的意图去裁判,则是违背法律的,法官不但良心上过不去,还不能免除将来被错案追究的风险。许多法官感到很纠结。可以想象,法官在如此的环境下,在如此的心态下,如何能够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最近发生了许多法官把辩护律师撵出法庭的事件,以至于连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都感叹"百思不得其解"。笔者观察了几件律师被撵出法庭的事例,发现都有法庭外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湖北的张科科律师在吉林开庭,因为辩护观点与法院庭前要求的不同,审判长竟然允许在场旁听的公安人员将其强行带离法庭。观察张科科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并没有违反法庭纪律,也没有与法官个人发生冲突。可是,在场"旁听"的公安人员,以及不在场的背后具有决策权的领导,给了庭审法官强大的压力,使他们不敢独立地依法审理,而只能成为权力的附庸。纵观许多"死磕"的案件,表面上看是辩护律师与庭上的主审法官死磕,而实质上是律师与躲在法庭背后的某种权力死磕。这种权力不但可以操纵法官,而且可以随时抛弃法官,必要时牺牲法官以保全他们自己。错案是权力制造的,而错案追究却指向法官。这就是我们的法官面临的窘况。

  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推进司法以审判为中心。而这其中,法官起着主导作用。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履职,就应当使他们不至于因为抵制外来干扰而承担风险,也不至于因为独立思考判断案件而受到惩罚;即便是由于自身认识而导致判断失误造成错案,也不能动辄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特别要杜绝的是,政府部门为了维稳的需要,而牺牲法官合法权利。这样的司法环境,才是健康的,有益的。

(作者之一何兵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责任编辑:李蒙

 

    我的自救与他救

  马瑞芝

2014711,我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1075个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我也由编制不明、身份存疑、默默无闻的小法官,一度成为"网络名人",但,这一切都非我所愿,生活还得继续,回忆不可回避,夜深人静时,过去的一幕幕在心中不停闪现。

20131232101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老师发布了“法官求救”的微博,这条微博被转发3417次,评论950条,点赞28个。何兵老师是有83万余粉丝的网络大V,以这条微博为界,之前的我是孤军奋战,从这天开始,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兴奋了连续四天后,结束了自2011831被立案后一直失眠的日子。

指路人

法官们,尤其是蒙冤的法官们最最关心的问题来了,他们都异口同声地问:你是怎么联系上何兵老师的?怎么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

  20111126我在法律博客上发了《"和谐社会"引发的上访》一文,124收到上海一位法官同行的站内信,连着四封信都是"建议与问候",是他,帮我拓展了思路,让孤独无助的我开始了网络上的求助与呼喊。

  这四篇关切又急切的内容如下:

  "根据你的介绍和我了解的法官权益保障现状,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是坐以待毙还是奋起抗争,哪怕争个鱼死网破?若判刑,后来的结果会怎样?若抗争,可能的结果会怎样?你作出预测、估量后,迅速作出决定。

  “若抗争,可能的路子有三,即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自力救济是运用你的人脉资源,疏通关系。公力救济,一是指望法院公正判决,二是上访,向省里和中央信访,找到主要领导为你说话。社会救济就是媒体曝光,通过报纸、微博或论坛。报纸中如《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时代周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可能会关注此类主题。微博中的新浪微博较出名,论坛中的天涯论坛较出名。”

  “关于等候法院公正判决,你可从网上搜集下广东高院就莫兆军法官玩乎职守案件所作的判决。关于通过报纸曝光,你可搜集下《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报道。

  “另外,法博有一博友,http://qzfywxt.fyfz.cn/QQ329769908,叫王学堂,在广东佛山供职,做过法官,老家山东的。他对广东的媒体可能比较熟悉,若联系媒体,他或许会出于热心而帮忙。法博另有一博友,http://573229717.fyfz.cn/QQ573229717,是河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做人正直,看她是否有好的建议。法博有一个叫‘梅开断桥’的群53235984,里面人员多为法官和检察官,你可加入,与大家交流交流。”

  紧接着,我们又相互加了QQ好友,他又在聊天时告诉了我十来个人的名单,都是关心时政和法律的社会知名人士,后来知道这些人叫网络大V,其中就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老师。我向多位社会知名人士发出求援信息,只有何兵老师收到后立即回复,与我联系,加深了我对何兵老师的感恩和崇敬。

  逐渐地,我知道倒霉蛋儿不止一个我,还有一些受到刑事处理或行政处理感到蒙受冤屈的法官都跟我电话和微博联系过,不知道的受委屈的同行们肯定更多吧?

  平安无事的法官也忧心忡忡,有的在微博上私信问我,你是怎么联系上何兵的?告诉我,备用。

  还有贵州一位法官在网络上联系到我,对我表示感谢,虽然说有点悲哀,但的确是因为我的事让他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中倍加小心,那个案子开创了三个首次,首次做水利司法鉴定,首次邀请检察院全程监督庭审活动等,使他脱离了被冤枉的命运。

  海南海口法院的一位同行,把他同事写的一本名叫《法冤》的书寄给我,鼓励我也写一本书,当作总结和纪念,也好给大家一个警醒。我想好了题目,就叫《蒙冤法官那些事儿》,但感觉沉淀升华得还不够,一直未动笔。

  有的法官在新浪博客上给我留言,说我的博客引起了法律专家的关注,希望我能帮他转发一下有关他案件的博文,我看了一下,立马转了。后来在新浪微博上又收到一些法官的私信,通过网络,我们相识,相互鼓励与宽慰,相互关注和转发文章,时不时问问现状和当下心态。

  法官同行

法官群体考虑到体制问题,反应虽不太激烈,但都用私信默默鼓励和关注;法博上的上海同行告诉我公开案情的方法,让我受益非浅,刘仕毕法官帮我修改给周强院长的那封公开信,经他这位高水平的笔杆子润色,那篇公开信不至于给同行丢份儿。王学堂为我的事写过博文,平时也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展。

  还有几位法官同行发了如下微博,感慨万端:

  @隐于庭的小法官:当年也没有过法院实习经验,怀揣一份热情和信仰就考了法院,一个被欧美港台律政片和书本法治精神"毒害"严重的小屁孩就这样面临了现实的法官生活的苦逼。现在想想,那种幻灭感就如同是小时候突然有一天惊讶地发现那么漂亮的幼儿园阿姨居然也会放臭屁,整个人都“斯巴达”了。

  @魔暴术:下个求救的可能是我吧!完全没有保护,完全保护和谐,骂不还口,被人侮辱还要沉默。当年有人愿意干一线的时候我们是二线,如今没人干一线了我们得干一线。前有当事人,后有紧箍咒。说句不专业的,真希望有个法律让双方都赢官司!

  @蒙面小法官:支持你,你是在为全体法官的尊严而战斗!

  @刘建勋法官:在我的同行里固然有令人不齿的鼠辈,但更多的是本分工作、老实做人的普通人,我爱他们。支持@马瑞芝法官。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说话,都保持沉默,都隔岸观火,都故作冷静,都做"宏大思考"而不屑于"谈资",马瑞芝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

  @Jacksunlaw:作为前同行,我的关注焦点有三:其一,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其二,法治国家的"法官责任豁免"如何成为社会信仰?其三,写进十八大报告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何得以保障?我的预言如下:马瑞芝法官案必将成为自媒体时代中国法治进程中又一标志性事件。

  鲜有发声的山东一中院也发表了看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不能用行政的手段解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有位同仁的回复让我深有同感:法官是人不是神,为什么要对我们当神一样的要求,却又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呢?

律师群体

律师群体是反应最迅速也最强烈的群体,依事实和法律,敢说敢当,让我感到了莫大的支持和鼓舞。

何兵老师2013123日晚上9点多发布的有关我案子的法官求救微博,第二天上午,王兴律师就从北京赶到我工作的地方,跟我签了委托书。

开庭前,又有杨学林律师的参与,他们开庭时的高水平发挥和精彩文章的发表,以及他们在业内的影响,使我的案子柳暗花明。

北京律师王飞全程旁听了庭审。

李长青律师跟我说:"出来做律师吧!法官是法律群体中最苦的。权势不及检警,自由不如律师。司法不公,替人背黑锅。"

这样劝我的律师不在少数,同是司考排档“档友”的易胜华律师也这样关心和劝告过我:"实在做法官很郁闷就别做了,找个公司做法务,逃避矛盾漩涡,你不在法院的话,矛盾可能就集中在其他人身上了,等到这个事平息,也许就晚了。"

有的律师说如果一审败诉,帮我代理二审,有的说如果我上访,会陪我去上访。

在司考自助排档网站的“档友”们建的QQ群和微信群里,我也经常得到鼓励和建议。有一次一位档友拿他欣赏的乐嘉的性格色彩说起性格颜色来了,我说我跟她一样,也是黄加红,她说从这件事上看,你那么坚强挺过来了,还应该有蓝色的一面。我说,不是啊,我总不能在事情未完结时上吊不是?那样死翘翘就是畏罪自杀了,怎么也得等有了结果再说,我都是依靠大家的鼓励和自己的幻想挺过来的。

检察官

检察官的反应少一些,比较零星。

老家当检察官的同学这样跟我说:"你一定要硬一些横一些,自己又没问题,他们就怕硬的横的。"还是老同学不见外啊。

还有位检察官叫"体制内的民工",他说:"我一直非常关注法官的自我保护,法官,在中国实在是高危职业。我在渎职局干过一年多,算清楚这个套路,他们压力很大的,抓人的压力,每年都有指标。还要炒作!判实刑肯定是不会啦,但判个缓刑也不得了啊,对一个人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生涯就基本结束了,必须斗争!"

顺便提一下,法博上的"百里马"也是位检察官,也曾写文在法博上呼吁大家关注我的案子,也时不时对我吁寒问暖。

还有位辽宁朝阳市的检察官,陪我聊天,为我不断出谋划策,解除我的忧心和烦恼。

有位福建的检察官叫"野丸石",他也被判有罪了,我的案子结束后,他给我发来一段话:你的案子能得到公正裁判实为万幸,我想这是你自已依理依法所作的不懈抗争的结果,也与法院上下正在开展的以公正执法为目标的改革氛围分不开,为你祝福!

单位同事

自我出事后,单位同事们都如履薄冰,提心吊胆,每个案子,每个微不足道的小情况,都让他们浮想联翩,危机四伏。在程序上,宁可让当事人麻烦些,多跑几趟,也不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方便了。该怎样就怎样吧,省得快办简办成为罪过。

  前些天,一位在审判一线的女同事调到了办公室,她正在忙着搬东西,我问她,你审判干得好好的,怎么来办公室了?她说:不想干了,受不了。我说:那你这下安全了!她轻松地笑笑说:是啊,终于全身而退了!

  今年119日,一位女同事在朋友圈发了条这样的微信:累,包括身体和精神,长此下去不知会不会崩溃,还是变得更加强大?——平安无事的法官也照样压力山大啊!

  上级法院发文让法官报考心理咨询师,规定至少有十分之一的名额报考,据说上级法院也意识到了法官们工作和精神压力太大,希望学好心理学能做下自我调整。也有人说,学这个是为了接待上访者,探究上访者的心理,以便化解矛盾,无论如何,让法官学心理咨询,这是开天辟地的事了。

蔺宏彬法官说,在他的案件发生后,会宁市三县两区法院系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上升约百分之二三十的幅度,使独任审判和合议审判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与正如火如荼推行的"个人负责制"的司法改革目标南辕北辙。

法官的职业保障与检察制度的反思

  得知2015114日下午李蒙记者要来我单位对我进行回访,我在法官群征求同行的意见,看看有什么要对记者说的。法官们说:检察院随意追究法官刑事责任,而检察官办错案却没有任何责任追究,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无监督的地位,那这个无监管的检察机关作起恶来是很可怕的,他们是以国家和法律之名,搞得国家与法律那么荒唐和无耻。

  检察官滥用公诉权,法律监督机关沦落为践踏法律权威和破坏法律实施的机关,这种严重污染司法水源的行为要比犯罪个体的危害可怕可恶得多得多。目前却无相关制度加以制衡,我们对这个沿用前苏联,现已被俄罗斯改革抛弃的检察制度依然抱残守缺并强化,导致其越来越强势,强大到无耻依然无过的地步。检察制度,是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时刻了。否则,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公诉案判无罪率为千分之几的概率下,我获得无罪判决,不仅仅因为我个人没有犯罪行为,更多的因素应该是舆论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也离不开当下司法形势的好转。

  最高人民法院的何帆法官曾在微信公众号“法影斑斓”上推出2004年广东四会市莫兆军法官和十年后我的二审裁定书,感慨道:与其评选100"最美基层法官",追问100"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歌颂100"带着微博去执行",都不如用一个掷地有声的声明为受屈法官撑腰,用一份敞亮有力的判决为蒙难法官洗冤。本期"法影斑斓"推出两则刑事裁定书,一则来自2014年的秦皇岛中院,一则来自2004年的广东高院。两则裁定,相隔10年。10年之间,法官的职业待遇提升了多少,外部司法环境又优化了多少,相信每位法官内心都有判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请先从关爱司法者开始。

(李蒙:20134月,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马瑞芝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案在秦皇岛市抚宁县法院开庭,本社记者旁听庭审并进行了采访,《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13期以《法官缘何成被告》进行了报道。20147月,该案终审宣判,马瑞芝法官无罪。

20151月中旬,本社记者对马瑞芝法官进行了回访。这篇文章是马瑞芝法官本人的自述,回忆了成为被告后如何自救的过程,让我们透过一个侧面,看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群体中一些人对这一案件的看法,也可以从中感受到保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蔺宏彬案: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否构成犯罪?

  李蒙

 

  1962年出生的蔺宏彬原来是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法院高级法官,该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曾从事法院工作29年,亲手和参与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各类案件,多次被县市法院和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荣立三等功一次。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他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曾被全市法院学习推行,主审或参与审理的几件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及他撰写的法学论文被省高院入选为典型案例和评选为优秀论文出书发行。

  正当事业蒸蒸日上时,2010928,正在新疆出差办案的蔺宏彬突然接到会宁县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让他赶回法院,配合调查孙宝文案。蔺乘夜班飞机于当晚2230分在兰州中川机场下飞机,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3名便衣检察官旋即将其带走,拘押至白银区检察院办案区,限制人身自由达84小时。

蔺宏彬称:“期间,检方以威胁、引诱、欺骗、指明问供、熬鹰等变相体罚的手段非法取证,在我被迫承认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下,102对我刑拘,投入白银看守所,1013逮捕。”

20111月,甘肃省检察院、省高院指定蔺宏彬案由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麦积区法院管辖。616,麦积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法院于930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事发张国贪污案

  蔺宏彬所涉及到的案子,是张国贪污案。200872,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对原会宁县粮食局漫湾粮管所所长张国贪污案侦查终结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宁县法院一审对张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蔺宏彬回忆,一审时合议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证据瑕疵较多,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仅靠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证人一人前后数次的自相矛盾的证言佐证,显得不力、不足、不扎实,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国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国供述虽反复无常,但其中曾有承认贪污的供述,另外,公款应当说确实流失,故张国贪污罪构成,应处十年有期徒刑。审委会在讨论时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了合议庭有罪处十年徒刑的意见。

  宣判后,张国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法院。中院法官何俊明开始时担任张国上诉案主审法官,他本人称,在他申请回避后,由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与他无关。而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审理期间,何接受了张国之子张云天(另案处理)的宴请后提出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意见”,该案才于20081219被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蔺宏彬担任张国案的重审主审法官。起诉书称,“重审期间,被告人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和张到会宁县宴请蔺宏彬,到蔺家中送烟酒,并指使蔺对张国案作无罪判决,宴请会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登云,暗示为张国案作无罪判决。被告人蔺宏彬因接受了张云天的宴请、烟酒,又受何俊明的唆使和院长孙宝文(因张国案受贿,另案处理)对张国重审无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无罪的意见。2010416,会宁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国无罪。”

而蔺宏彬、何俊明在庭审时均辩称,起诉书的表述在时间上和因果关系上皆有所颠倒。张国案发回重审初期由审判员柴XX主审,在此期间何俊明与张云天邀请蔺宏彬吃了两顿便饭。柴XX经过审查,提出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意见,经审委会决定退查,期间因柴XX家中有事需请假一段时间,经院长指定蔺宏彬才接任主审法官。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及开庭审理后,他认为证据仍未补足补强,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宣告被告无罪意见,经合议庭通过,审委会三次会议讨论,邀请检方领导和办案人员列席征求意见,并汇报请示市中院通过,决定宣告无罪……这些均发生在何俊明和张云天在2010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登门向蔺宏彬送价值一千元左右的烟酒之前。

  蔺宏彬说,张云天在何俊明的介绍下请自己吃两顿便饭时,张国案并不由他主审;而等到两人以“拜年”的名义送烟酒时,对张国案的无罪判决已处于公开化的程度,除了院长签发这最后一道手续外,已经不需要任何程序。因何俊明也参与了会宁县法院向白银中院汇报此案案情并原则通过无罪判决的全过程,何、张二人对此心知肚明。在此之前,何俊明曾多次与蔺宏彬电话联系,邀他与张云天见面,并有送钱送礼的暗示,均遭蔺宏彬婉言拒绝。

在蔺宏彬看来,他在还未正式宣判前接受何俊明、张云天饭局及烟酒,应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不能算“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时间上他主张张国无罪在前,收下烟酒在后,他不可能为区区价值千元的烟酒和两次简单的饭局就拿自己的饭碗去冒风险,从而枉法裁判,怎么可能呢?另外,当时是在春节期间,对方又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的烟酒,他碍于何俊明曾是他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有些无奈才收下两条烟两瓶酒。

两份判决书中的自相矛盾

  此事当时的复杂情况和后来的发展,是蔺宏彬完全没有想到的。重审一审宣判无罪后,422,会宁县检察院提出抗诉,712,白银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在抗诉的同时,检方启动对于此案反渎职侦查行动,查出原会宁县检察长达某某曾在此案侦查期间收受张国之子张云天三万元,会宁县法院院长孙宝文向张云天“借”款十万元,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五万元。

  孙宝文“借”款时,曾给张云天打过借条,后来张云天为表诚心,当着孙的面将借条销毁。而何俊明后来称,他无法参与张国案的重审,也不可能影响蔺宏彬提出无罪意见,向张云天“借款”只是民间私人借贷,不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达某某后来被免职,到白银市检察院政研室工作。孙宝文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索贿,另被认定在院长期间贪污公款3万多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何俊明被认定为是蔺宏彬的“共犯”构成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张国一案,据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在张国贪污案抗诉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刘斌等人及部分审委会成员,企图维持无罪判决。827,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撤销了会宁县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国有期徒刑十年……”

蔺宏彬称,他向审委会提出该案的无罪意见时,无从知道会宁法院院长孙宝文已经向张云天“借”款十万元,白银中院法官何俊明向张云天“借”款五万元则是发生在会宁县检察院抗诉之后。他作出的无罪意见,完全是基于对案情的研究、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自由心证的结果,是工作中的履职行为,且当时只是在法院内部向审委会汇报时作出的,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呢?

对于在刑拘前的这84小时的关押中检方获取的证据,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有关蔺宏彬案的一审判决书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及自书交待材料因取证过程不合法,对上述证据应不予采信。”

蔺宏彬称:“所有询问、讯问及本人自述材料均产生于此期间。一审在判决书上既否定了在此期间所形成的所有材料为非法取得,而又自相矛盾地运用在此期间所形成材料中对我不利的言辞证据,认定我‘揣测并迎合院长孙宝文的无罪意图,不依法全面审查,确认证据,徇私徇情采取有意多审查无罪证据、疏于审查有罪证据、不采信补充证据及向合议庭、审委会主要汇报无罪证据的方式,导致会宁法院作出了错误、违法的无罪判决’”。在他看来,这份一审判决书太自相矛盾了。

而天水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有如下一些表述,“据已查明的事实,蔺宏彬曾多次婉拒何俊明、张云天的宴请请求,并拒绝接受张云天所送烟酒,之后虽碍于何俊明是其曾经的领导和同事的情面,接受了宴请和以拜年为名所送的烟酒,但对于何俊明的无罪请托,未明确认同,只表示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定。”

“同时,张国贪污案经历了从一审到二审及重审、再到二审终审,期间也有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沟通。这些诉讼过程充分反映出,张国贪污一案也确实客观存在着上、下级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公诉人等诉讼参与者对案件在证据判断、事实认定等方面有不同认识。且裁判是法定的诉讼活动,有严格的诉讼程序,张国案无罪的结果,除二上诉人自身的行为因素外,也存在其他客观因素。”

按照这些表述,蔺宏彬认为自己当属无罪,但同样一份判决书,又说:“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蔺宏彬两次接受张云天宴请,一次收受张云天价值一千多元的烟酒,未明确拒绝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为张国的无罪请托,可推定其有徇私、徇情的主观故意。”“上诉人蔺宏彬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未能正确认识白银中院发回重审的意见,在新的证据补充到案之后,又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在没有相反的、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现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主观、片面地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蔺宏彬说,这样一段话,足以让所有法官脊背发凉。只是因为“对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对作出无罪判决起了作用”,并且在向审委会汇报时将自己的这些自由心证表达了出来,就构成犯罪了?那以后哪个法官还敢作出无罪判决呢?

在认定何俊明犯徇私枉法罪的问题上,二审判决书同样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如一处表述,“但本案徇私情节更多地体现在上诉人何俊明的具体行为中”,由此看来,何俊明的犯罪情节应该比蔺宏彬严重。但在同一段落仅仅110个字之后,又说,“上诉人何俊明作为蔺宏彬徇私枉法的共犯,对该案并无实际审判权,其追求张国贪污案无罪判决的目的是通过蔺宏彬的枉法裁判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蔺宏彬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对该案没有实际审判权的何俊明显然也就不构成,既然如此,徇私情节怎么又更多地体现在他身上呢?

在看守所里发生过什么?

  蔺宏彬刚从检察院转到看守所时,之前曾听到牢头狱霸等传说,生怕在里面受欺负,但同监舍的嫌疑人都凑过来帮他料理床铺,问这问那,后来也一直对他很好。原来,看守所所长等好心人听了他的遭遇后深表同情,特意嘱托同号犯人照顾他,从白银到天水,353天里,他一直得到了大家的帮助,没有受什么罪。

  在看守所,蔺宏彬向同监舍的犯人诉说自己为什么进来,给他们看了起诉书,犯人们说:“我的好庭长,虽然你只是两条烟两瓶酒的小事,但既然能将你抓进来,无罪放你的事就别再想,最后非判你个一年半载不可。”蔺虽然与他们据理力争,但自己也感觉底气不足,似乎被戳到了最敏感、最担心的那根神经。

到了二审阶段,蔺宏彬多次请求二审开庭审理,但自始至终也没开庭。据他回忆,办案法官几次三番来看守所见他,动员他认罪悔过,并暗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住饭碗。他们还动员蔺的家属、亲友、律师、管教干警不厌其烦地做工作,特别是蔺的妻子直接捎话“威胁”:“错过这个机会,你的事情我就不管了!”

自蔺宏彬被抓的那一刻起,他就坚拒认罪,一审判处一年半徒刑后,蔺也从不认罪,坚信二审能洗刷冤情。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团队和工作“力度”,蔺最终选择了妥协,被迫写下了 “悔罪书”,以此换得了“免于刑事处罚”的一纸判决,保住了工作。

  离开看守所后,会宁法院基层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但20124月,白银市纪委又给予他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级、调出法院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开始,蔺宏彬对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诉,他的疑问是:经过合议庭、审委会几次讨论定夺的无罪案件一旦检方认为属“错判”提起抗诉,二审改判“有罪”,是否只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并且为刑事责任?一、二审均查明他在案件的主审过程中,没有丝毫隐瞒和歪曲案件事实证据,又如何能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情节?

  而此案最难以让人理解的是,仅仅是代表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对案件的倾向疑罪从无的意见,是否就是犯罪行为?2009121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号”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合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白银市各级法院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较之前有了大幅度增长,蔺宏彬说,很多法官现在向审委会汇报时都不敢发表意见了。

 

薛延案:虚假诉讼及其后果是法官造成的吗?

    李蒙

1954年出生的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法官薛延,也是因为审理民事案件锒铛入狱的。与金林响不同,他审理的案件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继承、离婚等纠纷,也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他被指控的虚假诉讼不是一件,而是194件。该院于2010625对本案涉及的194件案件中的96件再审后,以"因原审当事人为达个人目的,虚构虚假诉讼地址,进行虚假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诉讼欺诈"为由,判决将原涉及房产部分的调解书予以撤销。

薛延认为,经依法再审改判的部分案件可能是虚假诉讼,另外尚未改判的98件不能认为是虚假诉讼。法官没有法律以外的权力,自己是依法审案,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是无罪的。

  薛延是在2010520被刑事拘留的,同年64被逮捕。201147,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2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131,薛延被假释出狱后,即开设博客、微博,从未间断一日地为自己"鸣冤",在网络认识了不少也在喊冤的法官。近日他已委托杨学林律师代理,准备在2015年春节后提起申诉。

曾力所能及地抵制过虚假诉讼

  虽然牵涉到薛延办理的194份法律文书,但一、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只有短短的两段文字: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薛延担任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审判员及少年审判庭审判员期间,与山东省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赵绍德(另案处理)串通,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理、审判不属于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赵绍德伙同被告人左一及孙光耀(在逃)等人虚构的民间借贷、继承、离婚纠纷案件194件,并为孙玲、矫秀玲、易红磊等人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致使192件案件中涉及的不符合青岛市房屋管理部门分户标准的青岛市辖区内房屋分户,其中21套已经分户的房屋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2627 678.44元。

"20081118,孙玲、矫秀玲、易红磊等人因涉嫌虚构债务纠纷、利用莱西法院裁判文书分户,非法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时缴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001925元。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初查后于2010520对被告人薛延、左一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并与同日将薛延、左一抓获。"

这份对事实阐述语焉不详的判决书、裁定书,始终没有交代这194件民事诉讼的起因。本社记者查阅了当时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里面有如下规定:以"就地房屋补偿"为基准;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按照这样的政策,拆迁户如果将房屋进行分户,使得每户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者45平方米,就可以多拿拆迁补偿款。而赵绍德、左一代理的就是这类案件,而孙光耀则是一个房屋中介人员。这部分案件起诉到莱西市人民法院,其中一部分分配给薛延审理。

  薛延在庭审时为自己作了辩护,并讲述了审理这194个案件的过程。这194个案件全部由立案庭立案、分到其所在的庭室后由庭长指派其审理的,有立案庭的立案审批决定,以及分管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为证。他认识左一、赵绍德,但至今不认识起诉书中提到的孙光耀等3人,也从未与孙光耀等人接触。他与赵绍德、左一在涉及案件方面也仅在立案后有通知开庭、庭审等相关语言交流,其在案件立案前从未与赵绍德、左一、孙光耀等5人有过涉及案件内容的言行沟通。

  对于这194件案件是否存在不良的诉讼动机,薛延直到被刑拘前都不知情。但审理期间当事人均以达成房产分割或以房抵债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同类案件审理得多了,他便产生了怀疑。感觉当事人达成此类协议,可能存在恶意诉讼,就对赵绍德表示,这些案件都是达成这类协议不正常,有无不良诉讼动机?赵绍德予以否认,薛延还是果断拒绝再为其确认以房抵债的协议。赵绍德说,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权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但是薛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赵绍德又说,如果你拒绝确认房产分割的协议,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吧。薛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之后当事人又达成借款还款协议,薛延觉得再没有什么理由不予确认,于是后面130个借款还款协议就由他审理确认了。

  在薛延看来,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又不能凭主观想象或推测为根据拒绝审理,于是进行了抵制,这在调解时不仅完全合法,而且是出于高度责任心的表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均由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签发,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抓后他才知道,当事人拿着法院发给的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借款还款当事人又自行达成以房抵债的房屋分割协议,青岛市房产部门违背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的地方规章,而是根据法院执行裁定进行分户,才造成了拆迁补偿款被冒领、多领的情况,但这是他无法控制的。

2014年底,薛延找到被另案处理但也已经出狱的赵绍德,由其书面证实了以上事实。

判决书提及的一些枝节事实

  在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中,还提及了一些枝节事实,如:有5个案件是薛延填写的立案审批表;有5个继承案件不属于莱西法院管辖,立案庭立案后,薛延也进行审理确认了协议;有的案件没开庭就作出了法律文书;有的案件左一曾提前制作了庭审笔录电子版交给书记员开庭利用……但都语焉不详,一笔带过。

  而薛延对这些枝节事实均有辩解,左一在出狱后于20145月、赵绍德出狱后于2014年年底,都书面证实了一些情况。他们的回忆是:有5个案子确实是薛延填写的立案审批表,那是赵绍德直接找庭长,庭长指派填薛延写的,然后由书记员带着材料和诉讼费去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判决书所说的未开庭的案子其实都开过庭,只是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庭前一次性交待了法庭纪律、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等事项,后来开庭时没有再重复,核对当事人身份时也偶尔有程序上的简化。案发后得知左一确实有提前制作庭审笔录电子版、开庭前交书记员利用的情况,但薛延当时并不知情……

在薛延看来,这些都非原则问题,更不是犯罪行为,退一万步说,即使确有其事,法院以这些枝节事实作为定罪依据,也是无法成立的。至于说到薛延与赵绍德、左一串通,现在三人都予以否认,且薛延在此案侦查、一审、上诉、二审的全过程中从未作过有罪供述。且判决书从未提及薛延受贿或者在审理中得到了任何好处,既无好处可捞,串通的动机是什么?

太多的同类虚假诉讼,处理了几个法官?

  在薛延看来,他没有与左一、赵绍德等人合谋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所审理的涉案案件均经立案庭立案分配,并由庭长指派承办,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没有超出其职责、职权范围;所审理涉案案件及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滥用职权;其审判行为与"192份不符合青岛市房屋管理部门分户标准的房屋分户""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2627678.44"没有刑法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当事人虚假诉讼造成房屋分户和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他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表彰。为了提高业务庭的审判效率而快审快结,在审理多起案件时存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况,这是应该提倡的,不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不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薛延向记者透露,据说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类似诉讼完成分户,从而多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很多,这在房产部门很简单即可查出,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也很多。但是,据他本人了解,在整个青岛市因此被处理的法官只有他一个。

  薛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615印发的文件,其中写道:"近几年,我局在办理法院裁定分户登记时发现,此类裁定的分户面积大都低于我市的分户标准,甚至有的仅5平方米(原房屋28平方米,经法院裁定后一户23平方米,一户5平方米)。以李沧区为例,200511以来,共办理分户421户,其中法院裁定(含调解)279户,比例高达66%,有时一天竟达七八件"

  根据这份文件,仅2005年一年,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就审结了279户裁定房屋分户的案件,按青岛市房管局的说法,其中大多数都导致了拆迁户多领补偿款,而一审判处薛延4年有期徒刑的,正是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金林响案:阴阳合同能否分真假?

    李蒙

1962年出生的金林响本来是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简二庭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基层法官,从1994年进入义乌法院开始,他在行政庭、经济庭、刑庭等多个部门干过,还曾下派到农村担任村支书,和大多数法官一样,按部就班,循常规办案,决定不下的事问领导。他本来也应该和大多数法官一样,默默无闻地干到退休,但20122月中下旬,他被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陷入一场牢狱之灾。

一起简易民事案,牵出阴阳两份合同

金林响涉及的是20092月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子牵扯到他的一名同事、也在义乌法院简二庭的法官徐云飞,两人也是一起被起诉和判刑的。

20092月,义乌市展鸿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展鸿公司”)负责人鲍成华与徐云飞的妻子吴晓梅经营的义乌市可可美针织厂(简称“可可美厂”)商定,展鸿公司将其厂房、土地以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可可美厂,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绝卖契约。

按照金华市检察院起诉书的说法:“之后,徐云飞为了规避义乌市政府有关该土地不能转让过户的规定,达到尽快将土地、房产过户以及少交诉讼费等目的,让鲍成华与吴晓梅又签订了一份转让价格为290万元的虚假房地产绝卖协议。”

徐云飞在后来案件侦查阶段、一审期间、上诉和二审期间,都曾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并认可枉法裁判罪。但二审判决后,他和金林响一样提起申诉,推翻了此前的供述。他与吴晓梅、鲍成华当初是如何商定的,现在各有说法,而此案的特点是,出现了两份合同,一份是850万元的实际交易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后来拿到法院去起诉的合同,即起诉书认定的290万元的“虚假房地产绝卖协议”,也就是“阳合同”。

鲍成华、吴晓梅为何要协商进行这样一场诉讼?根据多人的证言,鲍成华当时因做肝移植手术需要大笔资金,决定向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出卖展鸿公司的厂房,而根据义乌市政策规定,其厂房未完成规划建设和不满5年,难以完成交易,所以想到通过一场诉讼拿到法院判决,然后让房屋登记部门执行判决而完成交易。可能出于少交诉讼费等目的,在850万元的“阴合同”之外又签订了290万元的“阳合同”,将阳合同拿到法院去诉讼。

阴阳合同均签订后,吴晓梅以鲍成华的展鸿公司违约为由,向义乌市法院起诉,要求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履行合同。起诉书称,“徐云飞将通过诉讼规避市政府规定和阴阳合同的事实告知金林响,并请其帮忙。后经徐云飞安排,该案由金林响办理。”

起诉书称:“在2009218日立案当天,在徐云飞的催促下,金林响在办公室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金林响和徐云飞指使鲍成华出具一份已经收受吴晓梅250万元购房款的虚假收条,造成鲍成华收取购房款而不履行房产、土地证过户的违约假象。”

金林响对此的辩解是,“在审理过程中,我发现原告对其主张的已支付款250万元的事实未提供相关书证,遂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徐云飞将鲍成华出具的收到转让款250万元的收据提交给法庭。”

金林响回忆,徐云飞多次催促他尽快审理和判决,说是鲍成华急需用钱治病,他就依简易程序的规定尽快作出了判决。220,金林响拟好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提供并一致认可的290万元的合同有效,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应协助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23,判决书经庭长签发后生效,判决后,吴晓梅的可可美厂依据该判决书将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厂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产没要回,法官进去了

3年后的2012年,国家出台4万亿救市计划,使房地产价格暴涨甚至翻番。展鸿公司法人代表鲍成华反悔买卖合同,要求吴晓梅的可可美厂返还已经转让的厂房土地。吴晓梅当然不肯。于是,鲍成华向金华市检察院举报,拿出了当年的“阴合同”,即转让价为85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称双方实际转让价是850万元,当初290万元的“阳合同”是为了少交诉讼费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双方是虚假诉讼,目的是规避义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通过法院判决办理过户,并称吴晓梅的丈夫徐云飞是案件审理人金林响的同事,金林响通过徐云飞知道双方是虚假诉讼及阴阳合同,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接到鲍成华的举报后,通过立案侦查,将徐云飞、金林响刑事拘留、逮捕,由此产生了徐云飞、金林响枉法裁判案,该案后被指定移送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审理。201212月初,徐云飞一年九个月,收缴非法所得三万元;金林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十余天后,金林响因服刑期满释放。二人均提出上诉,20136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让金林响锒铛入狱的这起阴阳合同民事案件,后来的发展也颇有戏剧性。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因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而成功地撤销了已经生效执行的民事判决,但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又以850万元的“阴合同”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展鸿公司当庭辩称,根据它与义乌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和2003年义乌市政府令第6号第五条规定,未完成规划建设和不满五年不得出让,要求判令“阴合同”无效。

而一审浦江县法院、二审金华市中院的判决,都确认“阴合同”有效,即鲍成华的展鸿公司与吴晓梅的可可美厂2009年的房产转让交易合法,并没有因义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而认定“阴合同”无效。其中的法理也很简单,政府规定不是法律,法院不能根据政府规定作出判决,而当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当然要承认。鲍成华并没有实现反悔买卖合同、让吴晓梅返还已经转让的厂房的目的,只是把徐云飞、金林响送进了监狱。

义乌市检察院在金林响案的起诉书中称,“金林响、徐云飞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规避了义乌市政府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造成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了转让,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31万余元,数额巨大。”

计算出来的税收损失,当是以双方实际转让价格850万为依据的。但这只是公诉人的想象,现实中并没有发生。

此案二审时,金林响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吴鹏彬辩称,2009年双方房产转让时,税收是以房产价格评估作价437万为依据,不是以民事判决确认的290万为依据的。437万价格评估是2012219开始,20日结束的,437万纳税评估依据作出的时候,金林响审理的案件还没有判决(民事判决日期是23日,生效日期在15日后)。437万的评估早于金林响的判决。

据此,两位律师认为,金林响的判决没有给原被告双方造成损失,也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

而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即便法院的此类判决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恐怕也很难因此追究法官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比方说,在许多城市制定了房屋限购政策后,天天都有夫妻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到法院“假离婚”,是否只要进行了判决的法官都负刑事责任呢?再说,法官如何判断一对夫妻是为了购二套房而来假离婚,是否能仅凭猜想不作判决?法院能根据猜想而拒绝立案吗?

斯伟江、吴鹏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金林响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知情,关于金林响明知有阴阳合同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关于金林响明知存在阴阳合同的供述笔录是检察人员非法制作,并非金林响亲口供述。

即使抛开这些不谈,即便如公诉人所述,金林响明知阴阳合同的存在而作出了上述判决,是否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呢?这就牵扯到对民事审判中大量出现的“阴阳合同”如何认识的问题。

阴阳合同的真假其实早有定论

在金林响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杨学林看来,在法律文书中把阴阳合同中不完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称为“假合同”,很不恰当。所谓“假合同”,是指具有合同表象,实际上并未按合同载明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有的合同虽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但合同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样的合同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能称为假合同。金林响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房屋买卖而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和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相一致的,只是签订合同的日期和房屋价款不真实。这样的合同仍能起到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显然不属于假合同。

如果认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以阴阳合同方式实施的民事行为都是不成立或无效的,根据“阳合同”办理的房屋、土地、车辆、船舶等过户手续也是无效的,凡以阴阳合同方式买卖的房屋都应当返还,那国家还应当退还已经征收的税费。不论买卖过去多长时间,只要当事人拿出“阴合同”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出卖的财产,法院都应当支持。如此一来,必然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造成巨大的混乱。

例如,在金林响案中,鲍成华就是这么做的,他一拿出“阴合同”,检察院、法院就傻了眼,原来的民事判决就撤销了,已经执行的财产需要回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需重新变更,可可美厂不得不也拿出“阴合同”重新进行诉讼,一审后还有二审、再审,民事诉讼后还有行政诉讼,诉讼马拉松就这样拉开了。如此浪费司法资源,都是因为把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视为“假合同”或无效合同而引起的。而最后的结果,鲍成华并未要回自己已经交易的房产,表明提起这些诉讼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杨学林律师同时指出,“假合同”和“伪证”也不是同一概念。“伪证”是指伪造的证明虚假案件事实的证据,伪证是相对于证明对象而言,在有的情况下,假合同是真实的证据,例如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用于行骗的假合同就是证明被告人诈骗事实的真实证据。因此,即使认为金林响审理的案件中的合同部分内容有假,也不能把它和“伪证”等同起来。

如果不存在“假合同”,也不存在“伪证”,金林响和徐云飞显然都无法构成枉法裁判罪。杨学林律师也反问金华市检察院,如果认定金林响明知存在“伪证”而作出判决就构成枉法裁判罪,那么,鲍成华、吴晓梅应该是故意制造“伪证”提起虚假诉讼,为什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为什么检察院不追究这两个制造“伪证”的人的刑事责任,单单追究两位法官呢?

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全国各地大量的司法判例,均不认为阴阳合同中存在虚假合同,也不认为根据阴阳合同进行的诉讼是虚假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二十一条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阴阳合同都不是伪造的、虚假的、无效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只是在此司法解释范围内的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阴阳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交易价根据当事双方举证确认的阴合同约定的交易价为准。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阴阳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交易价以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为准。二审维持原判。

内蒙古高级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阴阳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交易价根据当事双方的举证并依据评估价确认以阴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

而审理判决金林响案的浦江法院和金华中院,在可可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都判决展鸿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有效,起码说明,这两级法院都认可“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与上述三判例中上海、河南、内蒙的法院不同,他们否认了“阳合同”的合法有效。

杨学林律师指出,既然阴阳合同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便金林响明知阴阳合同的存在并依此作出判决,恐怕也难以构成枉法裁判罪。何况是否“明知”,还存在很大争议。金林响从未承认自己“明知”,徐云飞现在否认当初对金林响不利的供述,鲍成华因与此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证言可信度应该大打折扣。在杨学林看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金林响事先明知存在阴阳合同。

 

法院副院长为何成为上访专业户?

  李蒙

1966年出生的郭学宏,1988年进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工作。2006年,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7县市法院选拔任命了7名副院长,时年40岁的郭学宏经过笔试、面试、综合测评后,成为伊通县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是7人中最年轻的一个。如今,7人中已有3人擢升副县级,而郭学宏却成为一名长年在吉林与北京之间奔波的上访专业户,一度被劳教,还曾患脑溢血险些丧命。

他多年上访只想问两个问题:1、纪委有什么权利直接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2、法官到底有没有依法审理案件的权利?

但这两个问题始终没找到答案。

祸起一件“欠债还钱”的简易民事纠纷

20071026,长春商人马东昌与浙江商人邱冬华签订了一份采石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将自己拥有的伊通县景台镇财源采石场承包给邱,承包期限为两年,每年承包费220万元,按月支付。后来,由于邱冬华未按协议支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200916,马东昌将邱冬华诉至伊通县法院。

此案由伊通县法院马安法庭庭长张志信负责审理,分管此案的正是副院长郭学宏。

原告马东昌除了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外,还要求邱冬华支付其承包费及相关损失130万元(后变更为16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6天后,伊通法院根据裁定,将财源采石场的生产车辆和设备、12000立方米石料查封。在查封的同时还明确告知: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但不能转移或变卖被查封物资。

  之后,邱冬华于2009112向伊通法院提出超标查封的异议。邱冬华认为,被查封的财产中,车辆和设备价值180万余元,石料价值161万余元,总价值为341万余元,超出原告诉求标的额211万余元。

伊通法院先后两次对所查封财产进行司法评估:吉林省地矿测绘院于2009514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所查封石料数量为11567.7立方米;吉林远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被查封石料的单价为22—28/立方米。据此,伊通法院认定所查封石料总价值为25.9万元,加上查封其它设备的价值172万元,查封物总价为197.9万元。由于原告马东昌于同年427再次具状,提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3万元,并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两次诉讼标的额合计为249万元,实际查封并未达到原告诉请标的额,据此,伊通法院认为,不存在超标查封的问题。

邱冬华对此不服,他提供的勘察报告由其单方申请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出具,该报告将查封石料数量评估为24777.20立方米。同时,其委托的四平天诚信评估公司参照高铁建设用料的价格,将所查封石料价格评估为65/立方米。按这一报告,法院的查封的确超标。

但伊通法院认为,法院进行的是司法评估,其公信力显然要大于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法院的裁定不可能置司法评估于不顾,采信被告单方申请的评估。另,中铁十三局集团中心实验室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邱冬华生产的石料因碱活性超标而不能用于高铁建设,故不能按此价认定被告所生产石料的价格。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伊通法院未受理邱冬华提出的超标查封的异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以信誉担保对其财产解封的请求,伊通法院认为,邱提供的信誉担保不能作为有效担保,因此未解除查封。

200932,伊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马东昌胜诉,并要求邱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承包费152万余元”。

317,邱冬华通过其代理人张洪鹏向伊通法院提供了吉林联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及60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实物再担保,要求解封。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张洪鹏退休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此情况下,张志信和郭学宏均要求对邱冬华提供的物证进行核查。但却遭到了邱冬华及张洪鹏的拒绝。伊通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一致同意:不同意解封,待被告提供实物或财务担保再行财产解封。后来了解到,被告所提供的吉林碳化公司的财产早已于20086月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无担保资格。

513,这起经济纠纷案在吉林省软环境视频会上被通报批评,让郭学宏吃了一惊。看来此案已经引起了吉林省“软环境办”的关注。

这个“软办”的全称是“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纪委监察厅,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部署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该办分设六个工作组,其中的司法环境组负责对政法涉案部门不正之风进行纠治和涉软案件进行查处。

虽然吃惊,但郭学宏心想,如果我们的判决和处理有问题,二审法院还可以纠正,如果纠正了,事件就会自然平息。但200952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维持原判。

既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就证明了一审的判决没有多少问题,郭学宏这下也安心了。

   “软办”为何这么硬?

邱冬华一案很快进入执行程序,可不曾想,在作出二审维持原判没多久后,四平市中级法院又因邱东华的申诉裁定撤销两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定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

2009731,软办给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该通知称,已经接到邱冬华的反映,并正式受理反映,要求四平中院对涉及该案件办理的具体程序作出说明。接到软办通知后,四平中院派出专人与郭学宏、张志信一起前往省软办谈话。

郭学宏回忆,从20098月份开始,他和时任伊通法院院长的姜守臣以及张志信,便三天两头地被叫吉林省软办谈话。郭学宏说,当时主持谈话的是一位叫李明国的副主任。在谈话中,李明国不断要求郭学宏认错,承认在邱冬华案件中违法办案,但郭学宏始终没有承认。

虽然软办对此案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多拿再审此案的公主岭市法院,不仅没有对伊通法院的查封进行纠正,反而在20103月至5月两次重新查封过程中,均与伊通法院查封的财产分毫不差。

郭学宏说:“这更进一步证明我们当初的查封是合理合法的。可后来,我们伊通法院三位法官因此被撤职,但公主岭市法院没有任何法官受到处理。进行了相同的查封,一家法院被处理,另一家法院不被处理,不知道吉林省纪委作何解释。”

  201063,四平市纪委召开省市8家新闻媒体参加的涉软案件新闻发布会。在给媒体的通稿上这样写道:“从200966日起,省和四平市软环境办联合就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伊通县法院在审理马东昌和邱冬华经济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超标的查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办理,致使财产被查封长达17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郭学宏看来,所谓“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查封时都写得非常清楚,查封期间,邱冬华可以继续使用,也可继续生产,怎么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他认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违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27条规定,案件的对错与否,应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在郭学宏看来,“纪委根本就没有资格过问案件的具体审理。软办这么做,是赤裸裸地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侵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利。”

  随后,四平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按程序免去姜守臣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给予郭学宏处分,并建议依法按程序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给予张志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伊通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庭长职务。

20107月,郭学宏正式被撤职。

20101227,四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次做出终审判决,依然判决马东昌胜诉,但邱冬华支付的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52万余元变成了73万余元。

就算如此,马东昌至今仍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承包款。马东昌不敢再追究此事,甚至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只说一句:“我被搞怕了,搞不过他们。”据马东昌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朋友说,“他已经家破人亡,老婆也跑了,这件事让他自己的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了。”

上访被劳教,劳教被撤销

201066开始,郭学宏开始了自己的申诉上访之旅。在此之前,他有些看不起访民,总不能理解他们为什么要上访。但在经过近四年的上访经历,他终于理解了。当时被撤职的3位法官,如今只有郭学宏一人仍在坚持上访。郭学宏对记者说:“他们两人是党员,怕再受到党纪追究,我不是党员,所以敢上访。”

但上访自然要付出代价。

郭学宏开始上访时也没有经验,第一次去的是国家信访局,连基本的挂号程序都不知道,还是别的访民教的。后来多次到过全国人大信访部门和中央纪检委信访部门,没有结果。自从彻底沦落为“上访户”后,郭学宏成了当地的“不稳定因素”。他至今已进京几十次,几乎每次都被遣送回伊通。伊通县永宁街派出所所长、县法院政治处处长先后成为他的“监护人”。

被撤职之后,郭学宏的心情一直很郁闷,以至于爆发脑溢血,差点就没命了。经过抢救,命是保住了,但有偏瘫后遗症,行动不自如,有时也到北京看病。每次到北京,到底是来看病的,还是来上访的,还是兼而有之,他自己也说不清。

201275,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郭学宏前往北京天坛医院看病。期间他曾去过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但属于正常上访。81下午3时左右,他在两个姐姐的陪同下,从天坛医院看完病出来,乘坐出租车前往住宿的旅馆。

途经位于朝阳区安家楼路55号美国驻华大使馆时,看见不少人围在此地。他就想下车去打听一下是什么事,三人刚刚下车,两名警察便上前对郭学宏等人进行盘问,随后在郭学宏身上搜出了申诉材料,便将三人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然后转移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第二天清晨,三人被几名身穿保安服的男子拉上一辆返回伊通的车上。郭学宏再次被遣返。

回到伊通后,郭学宏被法院的汽车送回了家,两个姐姐却被送到了公安局。第二天才得知,两人已被马安派出所进至拘留所拘留十日,理由是“伙同郭学宏进京非法上访”。

  89,郭学宏收到了四平市劳教委下达的“四劳字【2012】第0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称:“郭学宏进京到非访区非正常上访,应予劳动教养。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郭学宏劳动教养一年,但被劳动教养人郭学宏患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

  828,郭学宏前往吉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应诉中队向吉林省劳教委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一、该教养决定,事实不存在,我本人未去使馆上访;二、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教养条例适用教养的条件必须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而本人以前并未有过违法,因此该教养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程序违法,未对被教养人听证,因此该教养程序违法必须撤掉。”

  116,吉林省劳教委裁定,四平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郭学宏的遭遇先后被《山东商报》《京华时报》《南方人物周刊》等报刊报道。被曝光后,伊通县委书记曾专程找到郭学宏,承诺将在两周内对郭学宏的事给个说法。但郭学宏当时就没有抱什么希望,他不相信吉林省纪委会轻易认错。

直到2015年的今天,郭学宏的申诉还是没有任何进展,除了走走停停的申诉、上访,他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办法。面对记者,郭学宏沉痛地说:“好多人喜欢骂法官,说中国的法官都是逆来顺受的软骨头,可看看我,是依法在办案,不听领导的话,就是这样的下场!纪委这样肆意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法官依法办案、顶住压力却得不到任何保护,以后谁还敢秉公办案?”

(学林注:以上内容来自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5年第8期,本人在排版顺序上进行了适当的的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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