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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父母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侵权案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12/03 10:27:01

开庭公告:
陈宝成父母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侵权案
开庭时间:2013年12月5日13时30分
开庭地点: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第六审判庭
代理律师: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冯延强律师(济南)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绍富律师(北京)
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有华律师(天津)
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张成明律师(南京)
名誉权诉讼专项顾问团:
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新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迟夙生: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  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少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甫: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律师
王  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明: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天飞: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伟: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荣民: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维玉: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耀刚: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湘: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红卫: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孝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淑训,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9月2日,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154号。
原告张秀芳,女,汉族,出生于1949年10月31日,住址同原告陈淑训。
 

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法定代表人韩国强,任该单位台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通知播放涉案视频的网站责任人删除涉案视频,如涉案视频所在网址之一为http://t.cn/z8aZ9WT;
 

2、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在其主办的公共频道《秀才来了》栏目连续3日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在其主办的官方网站(网址为www.sdtv.com.cn)和另一网站齐鲁网(网址为www.iqilu.com)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致歉声明。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8日,被告的电视公共频道《秀才来了》栏目曾对原告全家涉及的拆迁事件,以“陈宝成:是‘战士’还是‘钉子’”为主题,向社会公众作了近5分钟的评论性报道。该节目视频后来被上传至网络,网民可从被告主办的官网(网址为www.sdtv.com.cn)和另一网站齐鲁网(网址为www.iqilu.com)进行浏览。同时,该视频被部分网站转载。
 

两原告系该节目中人物陈宝成的父母,也是该节目中所称的“陈宝成一家”的主要成员。该节目中的下列评论性语言已经严重侵犯了两原告及家人的名誉:1、“陈宝成一家提出天价补偿金,但一直没有与开发商达成一致”;2、“陈宝成公布的照片几乎都是摆拍……在自己脸上抹点血”;3、“(主持人手指陈宝成照片说)这种忧国忧民、沧桑动人的照片,您是不是在哪见过?当然,相片摆拍也不算什么……” 4、“好凶的钉子户呀!……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陈宝成做了那么多年的记者……这是知法犯法,还劫持人质……你眼里还有没有法律了?”5、“……不疯不成魔……开发商开出了600万和9套商品房的天价和赔偿,都遭到陈宝成一家的拒绝,说俺不要,他们要多少呢?要1000万……归根到底还是为了钱,如今竹篮打水一场空,他们又怎么会善罢甘休呢?……奉劝这家人:人心不足蛇吞象,多行不义必自毙”;6、“一朝施暴人迷离,只为紧抱摇钱树”。
 

上述语言,毫无事实根据,均为对原告及其家人人格的侮辱和诬蔑。因为从来没有开发商正式前来与陈宝成及其家人洽谈过拆迁、补偿事宜,所以陈宝成及其家人不可能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过1000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求。包括陈宝成在内的原告全家人不是钉子户,也不是战士,我们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和宅基地具有法定的使用权,有权利坚持自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和维护,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在我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司法机关没有通过法定形式作出定论之前,被告作为一家新闻媒体,不应凭空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上述侮辱和诬蔑。
 

另外,该视频中的部分内容是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的关键事实,比如:1、将陈宝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暴力事件;2、“朝司机身上泼汽油,说只要敢跑就点火”;3、“郭晓刚……因为身上被浇了汽油,浑身浅二度烧伤”;4、郭晓刚并不是去强拆房子的,而只是去收拾垃圾的,不知怎么回事就被劫持了……
 

两原告认为,包括上述事实在内的涉案节目内容是有较大争议的,比如:郭晓刚到达现场后实施的行为是“破坏他人合法财产”还是“清理垃圾”、陈宝成等人控制挖掘机及其司机郭晓刚的行为是“合法扭送犯罪嫌疑人”还是“非法拘禁(或者劫持)”、郭晓刚身上是否被浇了汽油、郭晓刚身上的伤与陈宝成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等,均直接影响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在侦查机关尚未侦查终结、公诉机关是否提起公诉犹未可知、法院会作出何种判决尚难断定的前提下,被告作为一家新闻媒体,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出结论性认定及报道,已经超出了新闻人的底限,直接影响其作出对原告及其家人大量侮辱、诬蔑性语言。
 

综上所述,被告是一家省级新闻媒体单位,作为涉案节目(视频)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其没有进行基本的平衡调查,严重丧失了客观性、中立性这一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对未经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的事实妄下结论,同时其使用的大量评论性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其主观过错十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已经构成因过错行为侵害原告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上述视频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将该节目上传至网络,已经构成利用网络侵害两原告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事实。
 

虽然被告已经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删除了涉案的视频节目,但被告的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并且涉案的视频节目目前仍然在酷6网上供网民浏览,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 陈淑训 张秀芳
                                     2013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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