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按】近日,泛宪派代表贺卫方和社宪派首领童之伟在网络上抓了起来,引来反宪派的窃喜。这两位学者都是我非常敬重的学者和朋友。有人问我支持谁。其实我在昨天一篇文章的按语中已经表白:这所谓的“社宪派”,不是童之伟等学者的迂腐和无知,而是“适者生存自然规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实际不过是“泛宪派”在中国特色环境中的掩护色而已。他们二位没有本质区别。其差异在于贺卫方的宪政主张旗帜鲜明,童之伟则在践行曲线救国而已。
【话说宪政之一】宪政在其故乡之本义
童之伟
【按语:在批评反宪政派、泛宪政派的主张之前,我先编辑展示一点自己过去整理的资料,对宪政概念的主要方面做些梳理。这样或许比较便于讨论的展开。】
宪政与宪法一样,都是欧美舶来品。一般认为,宪政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
与宪政这个词对应的英语名词或词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直译为立宪政府、合宪政府,这里所说的政府是广义的,相当于中国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重在指代承担公共治理职能的“硬件”构成;另一个是constitutionalism,通常直译立宪主义,它强调一国承担公共治理职能的“软件”,即国家机构所遵循的组织原则和包含的价值观。如仅仅考虑内容构成,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和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是同义词。上世纪中叶以来,constitutionalism的使用频率高于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与上述两组词语近乎同义的至少还有三个词组:constitutional governance,直译为宪法统治;constitutional republic,直译立宪共和政体;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直译立宪君主政体。
附带说明,我国学术文化界长期以来不适当夸大了立宪共和政体与立宪君主政体的区别,好像它们真有什么实质性区别,那种观念现在看来有些幼稚。实际情况是,只要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组织能真正遵从限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宪原则,constitutional republic与constitutional monarchy就没有根本区别,它们都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或constitutionalism的具体表现形式。
做过美国总统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的伍德罗.威尔逊给宪政下过一个简明定义:“宪政是这样一种政体,在那里,政府的权力适从于其国民的利益和个人自由之保障。” [1] 威尔逊认为,宪政兴起于1215年英格兰的兰尼米德。在当时的那个地方,英国产生了它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拉丁文名称是Magna Carter,英文是Great Charter,中文通常译为《大宪章》,也有人译为《自由大宪章》。《大宪章》是当年作为臣民的英国贵族与国王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当时的英国国王拥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不尊重司法。1215,在备带刀剑、组织起来的贵族的强大压力下,国王被迫与这些奋起反抗的臣民进行激烈谈判,后达成妥协,签订了类似双方契约的《大宪章》,这个宪法性文件照顾到了国王的一些利益,承认国王一些特权,但同时对国王权力给予了明确限制,对臣民的一些重要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大宪章》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法律文件,严格地说,它是一部宪法性法律。
上世纪30年代,美国法学教授理查德 S.凯对“constitutionalism”词条的如下论说:“宪政是人们给信赖授予的一个名称,为了保持政府有序,这种信赖能让人类休憩于郑重地写在羊皮纸上的话语权力中。”[2] 凯教授特别欣赏这个形象的宪政定义,以至于他愿意基于这个定义来阐发他对于美国宪政的全部理解。。
曾获普利策美国历史学奖的董E.费仁巴彻教授在其《蓄奴南部的宪法与宪政》一书中给宪政下的定义作为自己对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宪政有很多种不同的意思,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阐释政府权威源于和受限制于根本法文本之原则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复合体。” [3] 作者在对宪政进行申论过程中还引用了另一美国宪法教授大卫费尔曼对宪政概念的表述,后者写道:“宪政是对一个深深植根于历史经验的复杂概念的描述,它要求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受高级法的限制。……检验宪政的根本标准,是宪法之下的有限政府概念。” [4] 他还认为,公权力受限制是宪政大拱门的拱心石,不能有效限制公权力的宪法是宪法中的赝品。 [5]
或许,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路易士.亨金对宪政内容的论述更全面、更有代表性。他写道:“宪政通常有一部成文宪法与之相匹配,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包含宪政的各项原则,都能服务于宪政的目标。一部宪法会在总体上为治理和政府描绘出一幅蓝图,但这幅蓝图拟定的制度或许并不能满足宪政的要求。”接着,他按自己的理解概括出宪政应该满足的七项要求:
1.“当代宪政建立在国民主权基础上。‘人民’是‘主权’之所在;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威的来源与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2.“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是规范性的,它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最高的法律。政府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必须遵守宪法课予它的限制。”
3.“随国民主权而来的与之相联系的理念,即依法律进行治理,按民主原则治理。因此,宪政要求确保政治民主和代议政府。”
4. “国民主权和民主治理依赖下列原则之落实:权力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分立或其它形式的制约平衡;武装力量的文官控制;依法律管理警察,将警察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司法独立。”
5.“宪政要求政府尊重和确保个人权利,这些个人权利大体说来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那些权利。”
6.“宪法的统治包括形成有以下内容的制度体系:监督和确保尊重宪法架构,监督和确保尊重对政府的限制,监督和确保尊重个人权利。”
7.“今天,宪政也意指尊重‘自决’,即尊重“各民族人民”(peoples)选择、改变或终止其政治联盟的权利。”[6]
最后,我们看看美国乔治城大学两个当代法学教授写的美国大学比较宪法教材,其中对宪政的理解特别简明。其原文是:“宪法通常是与宪政观念相联系的,而所谓宪政就是:法治既适用于民众,也适用与政府官员;司法独立;保障基本人权。”[7]
小结
宪政的故乡在英美,从那里学术界较有代表性的看法中,我们可大致概括出构成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
1.立宪,即满足宪政有一部宪法的要求,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可以。
2.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
3.实施宪法,落实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
[1] Woodrow Wilson,What is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2]Constitutionalism: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Richard S. Kay,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edited by Larry Alexand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introduction,P.16.
[3] Don E. Fehrenbacher,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Slaveholding South,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89 ,p. 1.
[5]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titutionalism.
[6] Norman Dosen ,Michel Rosenfeld and others,Comparative Cconstitutionalism:Cases and Materials(Louis Henkin,a New Birth of Constitutionalism),WEST GROUP,2003,PP.11-12.
[7] Vicki C.Jackson and Mark Tushnet,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Press,2006,P.243.
【话说宪政之二】谈论宪政需要了解的宪法基本知识
童之伟
宪法学是入门容易真正搞懂难的学问。在西方,有的教授一辈子只研究宪法一个条款或一个修正案,到死还留下不少问题。这挺正常,因为一个宪法条款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变化。
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有文化能认识字就能读懂宪法,那是很大的笑话。我国由于存在两种情况,造成宪法极难理解和解说。一是没有宪法解释例和违宪审查例做参照,理解宪法犹如在看不到航行标志的海上行船,极难辨别东西南北。二是法学院校不适当压缩宪法课时、合格宪法教师缺乏等原因,中国宪法学教育水准总体偏低。因此,不仅一般法学教授,甚至宪法教授,有时都不能按国际公认宪法学原理解读中国宪法,更不用说那些并不是凭学识做上去的高官和其他公民。所以,每次碰到宪法遭误读的情况,我的选择多数是无语,因为说清楚太难。
对宪法本身,即使是制宪或修宪者群体,其中不少宪法专家,集思广益,有时候也会出认识错误。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规定,极可能是一个认识错误。大家知道,解释宪法就会形成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要成其为宪法解释,必须足以约束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但试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它对宪法做出的解释如何能约束全国人大?如果不能约束全国人大,它的解释怎么能叫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这个问题。
再看司法实践,连最高法院面对宪法都常有摆乌龙的情况。所谓齐玉苓案解释及相应宣传、还有他们就禁止引用宪法条款向各级法院下达的文件,都属于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宪法问题认识不能到位造成的状况。甚至最高法院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前院长,他写的《论宪法实施》一文,都被我们当成中国法官不懂宪法的实例年复一年地做博士生教学参考。
可能还有人会说,我在某某杂志发表了多少论文,出席了什么重要学术会议,影响如何大,能搞不清宪法问题?但我说,那都是宪法认识能力之外的东西,不能说明什么。
言归正传,现具体罗列几条谈论宪政需要知道的宪法基本知识:
1.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全部可供分配“权”做出权利与权力的两极划分,然后配置公共权力(职权、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一部宪法,只要公权力配置比较合理,基本权利保障比较充分就可以了。其它规定写多了也是白写,没什么用。有些学者动辄做什么良宪与恶宪的区分,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谁给我们道德权利做这种善恶判断?宪法是一个整体,你否定了这一部分,另一部分势必跟着受害。很多人一方面恶评本国宪法,减损其权威,另一方面遇到恼火的事情又求助宪法,批评公权力违宪,把宪法做依靠,以致立场经常自我对立。
2.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除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外,宪法其它条款实施起来都不会特别困难。当代各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重点都是讨论基本权利保障。另外,宪法任何抽象原则或国家定性,都不可能否定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效力。宪法原则或国家定性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具体规定相比,后者在立法上优先于前者适用。所以,不时有人指责说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容妨碍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毫无道理,不是恶意中伤,就是无知。
3.宪法是调整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范,故对宪法来说,其中只有宪法规则、原则有效力问题,其它表述不存在效力问题。中国宪法学界(权且以中国宪法学会及其头面人物们为代表)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构成宪法规则,有完全的效力;历史回顾不构成宪法规则、原则,完全没有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因较为抽象,故只能与宪法文本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产生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在制宪修宪时对宪法正文的具体规定有指引作用,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以其中抽象的原则否定宪法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个人意见再加一条:立法不能违反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
4.中国宪法学界从来都说“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修宪指导思想,但没有说过它是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落实在宪法结构中,其本身不作为宪法原则存在。
5.中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以意愿的形式,与宪法总纲关于“工人阶级领导”的规定一起,确立中共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并不是用宪法规定中共长期乃至永远执政,两者不是一回事。
6.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好,执政也好,在中国特定背景下属于类似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所说的“政治问题”,不是修宪能决定的状况。说穿了,这个问题取决于宪法后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在宪法上扯去扯来毫无实际意义。在这类问题上,宪法只记录政治过程的结果。哪个社会政治集团有本事改变这一结果,哪个就把改变后果记录在宪法上。这是利益之争,至于是否发扬“风格”,完全取决于胜利者或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所持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这方面,胜利者之外的人无法强求,要面对现实。
7.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或执政虽实质上属政治过程决定的问题,但宪法在形式上如何记载中共领导或执政的事实,以及如何限定领导或执政的权力、程序,却应该是由宪法决定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宪法的弊端不在于它记载了中共的执政地位,而在于它没有在清楚记载中共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中共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应遵循的程序。在宪法上,具体列举即具体限制,没列举的权力就算没有。坦率地说,我提这种主张主要是从立宪君主制宪法中获得的灵感。
8.中国宪法主要通过立法来适用,其次是行政性适用,法院、哪怕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进行宪法裁判。中国宪法架构在这点上与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西方完全不同。在中国民主集中的权力分配架构下,即使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做出宪法裁判,因为这种案例或判例不可能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效力,而没有这种效力,就谈不上什么宪法司法。按宪法,中国最高法院连解释法律的职权都没有。
写到这里,心情很沉重。
【话说宪政之三】对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补充阐释
童之伟
前面已经介绍过,从宪政在其故乡的本义看,它包括三方面的要素:立宪,一般指有一部成文宪法;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实施宪法,其重点和难点是落实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宪政与宪法不可分割,欧美这些宪政观念大体上从19世纪初叶起就开始随宪法观念一起从欧美向世界的其它地域扩散,鸦片战争之后不久其影响开始及于中国。
宪政观念是抽象的,但作为法律制度的宪政却是具体的,表现为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宪法实施体制和状况。说宪政是具体的,基本的意思是说,各国宪法内容和形式不同,宪法实施的体制和结果各不一样,当代中国的宪政,表现为中国现行宪法的实施。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包括从主义的角度,找出中外宪政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见仁见智,应可畅所欲言。
什么是社会主义呢?社会主义原本指主张对经济资源做社会化占有和对劳动产品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学说,到中国后先是指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按1982年宪法,它主要指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但是,在中国近30年的语言运用实践中,社会主义一词的实际含义已经明显超出了经济范畴。它首先加进了中共领导的含义,进而在当今中国发展成了一个含义明确的符号,即一个指称现行宪法框架下经济政治制度的符号。所以,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关系,今天通常就是指现行经济政治制度与宪政的关系。
但是,法学人士所讲的宪政,绝对不像《环球时报》胡锡进先生5月28日在微博上说的那样仅仅是一个用来与谁展开“政治博弈”的表述,而是可以一一拆解开来的制度性结构。在这一点上,历史学家雷颐先生写的一个微博说得很到位:“曾问一些学生:你赞同中国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宪政吗?大多不赞同。问你赞同实行民主宪政吗?赞同多。问你赞同限制党的权力吗?赞同者更多。问你赞同人大向政府官员问责、官员公布财产、新闻自由……吗?几乎全赞同。”这样谈问题,就逐步涉及到了宪政的具体构件。其实,连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也看到了宪政后面的具体内容,君不见,她否定了一系列具体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不过,她否定的那些内容,倒也与社会主义宪政没有很大关系,因为社会主义宪政在中国表现为中国宪法的实施,她还不敢公开反对,只敢以否定宪政概念的方式间接抹黑。
话说回来,即使将宪政单纯看做表述方式,胡锡进先生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他指责学术界人士对于被要求不讲宪政作出的反映,性质上属于“少数人”搞“政治博弈”、是“强求‘宪政’进入国家正式话语体系,替代现有表述”。这是颠倒了事情的因果关系,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因为,这次是掌握公权力机构要求民间或学术界放弃“宪政”话语在先,民间或学术界的反响是由公权力行为及其安排的配合动作引发的。民间或学术界没有“强行”让国家干什么不干什么的手段,最多只是“强烈要求”公权力收回对学术界宪政话语的干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不仅仅是高官显贵的国家,事涉统治方式,被统治者有权对“国家”提出强烈要求,这是中国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开口就扯到“政治博弈”,这种阶级斗争为纲思维本身就背离现行宪法的相关精神。
至于说使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那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情:既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那么这部宪法的制定、修改、内容及整个文本的实施过程,当然应该统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对社会主义宪政,我在微博上提出过一个简明定义的“征求意见稿”,将其表述为“在用宪法确认中共长期执政地位的同时,也用宪法明确限定中共党权范围并对其运用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此稿发布后幸获众多网友赐教。充分注意到并参考了众网友对“征求意见稿”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后,现将原稿调整为正式表述方式:“社会主义宪政是指,在不否定中共长期执政之宪法正当性的同时,也用宪法明确限定中共党权范围并对其运用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面有效实施宪法。”
将宪政概念中对中共宪法地位的定位语言做上述修改,主要有这样一些考量:国民中相当大比例的人口对中共长期执政,虽不热心支持,甚至有所保留,但也不反对或不愿置可否;社宪派人士必须争取这部分国民认可其学术观点或不反对其学术观点,以扩大其社会认同度。
中国人民大学杨教授的高论在《红旗文稿》推出后,反宪政派叫好很自然,可泛宪政派也跟着叫好,这就不那么合情理了。杨教授写道:“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我注意到,有泛宪政派网友对其表示敬佩,据说那是因为杨教授理论上很彻底,其说法为他们关于宪政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的观点做了旁证。
不过,我看杨教授的观点一点也不彻底,因为,按她的逻辑,还必须否定宪政的蓝本宪法本身,必须否定宪法乃至法律存在的必要性。按同样的逻辑,杨教授至少还应该指出,即使中国容忍宪法、法律存在,也只能让它们做样子,只能像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处理君主与法律的关系那样处理中共各级组织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泛宪政派网友中有的学者仅仅因为杨教授的话有利于自己论述的完整性,就容忍反宪政论这样罕见的理论大倒退,让人觉得有点不合情理。
我知道,泛宪政派认为我的社会主义宪政定义“征求意见稿”从理论上认可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的表述违反民主原则,因而很不快。对此我表示理解。其实我自己对一个党固定处于执政党地位,心里有时也难免感到不爽——至少这种政党体制不能满足人追求新鲜感的固有本性吧。但更多的时候我又想,欧美学术界几乎都承认,在宪政的故乡英国,自1215年(英国文献有说1217年的)起就有了宪政,而那之后的几百年间,实际上都是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唱主角,并没有多少民主因素。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还有差不多一百多年是实权君主唱主角,国会唱配角,再然后,才是虚君共和,民主居优,至今民主也不彻底,还有个世袭君主。
所以,基于英国的历史经验,我常常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1.我国知识界是不是可以模糊地理解宪法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迁就一些好像不符合民主原则的政治现实?
2.我国知识界是不是可以放弃一些虚的坚持,换取或谋求一些比较实际的政治权利?
3.英国13世纪初叶以后那么长的历史时期存在专制君主,各国政治学界、宪法学界都承认英国相应的时期有宪政,那么,中国知识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是也可以对中共的一党执政不予挑战呢?
对以上三个问题,我的答案都是:应该可以考虑!
我把自己对中共执政宪法地位的态度说出来,还有以下依据。
首先,中共长期掌握执政地位,这是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是不会以我们任何人的意志或看法为转移的事实,中共自己所持的理论和价值观也不允许其放弃这个地位。所以,现在挑战中共执政的宪法地位完全没有必要,也毫无现实意义。理论学术界承认中共在宪法上享有长期地位,只不过承认一个明明白白、还远远看不到改变可能的客观事实。因此,认同中共这种宪法地位者最多只能算给中共送了个顺水人情,且他们还不一定领这份情。
另外,要正视中共的社会基础和实力。我说过,中共有“广泛社会基础和强大实力”,好像有些网友不以为然。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中共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国家强制力,不用多讲,大家都懂的。就说社会基础吧,中共至少现在有以下阶层中压倒性多数的支持:享受各种优待的在职和退休党政干部、武装组织官兵、民主党派政协人员、高级知识分子、享受高薪的国企和国有事业单位高中级管理人员、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权有保障的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待遇良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职工,还有改革开放以来得到实际好处的其他阶层。只要中共今后的安排能够不明显减损这些阶层的的权利和利益,他们现有的效忠态度不会改变。
谈到社会基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另一方面观察普通公民群体,这个群体是最为庞大的社会主体。他们总体素质在可以预见的今后一段时期还只能适应目前的政党体制。网民是中国公民中文化水平最高的吧,但我通过长期观察,发现这个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往往对一些感性的事件特别愿投入感情和精力,且参与的理性程度很低、满口脏话;而他们对于一些涉及增进公民共同权利保障或他人权利保障的重大制度性事态,如刑诉法修改、言论出版的自由保障(如面对其他公民被剥夺法定选举权、社会知名人士微博被无缘由销号)等等,往往还明显缺乏参与维护的意愿。
最为重要的是,在中共是否有长期执政的宪法资格问题上纠缠,或老是在这个要害问题上不必要地挑战中共底线,会让其产生强烈不安全感、我防卫意识,甚至还击意识。在这种状况下,不论我们大家如何想加强宪政具体要素的建设,往往都会被中共看成一种向其进攻甚至欲颠覆其执政地位的图谋。如果这种社会政治氛围不改变,中国将很难改善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通讯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私人财产权的制度保障,也很难成功建设现代司法所需要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宪法监督即违宪审查制度等等。
一句话,我主张我国知识界不挑战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支持中共的领导。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默契,中共从以下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1.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尤其要保障公民对公权力机构、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做出规划,在确保中共推荐的代表控制地方各级人大多数的前提下,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并释出一定比例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经由依法展开的竞争性选举选出。
3.着手建设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中心的审判制度,借鉴各国各地区的成功经验,保证法官廉洁、负责地工作;立法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众旁听自由。
4.采取制度化措施加强对公安部门行使治安、刑侦职权的外部制约,严格约束国保机构的活动,切实改善公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保障状况。
【话说宪政之四】且看贺卫方先生如何自圆其说
童之伟
【在社宪派眼中,替反宪政势力说话的反宪政派不过几个不入流的学界异类,不足为虑,理论上学术上可随时收拾。倒是泛宪政派理论学术实力强大,不敢小觑。因此,为确立社宪派理论学术优势,我先向泛宪政派中生代标志性人物老贺“砍一刀”。呵呵,身在理论学术江湖,只好如此。】
我与老贺公交私宜都不错,很钦敬他经由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路径为社会做出的杰出贡献。但昨天打开微博,看到满屏幕都是“Bia Bia”——老贺要借匿名隐形反宪政派小将之巴掌,来打我等“社宪派”人士的脸,还帮他们指控社宪派“涉嫌颠覆”——是可忍,孰不可忍也!所以,社宪派要揭一揭老贺的老底。
老贺在微博上说:“如果宪政的基础是民主、权力分立与制衡,那么一党执政就要受制于国民通过选票方式所作的选择,那么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毫无疑问,老贺早已认定我国现行宪法属于“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而实际情况是,在这方面,中国现行宪法比他看到的更甚一筹: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宣示与宪法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结合在一起,已将中国确定为由中共固定领导(包括执政)的国家。所以,按照老贺关于“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作为一个泛宪政派人士,应该坚决反对实施现行宪法才符合逻辑,其中的反对,逻辑上包括反对落实现行宪法中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条款在内的一切规定。
但是,老贺几十年来反对过落实现行宪法这些具体条款吗?显然没有!不仅没有,他还一直致力于推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等他比较看好的规定的落实。所以,老贺最多只是情绪化地、抽象地指责“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及至遇到具体问题,他还是得求助于这部反映中共根本主张、确认中共“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换句话说,他行动上始终只好同社宪派一起“反宪政”(实际上是落实宪政),只是在嘴头上做泛宪派。
在我的印象中,老贺每遇大事,必直接间接求助于现行宪法。今下午在网上查证,我发现自己记忆的情形果然属实。先请看四件有代表性的事实:
1.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发生时,素来急公好义的老贺积极奔走,支持北京大学3名法学博士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2.没过几天,老贺又求助于现行宪法第71条。此事正如他自己后来所言,那时,“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71条特别委员会条款,对事件进行调查。”
3.薄、王在重庆无法无天、野蛮践踏法治和人权,老贺一时急了眼,于2011年4月发表了著名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大声疾呼:“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阁下说这个话,所依据的肯定不是英国宪法或美国宪法,一定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7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4.温州2011年7月特大动车事故发生,举国关注,老贺拿什么提出应对办法呢?还是现行宪法!他事后回忆说:“26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呼吁,这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应该依据宪法第71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委员会应由立法机关成员和特聘专家组成。”还是要实施现行宪法和依据它制定的法律嘛!
我做了上述查证后,又打开老贺在某大型学术网站的文集拜读和学习了一小会儿,很快看到老贺号召严格实施现行宪法或敦促把现行宪法落到实处的两篇文章:
其中一篇,是老贺2004年3月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做的学术报告。他在这个谈中国法治建设的学术报告提出:“首先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或者是宪法的至高无上。在一个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必须居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们国家宪法的最后一段,写到了‘所有的组织,所有的政党都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和宪法的范围之内’,没有那一个组织可以超越法律。”这里老贺显然是口头引用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和正文第5条的相关规定,并期盼实施。
第二篇是2005年7月上网的《宪法的命运》一文。在此文中,老贺写道:是哪些因素让我们制定了冠冕堂皇的宪法,但又每每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也许,有必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再以‘邻壁之光’照射我们‘汉家故物’,这样的对照可能有助于发现那些能够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从而为宪政发展寻找可能的路径。”列位网友,其中“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这“我们宪法”,难道不是中国现行宪法?难道是美国宪法、德国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俄罗斯宪法不成?
写到这里,我仿佛也听到了“Bia Bia!”那应该是老贺的巴掌和自己的面皮发生的碰撞。希望老贺别太当真啊。
玩笑该打住了。说真的,按照老贺关于实施“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宪法,其“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必须当广大网友的面做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
(甲)承认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也是落实宪政;
(乙)承认自己言行不一,立场不定,摇摆于泛宪派与社宪派之间。
不客气地请教老贺:尊意是选甲还是乙?
我想老贺肯定不承认自己反宪政,所以,我还得进一步请教他:何以阁下实施或推动实施包含“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现行宪法不是反宪政,而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就是反宪政呢?
如果老贺无语,那我再追加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说,现行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内容虽然与宪政范畴的某些基本要素难以共存,但它并不妨碍我们落实宪政范畴的另外一些基本要素?
坐等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答疑、赐教。
(未完待续), REAK: normal; LINE-HEIGHT: 27px; WORD-WRAP: normal">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Studies of Selected Pivotal Ideas", (David Fellman, "Constitutionalism"), vol 1, p. 485, 491-92 (1973-74).
[5]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titutionalism.
[6] Norman Dosen ,Michel Rosenfeld and others,Comparative Cconstitutionalism:Cases and Materials(Louis Henkin,a New Birth of Constitutionalism),WEST GROUP,2003,PP.11-12.
[7] Vicki C.Jackson and Mark Tushnet,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Press,2006,P.243.
【话说宪政之二】谈论宪政需要了解的宪法基本知识
童之伟
宪法学是入门容易真正搞懂难的学问。在西方,有的教授一辈子只研究宪法一个条款或一个修正案,到死还留下不少问题。这挺正常,因为一个宪法条款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变化。
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有文化能认识字就能读懂宪法,那是很大的笑话。我国由于存在两种情况,造成宪法极难理解和解说。一是没有宪法解释例和违宪审查例做参照,理解宪法犹如在看不到航行标志的海上行船,极难辨别东西南北。二是法学院校不适当压缩宪法课时、合格宪法教师缺乏等原因,中国宪法学教育水准总体偏低。因此,不仅一般法学教授,甚至宪法教授,有时都不能按国际公认宪法学原理解读中国宪法,更不用说那些并不是凭学识做上去的高官和其他公民。所以,每次碰到宪法遭误读的情况,我的选择多数是无语,因为说清楚太难。
对宪法本身,即使是制宪或修宪者群体,其中不少宪法专家,集思广益,有时候也会出认识错误。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规定,极可能是一个认识错误。大家知道,解释宪法就会形成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要成其为宪法解释,必须足以约束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但试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它对宪法做出的解释如何能约束全国人大?如果不能约束全国人大,它的解释怎么能叫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这个问题。
再看司法实践,连最高法院面对宪法都常有摆乌龙的情况。所谓齐玉苓案解释及相应宣传、还有他们就禁止引用宪法条款向各级法院下达的文件,都属于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宪法问题认识不能到位造成的状况。甚至最高法院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前院长,他写的《论宪法实施》一文,都被我们当成中国法官不懂宪法的实例年复一年地做博士生教学参考。
可能还有人会说,我在某某杂志发表了多少论文,出席了什么重要学术会议,影响如何大,能搞不清宪法问题?但我说,那都是宪法认识能力之外的东西,不能说明什么。
言归正传,现具体罗列几条谈论宪政需要知道的宪法基本知识:
1.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全部可供分配“权”做出权利与权力的两极划分,然后配置公共权力(职权、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一部宪法,只要公权力配置比较合理,基本权利保障比较充分就可以了。其它规定写多了也是白写,没什么用。有些学者动辄做什么良宪与恶宪的区分,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谁给我们道德权利做这种善恶判断?宪法是一个整体,你否定了这一部分,另一部分势必跟着受害。很多人一方面恶评本国宪法,减损其权威,另一方面遇到恼火的事情又求助宪法,批评公权力违宪,把宪法做依靠,以致立场经常自我对立。
2.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除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外,宪法其它条款实施起来都不会特别困难。当代各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重点都是讨论基本权利保障。另外,宪法任何抽象原则或国家定性,都不可能否定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效力。宪法原则或国家定性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具体规定相比,后者在立法上优先于前者适用。所以,不时有人指责说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容妨碍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毫无道理,不是恶意中伤,就是无知。
3.宪法是调整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范,故对宪法来说,其中只有宪法规则、原则有效力问题,其它表述不存在效力问题。中国宪法学界(权且以中国宪法学会及其头面人物们为代表)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构成宪法规则,有完全的效力;历史回顾不构成宪法规则、原则,完全没有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因较为抽象,故只能与宪法文本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产生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在制宪修宪时对宪法正文的具体规定有指引作用,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以其中抽象的原则否定宪法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个人意见再加一条:立法不能违反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
4.中国宪法学界从来都说“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修宪指导思想,但没有说过它是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落实在宪法结构中,其本身不作为宪法原则存在。
5.中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以意愿的形式,与宪法总纲关于“工人阶级领导”的规定一起,确立中共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并不是用宪法规定中共长期乃至永远执政,两者不是一回事。
6.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好,执政也好,在中国特定背景下属于类似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所说的“政治问题”,不是修宪能决定的状况。说穿了,这个问题取决于宪法后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在宪法上扯去扯来毫无实际意义。在这类问题上,宪法只记录政治过程的结果。哪个社会政治集团有本事改变这一结果,哪个就把改变后果记录在宪法上。这是利益之争,至于是否发扬“风格”,完全取决于胜利者或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所持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这方面,胜利者之外的人无法强求,要面对现实。
7.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或执政虽实质上属政治过程决定的问题,但宪法在形式上如何记载中共领导或执政的事实,以及如何限定领导或执政的权力、程序,却应该是由宪法决定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宪法的弊端不在于它记载了中共的执政地位,而在于它没有在清楚记载中共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中共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应遵循的程序。在宪法上,具体列举即具体限制,没列举的权力就算没有。坦率地说,我提这种主张主要是从立宪君主制宪法中获得的灵感。
8.中国宪法主要通过立法来适用,其次是行政性适用,法院、哪怕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进行宪法裁判。中国宪法架构在这点上与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西方完全不同。在中国民主集中的权力分配架构下,即使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做出宪法裁判,因为这种案例或判例不可能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效力,而没有这种效力,就谈不上什么宪法司法。按宪法,中国最高法院连解释法律的职权都没有。
写到这里,心情很沉重。
【话说宪政之三】对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补充阐释
童之伟
前面已经介绍过,从宪政在其故乡的本义看,它包括三方面的要素:立宪,一般指有一部成文宪法;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实施宪法,其重点和难点是落实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宪政与宪法不可分割,欧美这些宪政观念大体上从19世纪初叶起就开始随宪法观念一起从欧美向世界的其它地域扩散,鸦片战争之后不久其影响开始及于中国。
宪政观念是抽象的,但作为法律制度的宪政却是具体的,表现为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宪法实施体制和状况。说宪政是具体的,基本的意思是说,各国宪法内容和形式不同,宪法实施的体制和结果各不一样,当代中国的宪政,表现为中国现行宪法的实施。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包括从主义的角度,找出中外宪政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见仁见智,应可畅所欲言。
什么是社会主义呢?社会主义原本指主张对经济资源做社会化占有和对劳动产品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学说,到中国后先是指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按1982年宪法,它主要指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但是,在中国近30年的语言运用实践中,社会主义一词的实际含义已经明显超出了经济范畴。它首先加进了中共领导的含义,进而在当今中国发展成了一个含义明确的符号,即一个指称现行宪法框架下经济政治制度的符号。所以,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关系,今天通常就是指现行经济政治制度与宪政的关系。
但是,法学人士所讲的宪政,绝对不像《环球时报》胡锡进先生5月28日在微博上说的那样仅仅是一个用来与谁展开“政治博弈”的表述,而是可以一一拆解开来的制度性结构。在这一点上,历史学家雷颐先生写的一个微博说得很到位:“曾问一些学生:你赞同中国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宪政吗?大多不赞同。问你赞同实行民主宪政吗?赞同多。问你赞同限制党的权力吗?赞同者更多。问你赞同人大向政府官员问责、官员公布财产、新闻自由……吗?几乎全赞同。”这样谈问题,就逐步涉及到了宪政的具体构件。其实,连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也看到了宪政后面的具体内容,君不见,她否定了一系列具体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不过,她否定的那些内容,倒也与社会主义宪政没有很大关系,因为社会主义宪政在中国表现为中国宪法的实施,她还不敢公开反对,只敢以否定宪政概念的方式间接抹黑。
话说回来,即使将宪政单纯看做表述方式,胡锡进先生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他指责学术界人士对于被要求不讲宪政作出的反映,性质上属于“少数人”搞“政治博弈”、是“强求‘宪政’进入国家正式话语体系,替代现有表述”。这是颠倒了事情的因果关系,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因为,这次是掌握公权力机构要求民间或学术界放弃“宪政”话语在先,民间或学术界的反响是由公权力行为及其安排的配合动作引发的。民间或学术界没有“强行”让国家干什么不干什么的手段,最多只是“强烈要求”公权力收回对学术界宪政话语的干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不仅仅是高官显贵的国家,事涉统治方式,被统治者有权对“国家”提出强烈要求,这是中国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开口就扯到“政治博弈”,这种阶级斗争为纲思维本身就背离现行宪法的相关精神。
至于说使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那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情:既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那么这部宪法的制定、修改、内容及整个文本的实施过程,当然应该统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对社会主义宪政,我在微博上提出过一个简明定义的“征求意见稿”,将其表述为“在用宪法确认中共长期执政地位的同时,也用宪法明确限定中共党权范围并对其运用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此稿发布后幸获众多网友赐教。充分注意到并参考了众网友对“征求意见稿”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后,现将原稿调整为正式表述方式:“社会主义宪政是指,在不否定中共长期执政之宪法正当性的同时,也用宪法明确限定中共党权范围并对其运用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面有效实施宪法。”
将宪政概念中对中共宪法地位的定位语言做上述修改,主要有这样一些考量:国民中相当大比例的人口对中共长期执政,虽不热心支持,甚至有所保留,但也不反对或不愿置可否;社宪派人士必须争取这部分国民认可其学术观点或不反对其学术观点,以扩大其社会认同度。
中国人民大学杨教授的高论在《红旗文稿》推出后,反宪政派叫好很自然,可泛宪政派也跟着叫好,这就不那么合情理了。杨教授写道:“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我注意到,有泛宪政派网友对其表示敬佩,据说那是因为杨教授理论上很彻底,其说法为他们关于宪政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的观点做了旁证。
不过,我看杨教授的观点一点也不彻底,因为,按她的逻辑,还必须否定宪政的蓝本宪法本身,必须否定宪法乃至法律存在的必要性。按同样的逻辑,杨教授至少还应该指出,即使中国容忍宪法、法律存在,也只能让它们做样子,只能像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处理君主与法律的关系那样处理中共各级组织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泛宪政派网友中有的学者仅仅因为杨教授的话有利于自己论述的完整性,就容忍反宪政论这样罕见的理论大倒退,让人觉得有点不合情理。
我知道,泛宪政派认为我的社会主义宪政定义“征求意见稿”从理论上认可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的表述违反民主原则,因而很不快。对此我表示理解。其实我自己对一个党固定处于执政党地位,心里有时也难免感到不爽——至少这种政党体制不能满足人追求新鲜感的固有本性吧。但更多的时候我又想,欧美学术界几乎都承认,在宪政的故乡英国,自1215年(英国文献有说1217年的)起就有了宪政,而那之后的几百年间,实际上都是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唱主角,并没有多少民主因素。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还有差不多一百多年是实权君主唱主角,国会唱配角,再然后,才是虚君共和,民主居优,至今民主也不彻底,还有个世袭君主。
所以,基于英国的历史经验,我常常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1.我国知识界是不是可以模糊地理解宪法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迁就一些好像不符合民主原则的政治现实?
2.我国知识界是不是可以放弃一些虚的坚持,换取或谋求一些比较实际的政治权利?
3.英国13世纪初叶以后那么长的历史时期存在专制君主,各国政治学界、宪法学界都承认英国相应的时期有宪政,那么,中国知识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是也可以对中共的一党执政不予挑战呢?
对以上三个问题,我的答案都是:应该可以考虑!
我把自己对中共执政宪法地位的态度说出来,还有以下依据。
首先,中共长期掌握执政地位,这是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是不会以我们任何人的意志或看法为转移的事实,中共自己所持的理论和价值观也不允许其放弃这个地位。所以,现在挑战中共执政的宪法地位完全没有必要,也毫无现实意义。理论学术界承认中共在宪法上享有长期地位,只不过承认一个明明白白、还远远看不到改变可能的客观事实。因此,认同中共这种宪法地位者最多只能算给中共送了个顺水人情,且他们还不一定领这份情。
另外,要正视中共的社会基础和实力。我说过,中共有“广泛社会基础和强大实力”,好像有些网友不以为然。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中共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国家强制力,不用多讲,大家都懂的。就说社会基础吧,中共至少现在有以下阶层中压倒性多数的支持:享受各种优待的在职和退休党政干部、武装组织官兵、民主党派政协人员、高级知识分子、享受高薪的国企和国有事业单位高中级管理人员、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权有保障的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待遇良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职工,还有改革开放以来得到实际好处的其他阶层。只要中共今后的安排能够不明显减损这些阶层的的权利和利益,他们现有的效忠态度不会改变。
谈到社会基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另一方面观察普通公民群体,这个群体是最为庞大的社会主体。他们总体素质在可以预见的今后一段时期还只能适应目前的政党体制。网民是中国公民中文化水平最高的吧,但我通过长期观察,发现这个群体中的绝大多数,往往对一些感性的事件特别愿投入感情和精力,且参与的理性程度很低、满口脏话;而他们对于一些涉及增进公民共同权利保障或他人权利保障的重大制度性事态,如刑诉法修改、言论出版的自由保障(如面对其他公民被剥夺法定选举权、社会知名人士微博被无缘由销号)等等,往往还明显缺乏参与维护的意愿。
最为重要的是,在中共是否有长期执政的宪法资格问题上纠缠,或老是在这个要害问题上不必要地挑战中共底线,会让其产生强烈不安全感、我防卫意识,甚至还击意识。在这种状况下,不论我们大家如何想加强宪政具体要素的建设,往往都会被中共看成一种向其进攻甚至欲颠覆其执政地位的图谋。如果这种社会政治氛围不改变,中国将很难改善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通讯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私人财产权的制度保障,也很难成功建设现代司法所需要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宪法监督即违宪审查制度等等。
一句话,我主张我国知识界不挑战中共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支持中共的领导。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默契,中共从以下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1.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尤其要保障公民对公权力机构、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做出规划,在确保中共推荐的代表控制地方各级人大多数的前提下,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并释出一定比例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经由依法展开的竞争性选举选出。
3.着手建设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中心的审判制度,借鉴各国各地区的成功经验,保证法官廉洁、负责地工作;立法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众旁听自由。
4.采取制度化措施加强对公安部门行使治安、刑侦职权的外部制约,严格约束国保机构的活动,切实改善公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保障状况。
【话说宪政之四】且看贺卫方先生如何自圆其说
童之伟
【在社宪派眼中,替反宪政势力说话的反宪政派不过几个不入流的学界异类,不足为虑,理论上学术上可随时收拾。倒是泛宪政派理论学术实力强大,不敢小觑。因此,为确立社宪派理论学术优势,我先向泛宪政派中生代标志性人物老贺“砍一刀”。呵呵,身在理论学术江湖,只好如此。】
我与老贺公交私宜都不错,很钦敬他经由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路径为社会做出的杰出贡献。但昨天打开微博,看到满屏幕都是“Bia Bia”——老贺要借匿名隐形反宪政派小将之巴掌,来打我等“社宪派”人士的脸,还帮他们指控社宪派“涉嫌颠覆”——是可忍,孰不可忍也!所以,社宪派要揭一揭老贺的老底。
老贺在微博上说:“如果宪政的基础是民主、权力分立与制衡,那么一党执政就要受制于国民通过选票方式所作的选择,那么在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毫无疑问,老贺早已认定我国现行宪法属于“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而实际情况是,在这方面,中国现行宪法比他看到的更甚一筹: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宣示与宪法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结合在一起,已将中国确定为由中共固定领导(包括执政)的国家。所以,按照老贺关于“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作为一个泛宪政派人士,应该坚决反对实施现行宪法才符合逻辑,其中的反对,逻辑上包括反对落实现行宪法中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条款在内的一切规定。
但是,老贺几十年来反对过落实现行宪法这些具体条款吗?显然没有!不仅没有,他还一直致力于推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等他比较看好的规定的落实。所以,老贺最多只是情绪化地、抽象地指责“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及至遇到具体问题,他还是得求助于这部反映中共根本主张、确认中共“一党长期执政”的宪法。换句话说,他行动上始终只好同社宪派一起“反宪政”(实际上是落实宪政),只是在嘴头上做泛宪派。
在我的印象中,老贺每遇大事,必直接间接求助于现行宪法。今下午在网上查证,我发现自己记忆的情形果然属实。先请看四件有代表性的事实:
1.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发生时,素来急公好义的老贺积极奔走,支持北京大学3名法学博士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2.没过几天,老贺又求助于现行宪法第71条。此事正如他自己后来所言,那时,“我与学界四友曾呼吁启动宪法71条特别委员会条款,对事件进行调查。”
3.薄、王在重庆无法无天、野蛮践踏法治和人权,老贺一时急了眼,于2011年4月发表了著名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大声疾呼:“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阁下说这个话,所依据的肯定不是英国宪法或美国宪法,一定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7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4.温州2011年7月特大动车事故发生,举国关注,老贺拿什么提出应对办法呢?还是现行宪法!他事后回忆说:“26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呼吁,这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应该依据宪法第71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个委员会应由立法机关成员和特聘专家组成。”还是要实施现行宪法和依据它制定的法律嘛!
我做了上述查证后,又打开老贺在某大型学术网站的文集拜读和学习了一小会儿,很快看到老贺号召严格实施现行宪法或敦促把现行宪法落到实处的两篇文章:
其中一篇,是老贺2004年3月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做的学术报告。他在这个谈中国法治建设的学术报告提出:“首先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或者是宪法的至高无上。在一个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必须居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我们国家宪法的最后一段,写到了‘所有的组织,所有的政党都必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和宪法的范围之内’,没有那一个组织可以超越法律。”这里老贺显然是口头引用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和正文第5条的相关规定,并期盼实施。
第二篇是2005年7月上网的《宪法的命运》一文。在此文中,老贺写道:是哪些因素让我们制定了冠冕堂皇的宪法,但又每每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也许,有必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再以‘邻壁之光’照射我们‘汉家故物’,这样的对照可能有助于发现那些能够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从而为宪政发展寻找可能的路径。”列位网友,其中“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这“我们宪法”,难道不是中国现行宪法?难道是美国宪法、德国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俄罗斯宪法不成?
写到这里,我仿佛也听到了“Bia Bia!”那应该是老贺的巴掌和自己的面皮发生的碰撞。希望老贺别太当真啊。
玩笑该打住了。说真的,按照老贺关于实施“确认一党长期执政”宪法,其“本身就是反宪政”的逻辑,他必须当广大网友的面做一个二选一的选择题:
(甲)承认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也是落实宪政;
(乙)承认自己言行不一,立场不定,摇摆于泛宪派与社宪派之间。
不客气地请教老贺:尊意是选甲还是乙?
我想老贺肯定不承认自己反宪政,所以,我还得进一步请教他:何以阁下实施或推动实施包含“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现行宪法不是反宪政,而社宪派推动实施这部宪法就是反宪政呢?
如果老贺无语,那我再追加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说,现行宪法中“确认一党长期执政”的内容虽然与宪政范畴的某些基本要素难以共存,但它并不妨碍我们落实宪政范畴的另外一些基本要素?
坐等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答疑、赐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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