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宪政”的综述_求是理论网
(原网址:http://www.qstheory.cn/ztck/2013nd/xzzs/)
“宪政”一词自2012年底一系列事件的酝酿终成热词,学界、媒体、关心中国改革事业的人士乃至很多政府官员都在讨论关注这一热点,那么究竟何为宪政?这一发源于西方世界并已成为常态化的概念在中国经历了什么?它为什么近来突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口中的“宪政梦”究竟在梦些什么?在此,编者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尽可能地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说明阐释。 宪政的概念|宪政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学理论。 从法学视角看,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详细] 【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宪政其实是一个制度体系、结构系统。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所以它要求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充分贯彻宪法精神。[详细] 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 西方成文宪法的历史并不长,是从美国宪法开始的,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政的学说以及实践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如何建立一种既富于绩效,又符合正义的政府,就是贤哲热心讨论、政客乐于尝试的大课题。至近代,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分权与制衡论、人民主权论等思想理论和主张,为资产阶级革命作舆论准备,尤其是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与制衡论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详细]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一起同封建专制制度长期斗争并战胜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果。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冲破封建等级制度、行会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束缚,使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通过自由竞争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即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为保障资本主义经济巩固和发展,并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便需要制定宪法,以维护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详细] 清末民初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只有王政素无宪政,直到清末“西法东渐”时这一传统才被逐渐打破。尤其是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清朝政府意识到自身的困境,同时也很好奇日本何以经过维新之后变得强大起来,清朝政府貌似看到了宪政和富强之间的关系,于是便抱着以实现富强为目的的想法,尝试接受宪政这一手段。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以宪政为目标,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其代表性成果,《临时约法》首次规定中国的主权是属于国民全体,而不再是属于皇帝或者由皇帝和人民共享。在这个阶段,中国大胆的借鉴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宪政”一词不仅迅速成为知识界的共识,成为所有政治势力的旗帜,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宪政被无限期搁置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党一党独裁、以党代政的制度,宪政被搁置。国民党虽然承诺于1935年“还政于民”行宪政,但这个承诺一再落空。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宪政目标被无限期搁置。 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新中国成立前后 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八年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成了宪政的主要推动力量,它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1940年,根据地延安曾经成立了“宪政促进会”,在“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东亲自出席并作了关于宪政的重要演讲,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具备了行宪政的社会条件,共产党与一些民主党派联手共同追求宪政,中国再现宪政热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三部宪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和1978年3月先后制定、颁布了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改革开放之后 实施至今的八二宪法 1980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八二宪法的修正和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从1988年开始,宪法的修正首次使用了修正案的方式,而不是重新立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问题与探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也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逐渐浮现出来。比如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腐败现象频现、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发展思路,我国社会又一次进入“转型期”。 面对“转型期”中出现的问题,人们纷纷做出思考并给出了不同的方法和路径,宪政作为既在世界范围广泛存在,又在中国拥有百年尝试历史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再次出现在各种讨论中。在此轮讨论中,出现了一些脱离实际的论点和讨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讨论确实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在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中产阶层群体中,这些探讨显得更为活跃。中产阶层的壮大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已经被众多研究和实践证明,那么如何培育和引导这一群体,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详细] 十八大报告与中央精神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郑重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会上的讲话就显得更为意义深远。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改革的方向。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八二宪法历经4度修改。从“允许土地流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从“依法治国”到“人权入宪”,每一次修改都及时地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下一阶段的发展指明方向、开辟道路。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上的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观点,这些鲜明而又深刻的观点,为众说纷纭的宪政大讨论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给出了方向。[详细] 【相关事件】在十八大释放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号下,以及各界人士对习近平总书记纪念八二宪法讲话热烈讨论的氛围中,一些媒体如《南方周末》、《炎黄春秋》等,在别有用心的势力的鼓动下,纷纷提出宪政议题或在主要版面刊发相关文章,围绕着这些言论而发生的事情,逐渐演变成一场引起舆论热潮的公共事件。网络上那些用心险恶的言论,在攻击我国党管媒体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大肆兜售宣扬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这场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讨论,确实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并关注宪政,但遗憾的是,这些原本并不那么关注政治的人们从这场事件中开始了解的“宪政”,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正确路线方针中的宪政。 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用“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来凝聚共识、凝聚民心,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价值的共识和国家统一,也有利于在复杂多样的国际背景下坚持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利于把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的理念推上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为中国的宪政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宪政梦也并非不切实际的白日梦。 制度层面|制度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宪法地位与党的地位的有机统一。 宪政不是不可以提,只是在提的时候应当考虑中国国情,在落实宪法权威性方面的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相关文献,但最核心的问题应是怎么调节宪法的权威性与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之间的矛盾,只有从合法性上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中国的宪政才能真正推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党本身也要置于宪政程序之中。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决定力量。无视中国共产党的存在,不懂得中国共产党的作用,就是不了解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不懂得中国最需要的政治现实,也就不可能找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问题,问题在于党的领导的方式和执政理念。 在制度层面,还有关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探讨,这些思想也都十分具有价值。[详细] 实践层面|实践层面的关键问题是宪法的落实和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政实践就是在政治领域和政治过程中实施宪法,是一个“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的问题。[详细] 首先,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建设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其次,形成稳定、和谐的宪政秩序,审慎而正确地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中国政治发展来看,促进民主、扩大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阶段发展的主要方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思路。 再次,强化对“权力”的规范和制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党和国家改革政治体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主题。最后,践行宪政和保障人权。近些年的实践表明,人权保障在我国新阶段宪政建设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法治化的提升和人权保障的希望。 意识层面|意识层面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和培育宪政文化。 在宪政理念上,要走出“宪政是西方专利”的误区,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进中的共同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尽快加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建设,培育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宪政文化。 宪政意识不仅是对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反映,同时它对推进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没有与现行宪政体系和宪政实践活动相适应的宪政意识为其提供深层次的稳定支持,法治将会变成空洞的口号。能否正确有效地培育和引导宪政意识,从根本上关系着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与否。[详细]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宪政”的热,是有其历史渊源和大时代背景的,自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首部宪法条文至今,中国的宪政之路已磕磕绊绊走过了100多年,其间经历了理想主义的沸腾、失败现实的打击,至今日终于可以以一种客观、平和、理智的态度重新审视宪政,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策划编辑:唐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