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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不自重,何以赢得尊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8 13: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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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不自重,何以赢得尊重? 文/谭敏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51670c0102ea84.html 按语:本文是我对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刘练军博士刊发与《新产经》2013年第5期上《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一文的回应之作。回应源于在看过刘文后不吐不快的不解和不乐。不曾想到的是,一位法律学者一直在强调自己是独立思考,但此文刊出后却在微博遭多人批评;并且,一位学者的论点在刊出后不时受到他人的抨击,而且,有多人表示,这位博士实属缺乏实务经验,让他办几个案子,或许他就不是这样的认识。之前,我也未曾注意到刘练军博士的论断,只是在看过他几篇文章后,对文章的观点不仅难以苟同,而且有大为吃惊之感。例如,刘练军博士认为:1、实践中完全由法官枉法裁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为有审级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这种旨在避免此等情形的制度设置。一审法官枉法裁判有二审,二审法官枉法裁判有再审,对同一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官都先后枉法裁判,从而导致错案产生的情况即便存在,那也是极端例外;2、很多法官不争气,不但业务素质不高,而且职业伦理相当低下!但纵然如此,律师尤其是那些把法治、正义挂在嘴上的高调的公知化律师,依然不应该在法庭上跟法官死磕,因为死磕不但不能促进中国的法治,而且是法治退化的象征!3、律师在微博、报纸等媒体上批判乃至讨伐公检法人员,将律师不信任检察官、法官的秘密公布于众,这等于把法律人共同体“内讧”公开化。此等自揭“家丑”行为不但无助于美化律师公众形象,而且会刺激民众对法律人共同体的不信任,危及司法和法治社会信任根基,于公于私都百害而无一利。 这些论点只是我罗列刘练军博士文章中的个别语句,更多关于他的文章我不忍再阅读,因为少有真知,多是谬论,少有拙见,多是媚权。如果,法学博士的这些论点成为我国一些司法人员的信条,我敢肯定的是,不仅冤假错案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多,而且,法官还可以引用学者的此等观点为自己开脱,这样的学术论点对法治而言是莫大伤害,对冤假错案的预防而言,是为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开脱罪责。所以,当面对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我们或许就不难理解,为何追责是延缓的,道歉是缺失的,因为法官也认为自己很无奈,或许,这就是冤假错案追责难的明证。但我们还是期望,学者的研究应有助于冤假错案的减少和趋无,并且,有益于冤案的后续制造者有所敬畏和收敛,于此,才是学者的担当,也才有法治的昌明。在此,我还是建议刘练军博士,要么多和你所论述的“死磕派”律师交流下,看看他们到底是不是你所认为的一群胡闹之人;要么通过自己的“关系”看看律师死磕的庭审录像,然后再写出少被人批评和指责的文章来,否则,你的下一篇关于法官和律师的“谬论”之文,我依然免不了批评和回应,虽然,阅读你的文章不仅无助于增进学识,反而有“味同嚼蜡”之感,但为了不让此等谬论误导更多人,我情愿阅读完你的文章后再一一回应,否则,谬论只会加剧法治的倒退,而无助于法治的增进。 一、面对法官违法,律师该当何为? 在法官依法审判的庭审中,律师尊重法官即等于尊重法律,而在法官违法审判的庭审中,律师再尊重法官即等于对违法行为的默许和纵容,类似于错案的帮凶。对此有人或许马上要说,律师凭什么说法官违法庭审,法庭之上法官为王。殊不知,法庭为王的前提是“王”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且,“王”的公正和独立受到律师和公众的极大信赖和信服,如果,“法庭之王”不仅自损法律,而且极力侵害律师辩护权,这样的“法庭之王”不仅应当受到严加管束,而且应当加大对他的权力进行约束,如果放任“法庭之王”的继续违法那么即等同于纵容司法犯罪。并且,当有律师指责法庭违法时,立马会有人反驳,律师应该尊重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并还会引出法治国家的律师职业规则以此佐证律师不该在法庭之上和法官“对着干”或是“死磕”,但此论点恰恰忘却了一个前提——没有以法治的标准来要求法官,或是说,法官的审判远远没有达到法治国家的标准却一味地来指责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这就如同自身违法却指责他人不遵守规则,以法治国家的标准要求律师尊重法庭纪律却不以此标准要求法官独立和公正审判,当以两个不同标准来要求律师和法官时,这样的标准和结论又有何意义呢? 诚如之前所言,律师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这是任何律师必须遵守的司法礼仪,但是,当一个法庭首先不遵守司法礼仪时,律师可行、有效、即时的最佳方式就是进行抗争,而不是配合和纵容。有人会说,哪怕法官违法,律师也应当庭后进行申诉、控告或是举报,但不应在法庭之上和法官“死磕”,这样的建议我不知是出自于保护法官还是保护庭审甚或是视被告人权益于不顾而考虑。君不见,哪一个违法的庭审之后,法官还会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或是相关部门会理会律师对法官违法的控告和举报,庭审结束,审判即可宣告,哪怕法官违法,律师再为举报和控告都无济于事,因为,庭审已经完成,下一步就是下判。管什么律师举报或控告,一律不予理会。这样的庭后反映情况,能有效吗? 二、法官为何成了公诉人? 律师的对手本该是公诉人,但在中国的法庭上却成了法官,这样的庭审确实让人诧异,于此,法官必须反思,为何律师的辩护“对手”变成了法官,法官为何充当了公诉人角色,要和律师对着干?如果不能周全考虑律师为何将死磕的对象定为法官,只是一味的强调律师应当尊重法官,这无异于缘木求鱼,于事无补!置法官违法若罔闻,却将律师死磕定义为不尊重法官,刘练军博士一直强调,法治国家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执业伦理,但是,你恰恰忘却了,法治国家还需或是还有必要律师死磕吗?更有法官认为,律师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应该尊重法官,哪怕法官违法,哪怕庭审不义,哪怕法官侵害律师辩护权,他们自认为律师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司法权威,这样的逻辑推演犯了严重机械错误。律师尊重法官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只是当法官不遵守法律,律师再尊重法官岂不等同于助纣为虐? 而法官要赢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得自重,而法官的自重就是尊重法律。如果法官连法律都不尊重,又谈何赢得律师以及社会公众的尊重?而且,也没有哪一位律师打心里不尊重法官,更少有哪一位律师想直接对抗法官,但是,尊重法官的前提一定得强调:法官值得尊重!我一直反复说,程序的正义、法官的中立、司法的独立、律师权益的保障、司法的不受染指、法官业务水准的高超、职业素养的高尚等等构成了法官赢得他人尊重的前提,如果连这些都无从保障,一味的苛责律师尊重法官,无异于法官违法了却还要律师配合,等同于让律师做法官违法的帮凶和同党。 三、“靖江拘留律师”事件再评析 刘练军博士在《敬重法官才有法治》一文中引用“法律人”的言辞说到:“有法律人指出,靖江事件实乃“律界之耻,法治之殇”,认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大肆“矫情”,并把这种“矫情”当作对抗司法不公的英雄壮举,实则忘了这与法治、正义已渐行渐远。” 靖江事件的发生在中国司法的陋习还没有完全公开的情况下,爆发确有其必然性,实则,亦是律师死磕的结果。长期以来,中国律师和法官之间不仅缺乏互信,反而有互憎之疑,但原因却并非律师缺乏对法官的应有尊重,而是法官在律师以及民众心中缺乏尊重的前提和必要。司法不公的案件不时爆出、法官腐败的丑闻不时见诸报端,法院门难进的尴尬不时让当事人对法院望而却步,诸如此类的司法威信正在一步步被法院和法官自己消耗殆尽。在如此境遇下,不尊重法官也可以说成,司法本身即没有多少公信力可言的罪魁祸首应是司法不公,最应反思和总结的该是法院和法官,而不能怪罪于律师和民众缘何不尊重法官!靖江事件确实将我国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紧张关系公开化,但是,这是司法界的丑闻,横亘于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还有权力,中国式司法的不公和缺乏独立,权力的染指和介入必不可少。而于我国的司法和法治而言,靖江事件可以说是一个契机,它让司法的病态充分展现,但是,司法界却缺乏反思和反省的内敛。并且,还有学者为司法鸣不平,认为是律师的死磕才导致了司法的病态化公之于众,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这样的说辞实乃本末倒置,司法的病态不仅不应掩饰,反而应当公开,唯有公开病情,律师以及民众才能对症下药,如果任由司法的病态化蔓延和恶化,最终来临的必是司法的寒冬和病入膏肓。 四、“靖江拘留律师”事件导火线 刘练军博士针对靖江事件的导火线论述到:“此次事件的导火线,是王全璋律师在法庭上用手机拍照和录音。而其拍照的对象,却是他作为辩护人向审判长提交的案件材料。对于自己所提交的案件资料,事先没有做好复印备份,而要到法庭上来拍照存档,此诚有点匪夷所思。这种事情就是发生在一个初出茅庐的律师身上亦属于难以原谅的低级错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王全璋先生在法庭上干出这种事来,实难排除外界怀疑此举出自其“蓄意”和“故意”。 律师拍摄自己向法庭提交的案件材料,除过庭前准备的材料之外,还有法庭之上形成的即时材料。再者,律师之前准备的材料,因在法庭上有所更改,也需要留有备份,所以拍照说得过去。刘练军博士直接断定律师不对自己提交的案件材料备份,而要到法庭上拍照存档,有点匪夷所思的论点着实让人无语,全然忘记了法庭之上,还会形成新的案件材料。而王全章律师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在法庭之上拍摄自己准备的材料,法官竟以违反法庭秩序为由进而拘留,实乃枉法之恶习。至于刘练军博士所称的律师“蓄意”和“故意”猜忌实属学者的“栽赃陷害”,不值得一批。 五、律师违法法庭纪律和违反法庭秩序之别 违反法庭纪律和违反法庭秩序之间应有区别,违反法庭纪律属于情节轻微的行为,而违反法庭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任何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法律皆规范了处罚责任的比例,法官并非直接可以给予律师拘留处分。况且,王全章律师拍摄自己案件材料的行为应有别于拍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法官依据律师拍摄行为直接给予拘留难免给人打击报复律师之嫌。退一步讲,哪怕王全章律师在法庭之上拍照,法律对其的处罚也是“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而并非靖江法院的拘留行为,律师庭上拍照,法院直接给予拘留处分,这样的处分幅度除了打击报复律师之外,不知还有何种解释可以说明法院拘留律师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六、拍照即拘留,司法难逃打击报复律师之嫌 刘练博士一直强调说国外的蔑视法庭罪无需审判即可判处,但刘博士恰恰忘却了国外的法院和法官在民众心中的位置和地位以及法院的公正和独立审判有多高贵,如果只是一味的引用国外法官的处分权而忽略法官本身的公正审判权,这等于只想拥有权力但却不想承担司法公正的责任。 “靖江事件”先是律师拍摄自己向法院提供的案件材料,而后是法警因律师的拍照行为抢律师手机,再是法官要求律师提供手机密码,律师提供密码后法官不相信而后导致律师被拘留,这样的司法片段如不细加考量,有人即会认为,律师违法在先,不应拍照,应服从法官命令,而且,刘博士认为律师不向法官提供手机密码即属于公然违抗法官命令。实则,王全章律师的拍照行为应当加以区分,一是拍摄内容是自己提供的案件材料;二是拍摄之后法警直接抢手机;三是拍摄只是违反了法庭纪律,远远没有达到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四是拍照即直接导致了被拘留后果。而王全章律师说到,法庭有多处程序不义的硬伤,例如劝解被告人家属更换律师、对律师提出的合议庭人员回避申请不予理会、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之前,他即向法庭指明程序不义硬伤,但却不被重视,由此,和法庭形成了“过节”。而当一个法庭缺失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这样的庭审难免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平台,而且,因为律师之前指出法庭的程序不义,当律师之后因为拍照行为而仅仅违反法庭纪律之时,法官即给予律师司法拘留的严厉处罚,这样的处罚幅度不仅和律师的拍照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不相符,而且,俨然成了法官打击报复律师的口实——谁让律师之前要指责法庭程序不义。那么,当靖江法院拘留律师,我们便不难怀疑,为何一位律师的拍照行为会引起法官的司法拘留,因为律师不“配合”法院审判,指责法庭秩序不义,所以,法官要“教训”律师。 刘练军博士也不知哪里来的消息,直接指出“导致法官对王律师予以拘留处罚的,其实主要不是他在法庭上的拍照、录音行为,而是在其用于拍照和录音的手机被法庭暂扣后,法官要求王律师提供手机开机密码,但王律师自始至终都未提供有效密码,导致手机无法打开。王律师公然违抗法官命令,这是法官对他予以拘留处罚的根本原因。”前面我已经阐述,导致法院直接拘留律师的原因是以律师拍照为导火线,行打击报复律师之实。毕竟,律师指出法院的诸多违法之处,而且,不愿配合法院审判,在法庭上真敢辩护,这样的律师,法院不收拾才怪,所以,才酿成了后面的拘留律师事件。因而引发全国舆论关注,在舆论之下,靖江法院不得已,理亏之后草草释放律师,也算为自己挽回一丝脸面,但是,此案的后续追责却没有停止,因为,王全章律师委托陈光武律师复议一案正在进行中。 七、律师是否提供手机密码之争? 刘练军博士说因为律师没有向法官提供手机密码,所以属于公然违抗法官命令,而且,还延伸到属于蔑视法庭的程度。刘博士据此论述到“从北京来的王律师在靖江法院起而违反法庭规则,继而违抗法官命令,真不知道他是来办案还是来示威?这不是执业能力问题,而是执业素养和法治信念问题。其行为背后是唯我独尊的自大和对法官与法庭的轻慢及藐视。”刘博士此论全然将法庭的程序不义忽略不计,贸然将法官的违法行为当成必然。而律师拍摄自己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区别于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形成的材料,法警抢过手机后,法官要求律师提供密码,而据王全章律师事后说明,他提供了手机密码但法官不相信密码为真,在其手机被没收三小时后,法官宣布其手机有录音,但是,王全章律师的手机既然有录音,那么,录音是什么?为何靖江法院不敢公开?再者,律师提供了手机密码,被刘博士说成是不提供密码因此构成公然违抗法官命令,并且情节十分严重。我在此不知刘练军博士是来阐述学理的还是来拉偏架的?这或许已经不是学理的探讨,而是学者使命和责任的缺失导致了偏听于法院一方。并且,刘练军博士一些文章中将中国的法官说成公正的代名词的论点着实让人无语和不解,不知他是生活在法治国家还是和中国的法院内部有关系? 八、法治就是法官之治吗? 刘练军博士随后论述到:“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之治。轻慢法官、蔑视法庭,其实就是轻慢法律、蔑视法治。法官有无权威,是法律有无权威的外在表征。法官受尊重的程度检验着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在法庭上,法官的指令是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的“圣经”和“圣旨”,因为它承载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为它庭审才能有序地进行下去。各个国家都设立了蔑视法庭罪,且此罪唯一例外地可以不经审讯就立即执行,其目的就在于坚决维护法官的权威地位,以保证民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 首先,法治是法官之治的论断就有问题,法治首先是法官独立和公正审判,法官之治没有独立和公正作为保障,只会成为权力染指司法的重灾区。法官之治我不知在刘博士这里是法官独立和公正之治,还是中国式的权力领导之治。再者,中国法官现在有自治吗?而且,法官有无权威,依靠的是公正司法得以树立,并非强制要求民众对法官产生权威。而法官的受尊重程度和法官的独立和公正审程度息息相关,刘博士说法官的尊重程度可以检验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那么,是不是可以鉴于此判断中国的法治程度很低很低,因为,法官基本上少受人尊重。而且,我也一直认为,法庭的神圣和庄严是任何人等不得违反的理由,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需要法官来树立和提升,但是,中国的法官远远没有达到受人尊重的程度,刘博士以法治国家的标准要求民众尊重法官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想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要有被他人尊重的前提。如果中国法官依然甘受权力指导案件,案件背后还有权力染指,公正和独立荡然无存,司法公信力极具下降,这样的法官,又何以赢得民众的尊重呢?而民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也正是被法官的枉法和擅断所消损,一味地指责民众和律师不尊重法官,倒不如反思法官有哪些值得尊重的理由! 九、尊重法官之外,更应强调法官值得尊重 刘练军博士用大量国外的法官受尊重事例说明尊重法官的益处和价值,其实,这些无需刘博士列举,任何一位诉讼参与人和法官都没有过节,于律师而言,尊重法官自不待言,于民众而言,对法官的敬畏当属必要。但是,将尊重法官的论断放在当下中国司法的语境中,刘博士首先得明知,也应当向法院系统人士阐明一个道理,法官何以赢得尊重?为何法官不受尊重?谁都知道尊重法官是应当的,但是,中国法官不受尊重的原因难道刘博士揣着明白装糊涂吗?国外对法官的尊重必然和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有关系,而且,人们对法官的尊重程度是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刘博士在此只强调要尊重法官,但丝毫不提司法如何公正和独立审判,这样的论断不仅毫无意义,反而无助于法官赢得尊重。而且,还有可能给法院造成一个假象,首先是民众不尊重法官,所以才有司法不公,如此,刘博士的论断岂不更为祸害无穷! 刘练军博士说到“面对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按照自己所需要的立场来执行法律,辩护律师理应保持克制和冷静,而不应恼羞成怒地“闹庭”,将法官的尊严和权威踩在脚下。”我不知刘博士是真傻还是装傻,既然你都下判断法官严格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按照自己所需要的立场来执行法律,如此,哪还有律师“闹庭”呢?再者,刘博士见过哪一次的律师闹庭是因为法庭的程序正义?法官都守法了,律师和民众自然尊重法庭和法官,所以说,法官严格执行法律,首先没有律师“闹庭”,再者,当然会赢得尊重,最后,司法公信力自然得以提升。而法官的尊重和权威只会被自己踩在脚下,比如冤假错案的曝光和司法腐败的暴露! 刘练军博士还说到:“须知,法官的尊严扫地以尽,就意味着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律师为当事人的权益而“死磕”固然令人钦佩,但如果为之而突破敬重法官的法治底线,那就得不偿失、因小失大。”我想说的是,法官的尊严扫地以尽,首先法官得自问,为何自己不自重?为何公众对法官的尊重全无?为何法官难以赢得尊重?法官的尊严扫地也确实意味着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但这是被法官自己消耗的,没有法官自重,哪有法官受尊?而律师的“死磕”不仅令人钦佩,而且应当极力加以赞许。刘练军博士说律师的死磕突破敬重法官的法治底线,那么,请刘博士先回答,当法官审判的底线已被法官自己丧失,当法庭之上除了法官还有权力领导庭审,当法官自己不自重,这样的法治底线难道不应死磕,难道还要律师配合吗? 十、如果法官守法,哪有律师死磕? 刘练军博士最后说到“不尊重法官的人,对法治充其量也是叶公好龙式的喜爱。真要为法治而努力,请从敬重法官开始。法官是法治和正义的守护神。法官权威乃不可或缺的法治秩序生成要件。” 我想说的是:不尊重律师的人,对法治充其量也是徒有虚名的自夸。为法治而努力,且从尊重律师开始。律师是司法正义的力促者,能够防止法官在审判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缺失了律师的辩护,错案酿成的几率远远增多,而冤案铸就的可能无限增大。律师的权益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检验尺度,当法官违法,进而不尊重律师权益时,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官还值得律师尊重,更难以想象的是,还有学者为这样的法官叫好! 最后,以我的一条微博结束这篇回应之作:如果法官守法,哪有律师死磕?如果庭审依法,哪有律师较真?如果程序正义,哪有律师抗争?如果律师权益得到维护,哪有律师绝食抗议?如果司法秉持公正,哪有律师顽强叫板?如果律师辩护权得以保障,哪有律师曝光法官枉法裁判?如果我们保持冷漠,哪有权利不争自来?如果论点没有争鸣,哪有认知的共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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