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动态首页 > 律界动态
张青松:追求百分百正确致纠错无力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2 10:58:54
如果要研究错案,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错案?如果以通常公众的感受来谈错案,只要群众不满意的就叫错案,那么错案将会比比皆是。这种理解有失偏颇。错案本身是司法制度的一种代价,是必然产生的。任何司法机制下都会有错案发生,如果说有一种制度能够保证任何案件百分之百正确的话,这种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违背了基本的破案规律。所有的司法制度下都有错案,问题是如何避免和减少错案。错案的定义是什么?我个人理解,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是错案: 第一种是无辜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无罪的人被追究为有罪,这是一种标准的错案,从案件结果上看,无论追究程序多么正当,就结果而言,这个案子本身就是错的。第二种是司法机构恶意、故意放纵有罪的人不被追究,这种情况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的渎职行为,错案本身就是犯罪产生的一种后果。第三种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这种情况算不算一种错案,我觉得要区分情况对待,就事实认定方面而言,法律本身就是一门科学,对案件事实判断、对一些情节上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证据去推断,这样多多少少跟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从量刑方面而言,恐怕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性质和事实判断都有不同的看法。这也是为什么刑法界在就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法官所作出的任何判断都是真理,这一种情形严格意义上讲不应该算是错案,除非办案人员存有恶意的成分。 第二个要研究的问题是错案的纠错机制。从律师辩护实践的现实感受上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案很多,而且纠错非常难,主要的原因在哪里?第一个最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这里面存在一个悖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存在的目的是让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没有的任何关系,关系越超脱,办案越公正、越客观。现在的各种考核指标,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有罪率、发回重审率、上诉率等等,各种“率”对每一个办案人员进行考核都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关系到升迁,关系到前途,甚至关系到自己的饭碗能不能保得住,因此我们内部考核机制使每一个办案人员与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回避制度就荡然无存了,因为只要介入到案件中,就可能演化成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所以说一个案件如果确实存在错误,从侦查到起诉,从一审到二审,所有接触过案件的人员都会力求保证这个案件不被推翻,一旦案件被推翻,原先的办案人员全部都要受到考核上的减分,影响前途,影响荣誉甚至影响其职业能否保留下去。所有的办案人员因考核机制被捆绑到案件中成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期待让司法人员去推翻这个案件,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 实践也证明,现在推翻很多案件之后,就要面临严厉的责任追究问题。就高院来说,如果高院法官把一起刑事案件发回重审,那么不仅要扣原审法官还要扣二审法官的分。这样的一种捆绑,逼迫二审法官维持原判。可以说司法机关将所有工作的成效以车间主任管理的方法来管理司法工作,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刑事司法所有的程序都被内部考核机制完全淹没,因为如果依法办事其利益就会受损,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不能得到彻底执行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我们以往的各类报告来看,似乎都力求塑造一种颠覆不了的“真理”,力图追求百分之百的正确。有关优秀公诉人的报道中,必然会有的一条就是其从事公诉多少年,共起诉多少案件无一例差错。优秀的侦查员亦是如此。对优秀的法官有同样的要求,如办理多少案件,上诉维持率要达到99%或者是100%,或者说无一例发回重审、无一例被改判等。在这样的一种认识状况下,我们不敢面对实际上存在的错误。这也是纠错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制度设计而言,我们的纠错程序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刑事程序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各自独立的、互相监督,一审过后会有二审,并且我们的两审终审制后事实可能还很难真正生效,案件永远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一个案件不管通过多少次申诉都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这样一种程序始终不能有效运转,就是因为这样两个概念:一是我们不敢面对错案;二是内部考核制度把我们的司法官员与错案捆绑在一起,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错案被纠正之后是不是必然要追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记得当年国家赔偿法刚出台的时候,曾经有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认为该法可以促使所有错案得以追究。实践证明,国家赔偿法带来一个非常明显的负面作用,相关工作人员不敢纠正错案,一旦纠正后,国家财政将受到损失,个人要受到追究。那么是不是必须要追究个人责任,我觉得必须要分情况讨论。 既然错案是不可避免的,公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就不能要求司法人员不犯错误。什么样的错误可以追究?首先,严重明显的程序性违法案件必须加以追究。看现在翻过来的这些错案,几乎没有一起案件不涉及程序违法。其次,主观上有过错的案件。以许霆案为例,关于该案的定罪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有罪,一种是无罪。现在判了有罪,这个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发展情况来说可能以后要被翻案,如果翻案是不是会追究法官责任,我认为不能追究。无论一个案件的实体结果是多么的错误或者多么的正确,只要法官善意理解法律、独立地作出判断,自己坚信是正确的,这个案子就不能追究法官的责任。
|
|||
| 上一篇:江平:周强对于法律的尊重,是我们法学界所公认的 |
| 下一篇:经理人别碰刑事法律的“高压线”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