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开会的通知,今天上午稍稍做了一点准备,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无论在任何社会,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总体来看,冤假错案在逐步减少。但不是直线式下降,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急剧增多。
二、凡是开明的统治者,都希望能够实现太平盛世,力求把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只有良好的愿望(例如早就提出“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不一定就能达到不出错案的目的,关键要看能否实施稳妥的政策和健全的法制。
三、冤假错案频发,应视为国家的耻辱,其存在的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例如,苏联垮台的原因固然很多(高层的腐败,两极分化,经济建设没有搞好,民族问题没有处理好,等等),但滥杀无辜,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致使民怨沸腾,无疑是促使其垮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建国以来,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却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文革”中,“冤假错案遍于国中,亿万人民深受其害”(叶剑英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胡耀邦主持大张旗鼓地平反冤假错案,表明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深刻反思。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冤假错案仍然不断发生。有些错案错得十分邪乎,像佘详林、滕兴善、岳兔元、赵作海之类“逝者生还”的案例,世所罕见,但在我国却接二连三地陆续被曝光(最近又一批错案被集中曝光)。为什么会不断发生这样的错案,很值得认真研究。
五、无论任何错案,都是办案人员基于认识错误或判断、决策失误造成的。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各不相同,基于认识的错误或者对某些问题的判断发生失误,造成某些错案在所难免。但“逝者生还”的极端错案频发,恐怕就不仅是“认识或判断失误”所能解释,必须仔细研究此类错案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今天的这个研讨会,是一个内部的小型会议,因此,我想敞开多说几句。
实事求是地分析,应当说是某些制度性、体制性或者机制性的原因,使某些严重的失误导致错案,具有必然性:
1、运动式执法
运动一来,就事先定指标,规定硬任务,下达死命令。例如,“三反运动”一开始,毛泽东就作出极其严重的估计,认为“全国可能需要枪毙一万至几万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并批示:“各地如有需要杀几个贪污犯才有利于发动群众,亦可杀几个。”他逐一比较各地报送的打虎计划(当时把贪污犯称作“老虎”),说:“虎数增多,证明认识进步,信心增高,劲头增大”,要求向先进者看齐。如此不断催促,使各地报送的打虎数字迅速攀升,有的在第二天就成倍追加或者在几天内翻几番。这就必然导致扩大化的结果。
“三反运动”在定指标、压任务方面开了先例。后来在“反右派”、“大跃进”中更把这种做法推向了极端。“大跃进”中放“高产卫星”,事后证明没有一个是真的。当时,为了“保卫‘三面红旗’”(“三面红旗”指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大量捕人、劳教等,势必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对于这些经验教训,并没有认真总结。80年代“严打”,又重复了同样的做法。要求“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成批量地捕杀而不加以约束和限制,不出错案是不可能的。
近年来,公安部又提出“命案必破”,这是一个不科学的口号。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对每一起案件都破获。“命案必破”是一道死命令,逼使下面即使抓到了假的犯罪嫌疑人,也要严厉惩处。这是导致冤案颇发的一个原因。
2、联合办案,合署办公
这是一个老传统。在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同时还召开了公安会议和检察会议),把司法部党组打成了“反党集团”,随即将司法部撤销,直至1980年才平反并恢复了司法部。那次会议不点名地批判了董必武的法制思想,说“一些法院干部死抠法律条文,对法有了迷信,使法成了自己的一个‘紧箍咒'”,“把法神秘化、偶像化,成了束缚自己对敌斗争手脚的绳索,有时还想强加于人,束缚兄弟部门的手脚。”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到会讲话,其中第八个问题讲联合办公。他说:“联合办公,过去就是一揽子,每次运动都是联合办公,这才符合需要,自解放以来都是如此。什么叫做‘标准’,党的最大利益就是标准。……分为三个机关才是制约,在一起讨论就不是制约?这才怪!不要一个鼻孔出气,而要三个鼻孔出气!要资产阶级的鼻孔出气吗?这个问题扯了好几年,就是扯不清。”
在“大跃进”中,最初是推广“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宣布中央书记处作出两项决定:
(一)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以加强工作联系。
(二)三机关合署办公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保留二三十人,最高人民法院保留五十人左右,各设一个办公室,分别处理检察、法院的必要业务工作。
根据这一决定,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一个机关,创立了由公安统领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对后来三机关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在尽管不再提“合署办公”了,但又出现了由政法委召集三长会议“协调定案”,事实上取消了互相制约,形成“先定后审”,使司法的公信力丧失。协调定案并不能保证不出错案,反倒造成不少冤案。一旦造成错案,政法委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群众中产生了负面影响。
3、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却常谈常新。事实上,在我国,它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
问题是,打人者理直气壮,事发后又拒不认帐。往往用一纸“情况说明”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不仅可以“证实”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还足以驳倒当事人受到刑讯逼供的指控!法官竟相信这种“自证合法”又能驳倒对方的强辩!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无异于纵容和鼓励刑讯逼供,致使刑讯逼供成为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大弊端。尽管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实际上很难排除,很可能又会成为一纸空文。
4、评优机制
现行的评优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以王立军为例:王立军先后荣获“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辽宁省特等劳动模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位列“当代中国十大杰出人物”首位。天字第一号大英雄堕落为严重的刑事罪犯,固然是咎由自取,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我们的选拔和激励机制“捧杀”的。
王立军的问题,并不是后来才变坏了,他原先就存在很多毛病。他个性张扬,作风霸道,老子天下第一,在他管辖的范围内说一不二,稍不顺心就拳脚相向。1992年他在公安大学干部专修班学习时,因与他人争风吃醋,撕打在一起,满脸是血,闹得不可开交,当时就有不少同学称之为“土匪”。1998年发生三轮车夫张贵成被王立军驾车撞倒,又被暴打和拘留,更是一起横行霸道的典型事例。当时,《中国青年报》报道了此事的发生经过和张贵成状告王立军案的诉讼过程。事情很清楚:原本是王立军依仗权势欺压百姓,但为了维护“英雄”的光辉形象,竟判决三轮车夫张贵成败诉,有意偏袒王立军,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
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10月9日,公安部专门就此事发出《关于全国公安英模王立军受诬陷情况的通报》。内称:“王立军现任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自1983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始终战斗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一线,带领民警破获刑事案件2500余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2000多名。他曾流血负伤十余次。1998年10月14日,王立军执行公务时乘坐的警用轿车与张贵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两位乘车人摔倒在地,但未造成伤害。……自1999年3月以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先后收到许多反映王立军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同时,一些报刊围绕‘人力车夫状告英模局长案’大肆炒作,在公安机关内部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公安部和辽宁省有关方面认真调查核实,来信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对幕后策划、鼓动他人或直接冒名写信蓄意诬告陷害王立军的人员已分别作了处理。法院驳回张贵成的诉讼请求。”
时过14年后,回过头来再看这一《通报》,其行文就颇为蹊跷。本来是由交通肇事引起的讼案,却要扯出肇事者的一大堆“英雄事迹”,为其评功摆好。似乎英雄就可以横冲直撞,还可打人并将无辜者刑拘;媒体的报道被说成是“大肆炒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毫无疑问,这是对肇事者的明显袒护。正是这一《通报》给王立军撑了腰,使他有恃无恐。以后谁敢说他的坏话,绝对没有好下场!
现行的评优机制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把英模树立成高大全的形象,是没有任何缺点的圣人。一俊摭百丑,不允许任何人提出批评。王立军事件更将这种体制的弊端进一步放大。他身披的无数彩色飘带和耀眼光环,各级领导隐恶扬善的无原则、无节制的夸奖,把他给宠坏了,致使他目无法纪,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有人问他办事依什么法?王立军高傲地回答:“王法”!
最近,又一起事件颇为引人注目:曾被冠以“女神探”之称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遭遇“滑铁庐”。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事情发生在十年前: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就认定一具女尸是张辉、张高平所为。在长达七天七夜的“突击审讯”后,叔叔二人最终交代是“用锤子砸死了女孩”。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高平和张辉先后被移送新疆两所监狱服刑。
十分偶然的机会,冤案被发现。省高院宣告二被告人无罪。而造成这起假案的原因,就是由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据报道: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公安局预审大队的女队长、检察院批捕处的女处长、法院刑庭的女庭长,这三名女性的工作可以将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聂海芬在三大女杀手当中,以漂亮和温柔著称。
反思现行的评优机制,往往只是看谁能侦破大案,谁能把被告人送上法庭,谁能多判死刑,居然吹嘘“准确率达到100%”。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诉讼规律,也根本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办理刑事案件,本应是极度谨慎,如履薄冰,不可冤枉一个好人。但我们的某些办案人员,竟被吹捧为“神探”,放任诸如此类的“杀手”去冲冲杀杀。在这种体制下,造成冤假错案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5、执法环境堪忧
某些执法人员的冷酷实堪忧虑。一面是铺天盖地的高调宣传“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办案人员纷纷立功、受奖、升迁,荣誉和桂冠一顶又一顶地袭来;在歌舞升平景象掩盖下的另一面,却是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和对无辜者被冤枉的冷酷(简介河北省廊坊市的一起错案)。
想起孔夫子说过的一句话,照录如下:
孔子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1]
这段话译为现代汉语,意思是:
孔子说:“古代的法官力求给人留一条生路;如今的法官却总想找到理由把人杀掉。”与其把无辜的人杀掉,宁可放掉有罪的人。如今的狱吏互相攀比,以刻毒为高明,凡能加刑重判者,皆可立功获奖;公正执法则会带来后患。正如谚语所说:“卖棺材的希望年年都发生瘟疫。”并非是他憎恨谁想让人家死去,而是因为死人多了,他的棺材才能卖得快。司法官吏之所以要陷害人,道理就在于此。
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对错案的纠正就会设置种种障碍,想方设法阻挠被纠正,乃至要想纠错,可谓比登天还难。
上面,我讲了造成冤假错案的若干体制性、机制性原因。也许不准确、不全面,但许多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针对上述原因,要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关键是要解决制度性、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问题。
[1]《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