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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共同体宣言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0 14:39:32

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共同体宣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最近发生在云南法院中律师哄闹法庭,法官手铐律师的事件,再一次把法官和律师置于世人关注的焦点中。如何厘清、理顺、摆正两者的关系,如何形成健康、良性的职业共同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法官与律师身份、角色不同,职能、地位各异,然却同为法律人,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我们已经深深镶嵌在法治社会中,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共同承担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重任。
    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是法律,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是法庭,法官与律师共同心愿是正义。我们是推进法治国家的两股重要力量和坚实脊梁,法治昌盛和民众福址与我们息息相关。诉讼不能变得困难和疲惫,正义不能娄遭伤害与破坏。律师扰乱法庭、法官驱逐律师,为法律职业与和谐司法受辱蒙羞。
    法官与律师要相互独立。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体现着公私力,律师受雇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代表着私权利。法官和律师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双方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互不隶属、互不依存,为了守护正义,各自独立依法履行职责,独立承当法律责任。
    我们既不是互不认同的对手,更不是亲密无间的朋友,我们不存在你高我低的支配与服从,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敌对与博弈。法官需要保持超然和中立,保持稳重与慎重。而律师则需要保持客观和全面,保持有理与有据。我们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好法官和好律师是值得双方共同学习的榜样,是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基石。因幼稚和偏见而相互横眉冷对、冷嘲热讽,因私欲和霸道而相互拆台、互不相让,只能证明人性的丑恶和法律的悲哀。我们共同承诺:敬畏生命、敬重人权,敬仰正义。我们共同勉励:坚定法律信仰,坚守公平正义,坚守道德良知。我们共同声明:忠实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忠诚于祖国与人民。
    法官与律师要相互尊重。我们不仅仅代表着一个职业或行业,不仅仅代表着一个群体或阶层,我们更是代表着对规则的敬畏与臣服,代表着伸张正义的力量。法官和律师要学会互相欣赏、互相尊重。
    相互尊重是我们自信、品行的展现,遵守一切诉讼规则和庭审礼仪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我们要恪守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打破傲慢与偏见,以自身点滴的言行影响并引导民众学会对法律的尊重,在每一件平凡琐事的纠纷处理中学会彼此间的相互尊敬。
    律师要感谢法官的辛勤付出,律师不得无理藐视、诋毁承办法官,不得对案件的输赢做出不负其责的承诺,枉加评断,更不得挑诉架讼、偷奸耍滑、胡搅蛮缠,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名誉。尊重法官就是最好地尊重了法律,就是最好的展现自己的人格本色。
    法官要以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和公平、服众裁判结果来赢得律师的尊重。在诉讼活动中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要认真聆听,充分重视、仔细分析,不得怠慢无礼,失言怒责,尖刻讥评,更不得违反规定,蛮横霸道,动粗弄权,拒绝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权利。尊重律师就是最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就是对法律最好的负责。
    法官与律师要相互协作。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有差异,解纷无对立。律师真知正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法官雄才睿智,有利于运送正义。法官与律师不能相互猜忌、攻击,你辨你的,我判我的。保持中立、耐心、审慎是法官庄重与镇定的体现,客观、严谨、正确的律师意见将倍受关注和赞赏。我们要避免非正常的交往,畅通正当的交流。我们要学会在相互的协作中校正我们的理念,导引我们的行为。
    审判活动需要律师的积极配合参与,搞清案情,正确裁判必须兼听则明。法官要充分调动律师的作用,认真倾听和吸纳律师的意见,谦卑地听,包容地想,公正地判。律师越负责,替法官做的工作就越扎实,法官越容易作出正确的判决。法官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讲清为何输赢的法理、事理和情理,应当释明答疑,让律师理解并动员当事人接受公正判决,达到息讼宁人,案结事了。
    诉讼活动不是经验和技巧的简单表演,而是一次深刻的人文关注和理想寄托,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案件、提供证据、提出合法建议以及加强自身法律能力的提高,而不是着力于拉关系、搞攻关,为了金钱、名誉而屈从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故意曲解法律,纵容当事人挑起群愤,如此我们就无法立稳、站牢、行远。在我们手中精心撰写的法律文书应该是我们学识与经验、良知与智慧、能力与魅力的最完美答卷。
    法官与律师要相互监督。我们生活在一个相对熟悉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之中。频繁的工作与生活交往,难以避免的人情、说清,既让我们相互稔熟,也让我们难以承受法治之重。我们要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突围民众对我们的偏见和误解,共同净化良好的司法氛围。
    处在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我们倡导:严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努力做时流的明镜,人伦的雅范。我们共同勉励:保持必要的内修自省,正大立心、光明行事,独善其身,正派守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我们致力于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廉洁、高尚的业内、业外关系,不惧邪、不怕压、不离谱、不走调,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共同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司法形象立身,相互监督,以此来赢得民众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赖于尊佩。
    一个人的不幸是我们所有共同体成员的不幸,一个人的无耻乃我们所有群体的耻辱,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个不相信法律的人。我们应该共同倡导:双方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的案件处理,坚决杜绝非法的利益交往。对于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代理或审判的,我们要自觉地解除或回避。
    纯洁才能永恒,廉洁才能长久。我们应当成为法律信仰的塑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而不是欺世盗名,精于算计,敛收不义之财的生意人,律师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贿送馈赠财物索要好处,法官更不得钱权交易、玩弄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沉溺于斩不断理还乱的人情往来中,法律就会被扭曲,正义就会被蒙上双眼,忘记操守意味着背叛誓言。违法交易、吃喝请托、见利忘义,这些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败类和人民的公敌,都将导致我们共同荣誉的丧失,共同事业的减损,共同理想的打折。
    法官与律师要相互学习。置身于知识经济、终生学习的时代,面对知识的更新和问题的多样,我们要共同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习的忧患与紧迫,自觉地多一点学习、少一点应酬,多一些思考、少一些浮躁,把学习内化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把自己培养成知识型、学者型的职业精英。
     “活到老,学到老”是我们必须接受的时代生活方式,知识贫乏,能力平庸潜伏着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无知和无德是对我们最大的内伤和嘲讽,无能无庸更是法治的悲哀和无望。没有才华我们难以担当的重任,素质不高我们难以收获民众的敬仰、信任和服从。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学识渊博、业务精湛,而且我们还要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案件无大小,纠纷无轻重,对于一生只可能只有一次接触诉讼当事人,寄托着当事人对法律的无限期待,每一次案件的处理都有双方的付出与努力,都是一场鲜活、生动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我们要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我们要扶弱济贫、关注民生,自以为是、自大目空、自欺欺人、自暴自弃只能错失我们美好的人生和辉煌的伟业。
    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理性的决断力,亲和的人性力将彰显我们引领时代的仁德与风骨,有了这样一种力量,我们既不懈怠对妻儿的家庭责任,也不会牺牲原则去谋取功名,更不会投机钻营之术而趋炎附势、急功好利、愧对人民。
    我们应当牢记责任、不辱使命,应当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以开阔的视野、宽广的心胸,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高明的司法智慧、高超的司法技巧、高尚的人格魅力,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不辜负人民的信托,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实现法律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秉承“组织上多沟通、私底下慎交往”的原则,在机制层面上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我们尝试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沟通机制。定期共同策划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件分析,积极推动富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在制定相关规则时,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真问题,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我们有必要在法院和律协培训活动中,互相邀请代表进行交流、讲授,同时互设投诉专线,建立 “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对违法违纪法官与律师坚决查处,逐步建立起相互测评、相互信任、共同提高的制度。
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完善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心声,是我们铭心立志、明心入脑的誓言,我们共同寄国家法治昌盛,盼人民幸福和谐。
 
事件回顾
云南法官法院公开“拷律师”
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15日08:10  中青在线  张文凌 
 
2009年7月10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对昆明一位律师实施非法拘禁达40多分钟的事件,在云南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云南律师界执业者对此事表示“震惊、愤怒”,要求能严肃处理此事件中的当事人。一些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官在法院做出公然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事,是司法界的耻辱。”
7月11日,身心受到伤害的何律师,在网上发了这样一个帖子,他说:“感谢大家对我的理解和支持,让我屈辱的内心宽慰和温暖了很多。”
他告诉大家,由于考虑到对今后执业生涯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他在贴《控告信》时,把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他的名字省略去了,希望大家理解。当记者电话联系到何律师后,他表示不愿谈更多的东西。他说:“此事发生后,耽误了我很多时间,许多事需要马上处理,我必须把耽误的事赶快做完。”
但是他表示,对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他不满意。“虽然调查组认定法官未经批准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错误的,但对于为何要铐、是否请示、多长时间、参与人员等细节都未涉及,因此我希望调查组公开事件真相。”
众多律师在声援何律师的同时,对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表示出担忧。有律师认为,虽然此事件是一个个案,但它暴露出“律师其实是司法体系中的边缘人”。
“律师本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保护者,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却要考虑到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站直腰板说话都很困难。”一位律师指出,其实不少律师的工作都是“在委曲求全中进行的”。
他说,自己从不接刑事案件的辩护,就是害怕律师执业的“三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但是,这并不代表民事案件中就没有这些困难。”他说:“有时候,相比于当事人,律师更加委屈,更加忍气吞声。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个官司,所以他们敢说话;而律师一辈子都要打官司,即使是一个无可挑剔的案子,有些话也不敢说。他必须在法官面前小心翼翼,因为他今后还要打官司。权利的不对等,甚至让一些律师做出违心的事。”
今天,昆明上百名律师在一封“致云南法院的公开信”上签了名。这封公开信说:“作为何律师的同行,为了使公民基本权利不再受侵犯,为了还律师一个公正的执业环境,我们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监督,在全省法院系统内开展素质教育活动,杜绝此类事件再一次发生。”
律师发帖自述被铐经过
7月11日,云南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姓何的律师在“天涯社区”粘贴了一封名为《关于对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信》。原文如下:
“2009年7月10日上午8时40分左右,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澄江县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我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洪猛独任审判。开庭前,我方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当事人。
“庭审开始后,核对完当事人和出庭人员身份,洪猛法官口头通知我方,法庭决定不追加当事人。随后,庭审依次进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了案件实体方面的意见,刚开始发表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方面的意见时,洪猛法官打断我说,法庭已经决定不追加当事人,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无须对该问题发表意见。我想我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也就未对该意见进行阐述。庭审经过调解阶段后,就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打印好的庭审笔录交给我,要求核对无误后签字。我接过庭审笔录,开始阅读,第1页主要记录的是开庭的时间、地点、法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情况、权利告知等内容,我没有异议,就在第1页的页脚位置签上自己的名字,随后翻到第2页。由于我方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我特别注意了庭审笔录对该事实的记录,但我阅读了几遍,并未找到相应的记录,我就提出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洪猛法官对我说,法院笔录不可以更改,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另行书面提交。由于还要提交代理意见,我也未坚持要补正庭审笔录,就说,因为庭审笔录记录得不完整,我方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笔录我方不签字。洪猛法官非常不耐烦地说,你爱签不签。这时,我就将庭审笔录第1页上的签名用笔划掉(因为我担心被误认为同意庭审笔录的内容),然后在第2页的页脚位置写上‘由于补正庭审笔录的申请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上自己的姓名,然后将笔录交给洪猛法官。洪猛法官接过笔录一看,顿时暴跳如雷,大声对我说,你算什么东西,法院的笔录是你可以在上面随便乱写的吗?我说,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是我的权利,同样我也有权利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洪猛法官随后大声叫道:‘你以为法院是你家吗?拘留起来!’然后叫书记员去叫法警。
“我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就因为庭审笔录的签字问题,法官居然要拘留代理律师。但我看到洪猛狂暴的样子,不像是在吓唬人,于是就用电话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我刚打电话报告完情况后,洪猛法官对我说,你在法院的文件上乱写乱划,严重违反规定,你有三个选择,要么拘留,要么罚款,要么写检查,你自己选吧。我对他说,我有权利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也有权利写明不签字的原因,我没有什么错,我绝对不会写检查。这时,书记员刚好把两个法警带到法庭内,洪猛法官对法警说,卡起来,带下去。两个法警来到我面前,要我把手里的律师袍、电脑包放在桌子上,拉过我的手,把手铐卡在我的双手上。
“由于以上情况是在庭审刚结束时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等待签署庭审笔录,旁听人员又都是双方的亲属,所以,当洪猛法官叫法警在法庭上用手铐卡住我双手的时候,法庭内除了法院的人,还有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约15人左右。我作为代理律师,就这样被法官在庄严的国徽下,在维护法律威严的法庭里,无辜地被戴上了手铐。
“在两个法警的推搡下,我戴着手铐,被从二楼的法庭,带到法院建筑区外面的一块露天篮球场上。法警把我推到一个篮球架下,打开我左手的手铐,卡在一根篮球架铁杆上。就这样,手铐一端卡着我的右手,另一端卡着篮球架铁杆,我被铐在了篮球架上。法警告诉我不要乱动后,就走回办公室乘凉去了。我拿出我的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就在这时,法警跑了出来,一把抢走我的手机,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我的手机。法警拿了我的手机就走了。由于直接从法庭出来,我当时穿着整齐、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卡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暴晒下的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由于没有戴手表、没有手机,不知过了多久,一个法警出来打开手铐,告诉我,副院长要和我谈话。我被带到法警大队办公室,一个自称是洪副院长的人告诉我说,法院没有作出拘留我的决定,我可以走了,要我理解法院和法官的难处。
“随后,我走出法院,在法院大门口遇到我的当事人父子俩。他们见我出来,快步上前,一人扶着我的一只胳膊,轻声对我说,别怕,出来就好,官司我们不打了。刹那间,一直坚强的我,差点未忍住眼框中的泪水。这是多么讽刺啊!律师本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保护者,我却需要当事人来保护我、安慰我,我把头转到一旁,尽量调整自己的情绪,极力维护着从在法庭上被戴上手铐那一刻起早已被践踏殆尽的一点点律师的尊严。
“根据我事后查看手机通话记录,10时44分我打电话通知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10时50分通知他我已经被手铐卡在篮球架上,之后我的手机被没收,一直到11时45分,我拿回手机通知我们主任手铐已经打开为止,我被澄江法院用手铐卡了45分钟以上。另外,我的手机发还给我后,我发现,我用手机照的照片已经被全部删除了。
“澄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洪猛的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对律师权利的侮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更为了律师执业环境的好转,让我的同事、同行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再也不要经历这类荒唐的遭遇,我希望相关部门认真、严肃地处理此事。”
三级法院严查此事
7月13日,何律师将此信递交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他说:“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洪猛法官在未获得院长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口头决定对我采取拘留措施,并在法庭内当众宣布,当即命令法警给我戴上戒具,把我卡在露天篮球架上达40多分钟之久,其间,还扣押我的手机,删除手机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在此,我请求贵院对洪猛进行立案处理。”
何律师的遭遇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该院院长许前飞作出批示,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组随后赶赴澄江县法院进行调查。玉溪中院在给省高院的调查情况通报中称:“经调查核实,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洪猛未经批准对律师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是错误的。”
7月12日上午11时,玉溪中院副院长俞自力带领澄江法院院长潘万江、副院长洪家敬及该事件的责任人洪猛赶到昆明,通过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云南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约见了何律师,向他赔礼道歉,表示“一定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该事件中澄江法院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迁就姑息。同时,该事件的责任人洪猛也当面向何律师进行了道歉。
目前,玉溪中院和澄江法院正在研究对法院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调查组表示,“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好这一事件,并将处理情况向媒体及社会公开。”
7月13日,记者从云南高院获悉,省高院就此事件再次召开了研究会。院长许前飞表示,“不护短,不遮掩,决不能轻描淡写地处理此事”,“要加强整顿法院作风,法官要爱护法制的庄严,爱护法院的声誉,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从严查处”。
处理结果
云南澄江法院将铐律师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
2009年07月16日 07:30 来源:人民日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晚发布通报称,澄江县法院7月14日已提请澄江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
  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得知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事件后,立即责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调查组,于当天赶赴澄江县法院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组调查核实:今年7月10日上午,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诉讼代理人何律师认为庭审笔录遗漏了自己的辩论观点,要求补正未获准许,从而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在庭审笔录的第二页上写下“笔录记录不全面,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字样。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洪猛要求何律师对此行为进行检讨。因何律师拒绝检讨,洪猛指令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球场的篮球架上长达40分钟。澄江县法院一位副院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指令法警将何律师的手铐解除。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组认为,洪猛的行为是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而且违反了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记者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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