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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至今无人担责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16 10:03:38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 本报记者周喜丰浙江、安徽报道

  “狱侦耳目”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

该报道称,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该报道:在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张氏叔侄被视为王某最后接触的人,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办案人员从尸体上找不到两人的精斑,在“强奸”现场,即大货车的驾驶座上,也没有查到任何物证,“最令人沮丧的是,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王某的指甲里留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

  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现在看来,都是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

  “狱侦耳目”袁连芳在张氏叔侄案与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面。

  “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狱侦耳目”办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

  有无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早在审判之前已有质疑。

  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人王亦文回忆,他于2003年端午前后接手该案之后,经过外围初步调查,已产生怀疑——张高平哭诉自己什么都没有干,并称遭刑讯逼供,还向王亦文展现了手上几处被烟头烫伤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对疤痕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烟头烫伤,但结论是“无条件鉴定”。

  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均否认指控,并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其辩护人也认为,张辉原有罪供述与张高平的供述,诸多细节存在矛盾,辨认经过等录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刑讯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据辩护人归纳,叔侄俩在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强奸、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案发过程的关键时段,每一重要细节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显然不是记忆的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然而,一审判决书中却认定张辉、张高平的供述“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二审中,张辉的律师阮方民、李华又在辩护词中指出,张辉在2003年5月23日被抓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5天里,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事实上,对张辉的一份形成于5月28日的供述笔录,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长达12页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但是,就是这份形成于5月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审讯中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对张高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张辉的辩解,公诉方出示了袁连芳的证言,称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法庭上的激辩,最终落实到判决书上,结论是:其所谓遭到刑讯和诱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看完鉴定结论,王亦文有点激动,跟检察官说“放人吧”,但检察官的回复轻描淡写,“这要看领导定”。

  王亦文要求复印这份鉴定报告,被拒绝,只允许抄写。直到该案二审时,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侦期间,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触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与那份DNA鉴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年2月,他被告知该案将起诉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复印案件材料时,王亦文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当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这么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确提出要作无罪辩护,法官很吃惊,还以为这个案件是铁定的。”

  2004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来,这让王亦文感到惊讶。

  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王亦文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那份鉴定。”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逻辑是: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张辉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物质。

  于是,这份DNA鉴定被轻易地“排除”了张氏叔侄无罪的可能。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以张辉系累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6个月),判处死刑,张高平判处无期。

  二审“疑罪从轻”

  对于这起颇具疑点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诉后,选择了书面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是否开庭,1997版刑诉法的规定富有弹性: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关天,二审不开庭一直广受诟病。直到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在当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浙江高院是从2006年6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张氏叔侄俩因二审不开庭,错过了一次当庭申辩的机会。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作案细节供述矛盾,表述变成了“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对于那份DNA鉴定,浙江高院干脆在二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他对浙江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对二审法院抱有希望,并在辩护词中写道:DNA鉴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相信合议庭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现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打开张辉、张高平的生命与自由之门。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显得矛盾:一方面认定张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另一方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情况,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在王亦文看来,二审法院显然发现了疑点,因而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可惜的是,法院遵从的逻辑不是刑诉法早已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

  二审判决,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两人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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