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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律师开庭的数字化记录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03 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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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律师开庭的数字化记录
陈光武
钟锦化按:完全赞同本文陈光武律师的观点。作为代理律师也好、辩护律师也好,对庭审情况进行各种方式的记录,既是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必须完成的执业义务,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律师诉讼工作。这么简单的法律基本原理,竟然还被最高院一些无知法盲加以限制,简直是中国法律人的奇耻大辱!强烈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废止庭审规则中关于“禁止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的法盲规定!!!
只所以说“小议”,是指某些本来不值得讨论的常识性问题,竟然有人不以为然、甚至大惊小怪,所以有必要稍作解释、简要说明。律师开庭的数字化记录问题,就是如此。 笔者近日目睹了一次庭审,见证了执勤法警发现一位律师近似公开的对庭审情况进行数字化记录(录音录像),马上报告审判长。审判长立即下令把该律师“拿下”,扣押了记录工具。 顿时法庭上出现一阵骚乱。出庭的其它律师和旁听群众嘘声一片;公诉人和个别法官则如获至宝、神采飞扬,甚至眉飞色舞。一位坐在旁听席上的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立即拿起电话向领导汇报:“抓住一个、抓住一个。被控制住了”。那声音,那腔调,那神情,比伊拉克在地窖里发现萨达姆,抑或是奥巴马抓获本拉登都要兴奋得多。 无知者无为,甚则无畏,再甚则无耻。一位国家司法工作者,丑陋到这种程度,我很是心痛。我只想说,身为法律人,可以无知,甚至无为,但绝不能无耻;做一个普通人,可以无能、可以无才、但绝不能无德。
律师庭审数字化记录是合理的。 律师出庭,对庭审情况尽可能完整记录,这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义务,庭审是辩护的基础,无须赘述。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庭审情况进行记录也是律师的权利,由律师择优选择。 伴随现代化数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律师采用数字化技术对庭审情况进行完整记录,便于庭审后全面整理庭审笔录,有助于详细分析庭审过程和细节,无疑是必要而必须的。这是律师实现全面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是律师出庭辩护或代理的正常职务活动。天经地义,具有无可辩驳的合理性。
律师庭审数字化记录是合法的。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出庭律师使用数字化技术记录的规定。根据法治社会 “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则可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律师庭审数字化记录行为无疑是合法的。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法庭纪律,仅仅规定了“旁听群众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并非是对诉讼参与人的禁止性规定。更没有禁止出庭律师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至于个别边远地区基层法庭有时可能也会宣布“禁止旁听群众和所有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实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全面公开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国六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还远远没有做到。法庭可以千方百计限制旁听证的发放数量和发放对象。可以选择一个最小的审判法庭,可以动员全体干警着便衣冒充群众占着旁听席位,可以禁止所有的新闻记者入内.......。这样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公开审理,是虚假的、虚伪的、可悲的。 不久前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一位最高法院的领导曾策划制订一个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讨论稿,其中塞进大量限制、剥夺律师权利的条款。包括禁止律师携带手机、手提电脑等数字化办公工具进入法庭的内容。也包含禁止律师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的规定。这一讨论稿一经公布,即受到来自全社会的强烈抨击,随后不得不暂时搁置一段时间。最终公布的文本删除了部分限制律师权利、歧视律师工作的条款。但禁止律师录音录像的规定仍得以保留。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将相关限制律师的条款列入最高法院的庭审规则。是法治的倒退。 文明、开放、公平、公正是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任何倒行逆施都是暂时的。包括特色的东西。 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秘密。允许公民旁听,放开媒体采访是世界通例。既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还怕什么?公开审理的案件究竟还有多少见不得人的事情害怕公诸于众? 彰显法治和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治国方略。特别是“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大”后的中央新政,正引领中国这辆不堪重负的时代列车在法治和民主的阳光大道上提速。我们有理由相信,真正意义的法院公开审理必将实现。今日审判法庭的种种怪象,只会成为后人的一个个小小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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