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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律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五大热点”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29 15:43:17

义乌律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五大热点”
www.yiwu.gov.cn  2012年03月19日  来源:义乌商报   www.yiwuone.com

 

      两会结束,《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诉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复杂枯燥到也许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法律,其实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关。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影响到我们普通人的哪些权利?昨日,义乌律师界的五位律师谈了他们个人的理解。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通常所说的“不得自证其罪”不能等同于“沉默权”。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说话”,强调的是“如实回答”的义务,没有“拒不回答”的权利即没有所谓的“沉默权”。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明律师认为,“不得自证其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遏制、杜绝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形,而“如实回答”可从量刑结果上得到体现。如果你交代了犯罪行为,会得到从宽的处理。所以,“不得自证其罪”与“沉默权”,这两者不能划等号。
  律师来了我再说行吗?
  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大修后的刑诉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汪宝琳律师认为,这一条规定意义在于明确了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比如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帮助他申诉或是控诉。不过,汪宝琳说,律师的作用可能跟市民的想象还有差距,因为每个国家司法程序不同,刑诉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在场。”
  “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和轻刑案件,以后律师起到的作用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刑法306条没有调整之前,律师的风险也可能相应提高。”汪宝琳说。
  近亲出庭作证有了“豁免权”
  现行刑诉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不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义乌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明律师说,近亲作证的情况一般存在于退赃、自首等环节,比如一起盗窃案里,犯罪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交给了他老婆,其老婆在警方调查时,承认的确从老公手里拿到过这样一部手机,实际上也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份不利的证词。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但在对免除作证义务程度的理解上,胡光明律师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不过,律师们都强调了一点,“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73条”会不会遭到滥用?
  现行刑诉法:无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志坚律师认为,新法第73条还有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类似于羁押,是一种“软禁”行为,而又因其不在看守所里,不受《看守所条例》约束。在缺乏相应的约束性规范的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可能失控,可能导致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刑讯逼供或者“黑监狱”的大量产生。新法仅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这个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还需要以后继续细化和完善。
  公诉和解会不会是一种趋势?
  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未涉及公诉案件。
  刑诉法修正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对此,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认为,应当对被害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被害人直接遭受了犯罪人的侵害,是最值得同情的;虽然犯罪人绳之以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害人在精神上也得到了一定安慰,但在经济上仍应考虑给予更多的赔偿或补偿,这样才能给予被害人充分的法律救济。
  关于与被害人自愿和解而获得谅解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一直都存在,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存在于自诉案件中。此次将刑事和解制度放宽到部分公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补偿。这也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量刑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公众对这一制度不理解,认为这一做法是“以钱买刑”可能会影响刑诉法的严肃性,但从客观实际来看,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朱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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