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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20 13:48:28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之一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因劳动者存在一定的过失,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非是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公司的HR在利用该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需要慎重,需要把握好解除的条件、程序等,防止违法解除,增加用工成本。

    北京专业劳动纠纷律师鲁蕊(13581624463)根据其处理的纠纷,整理出下列内容,帮助公司的HR能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诉讼风险。本篇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注意以下几点:

    1、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合法。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不满3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备注:“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2、必须在试用期内解除。

   3、必须是不符合录用的条件。

 用人单位事先一定要有各岗位的录用条件标准。录用条件不等同于招聘条件。没有录用条件就无法谈起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说。

   4、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即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二、严重违纪解除

    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喜欢用劳动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败诉的也很多,因此,提醒HR在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特别要注意的: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包括:

   (1)实体内容要合法。

   (2)制定程序要合法。制定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事先要公示给劳动者。

    2、规章制度中要对严重违纪作出界定。

    3、平时要重视日常管理取证工作,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的事实。

    三、重大损害解除

    1、要事先界定“重大损害”

    何为“重大损害”?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必须要合理。

    2、平时要做好管理取证的工作。

在运用“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要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害。

四、兼职解除

    对于劳动者有兼职行为的,用人单位不能贸然的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有下列的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1、需要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认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效劳动合同解除

   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时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六、刑事责任解除

需要特别注意:

1、劳动者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若被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过失,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或者外部环境的变化,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付出相应的成本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器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非过失性解除的情形与条件:

   (一)利用劳动能力欠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在医疗期届满;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利用工作能力欠缺解除,同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能胜任工作

  需要事先设定工作任务指标,然后进行考核以确定结果。工作指标可以从工作量的指标、工作品质的指标、工作成果的指标等来设计。

2、需要培训或者调岗。

3、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使用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通知工会。如果未通知,在审理过程中履行通知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无工会就不必通知。

2、通知个人。

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非过失性解除的成本

   1、经济补偿金。

   2、代通知金。若未提前30日通知的,按照上个月的工资为标准支付代通知金。

  3、医疗补助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还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按照50—100%增加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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