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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09 11:16: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6信息来源:本院浏览次数: 字号:[ ]

 浙高法〔2012〕27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刑事审判  罪名  标准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法制局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大法工委、省委政法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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