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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诉被告浙江萨满工贸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4/28 16:40:55

关于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诉被告浙江萨满工贸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浙江萨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下简称新会海关)所享有的债权即税款缴款书上所载明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853500.09元其性质并非税法上的“税款”,而是“关税”。原告所享有的该债权实际上是江门丰泽公司犯罪的对象即赃款。对于赃款的追缴,如果江门丰泽公司还有其他民事债务的话,民事上的责任要优先于刑事上的追缴。在民事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原告新会海关无权参与到江门丰泽公司拍卖财产中的分配。
本案中,正是由于第六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丰泽塑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江门丰泽公司)偷逃关税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江门丰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泽成等以走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江门丰泽公司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国家已经对他们进行了刑事处罚,法律上已经有一个否定的评价了。
故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实际上系一个犯罪对象国家的关税。关税不等于税收。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对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某某公司等债权人所享有的民事债权应当优先于原告的债权得到偿付。
二、国家征税的权力是通过国家立法授权相关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的,立法没有授权海关能够代行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职权。原告新会海关并非征收税收的税务机关,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关于税收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及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之规定,海关负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的征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收只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及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之规定,依《税收征管法》授权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即我们通常说的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
本案中,原告新会海关只能依据《海关法》征收关税等,其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去越权行使国税部门和地说部门的职权。
综上,原告新会海关依据《税收征管法》欲享有所谓税款优先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告新会海关主张适用《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为由,优先分配江门丰泽公司的财产属偷换概念。
何谓“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简称结关,是指报关单位已经在海关办结完毕进出口货物通关所必须的所有手续、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包括纳税、提交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等,进口货物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自由流通,出口货物可以运出境外。从境外进到国内的货物,经申报、查验、放行后均应纳入到海关的监管,称后续管理,处于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状态。
本案中,第六被告江门丰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之所以会被依法以走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去办结海关手续。国家机关已经对他们不去“办结海关手续”的不作为行为已经做出了否定的评价了即追究他们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他们当初去“办结海关手续”了,也不会后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情了。
四、原告称:“本案在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未能妥善处理,将对全国海关追缴被法院执行企业税款工作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对此,本代理人不能苟同。
代理人认为,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只能依法进行,只能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越权征收。海关的征税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该《海关法》中并没有关于关税等税费优先于其他债权取得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而该《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故原告新会海关以此主张优先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新会海关所享有第六被告江门丰泽公司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853500.09元的债权并没有优先权。而且也不能按普通债权与某某公司等五被告来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第六被告江门丰泽公司的财产(待分配的758359.35元余款)只能由某某公司、李启兆、廖远志、黄定强、王香水等五被告享有。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胡光明律师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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