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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案件处理实务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3/20 20:36:03
案例综述】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口头解除”的事实? 【仲裁意见】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 1.口说未必无凭。口说无凭,是指单凭口说,不足为据。从证据法角度来看,“口说”属于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基本类型,并非真正无凭无据。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源于“口说无凭”的证据心理,心存侥幸,以为不给劳动者出具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口说无凭,即使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者也将因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败诉。 2.“口头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劳动者可能取得的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劳动者很难取得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应负举证责任。从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来看:(1)劳动者本人辞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常会要求其提交辞职申请书,填写离职审批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进行工资结算。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本人辞职的事实。如果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完全有条件要求劳动者按照本单位辞职程序办理完辞职手续之后,再结算工资。(2)劳动者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性质上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正常出勤,并不等同于自动离职。劳动者因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且无正当理由,达到一定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规章制度规定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之前,应当适当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催告义务,调查了解劳动者缺勤是否有正当理由,以确认其自动离职的事实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提出系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主张时,应对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1)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2)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常见的抗辩事由是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但对劳动者本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予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辩解意见一旦未被采信,且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将直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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