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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骗贷冤案二审辩护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9/02 15:38:17

曾勇骗贷冤案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法官:

我和江庆律师受托,继续为上诉人曾勇担任二审辩护人。现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辩护意见。本案的上诉书是我们起草的,已经比较详细地指出了一审判决的错误。主要的辩护观点,上诉书中已经详细陈述,事先已经供法庭审阅。现就本案若干要点,再作阐述。

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没有坚持法律原则,屈从于公安机关故意办错案的掩盖错案的压力,对完全无辜的曾勇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冤判。这个错误不是因为没有查明,而是查明后,故意作了错误认定。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若干关键点都是错误的。证据的认定是牵强附会的。对曾勇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这是支持了嫁祸于人的阴谋行为。曾勇既没有诈骗犯意,又没有诈骗参与行为,更没有诈骗获益。完全没有诈骗行为。请二审法庭严格执法,坚守公正,撤销原判,改判曾勇无罪。由于本案在一审中已经干扰很大,法院内部请示长期判不下来,因此上诉人特别请求二审保持客观中立,认真开庭审理查明真相,还曾勇清白,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    曾勇没有骗贷的任何主观犯意和主观可能

曾勇既不是柳州立宇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宁波天汉集团公司的股东。所有的贷款利益,既不可能同他个人权益有关,公司贷到的款,也同他没有间接的任何利益关系。他怎么有动机去为企业骗贷两亿?而且将他作为唯一的公司责任人?这个公司的真正贷款受益人,法人代表、股东,真正有利益的,为什么没有一个人有责任?

无论宁波天汉集团公司收购柳州立宇公司,还是柳州立宇公司申请银行贷款,都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公安查明,开庭证据证明,曾勇都没有从立宇公司获得贷款问题上,得到一分好处,没有任何利益。曾也没有承包立宇公司,这个企业能不能经营下去,同他个人没有任何责任关联,他要去骗贷干什么?一个两亿元的骗贷案,没有任何犯罪动机的人怎么可能是罪犯?

二、从犯罪时间上,即可以证明曾勇无罪。

骗贷罪的主要环节,是骗取信任放贷前这个阶段。农发行柳州分行的《立宇公司棉花贷款授信额度的请示》,授信的日期是 2007626,柳州分行进行了"初步调查",向上级银行递交《报请审批》日期是2007720;广西分行经过第26次“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下达《批复》同意授信贷款的日期2007824(检察卷P72-98)。

而曾勇是到8月下旬才到立宇临时任职的。柳州立宇公司贷款报批和柳州农发行有关审核批准,都在他到任前即已经完成。而且,法庭查明,此前曾勇没有参与任何一次贷款申请和核保行为。因为他既没有到任,在天汉也没有分管立宇业务,更没有具体涉及这笔贷款。

能够证明曾勇到任前已经核保完成的证据,有:一是银行的报案书,附有证据材料一套。所有材料都是2006年的报表,没有评估报告。证明土地评估同骗贷行为毫无关系。2006年的报表,曾勇也没有任何经手,因为他没有到任完全不知道。(侦查卷一P001)二是银行的认定。报案书中列了五个犯罪嫌疑人,没有曾勇。银行报案人根本没有认为曾勇有任何犯罪嫌疑。(侦查卷一P003)三是曾勇本人的交代,他到任时贷款都已经决定好下来了,他没有参与任何申请和核保行为;“这些贷款手续是曾勇的前任法人兼总经理张可弟、财务总监陈家桥他们办的,资金的周转调动是由宁波天汉公司统一调动的,曾勇根本没有权。”(侦查卷一P30)四是彭莉的交代,说得更清楚:公安问:“2006年立宇集团向农业发展银行柳州分行申请2亿公开授信的申报材料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是谁做的?”彭莉答:“曾勇不知道。陈家桥拿了一堆材料过来给我,让我按银行的要求将材料整理好,和他一起交给银行的。当时我就看见了这两个材料。”“当时我看了这个材料,觉得内容上有问题,利润数不对了,比实际利润增加了”“我和陈家桥一起去银行把材料交给银行五楼的专管员张黎明了。”(侦查卷一P78)经过今天二审的并案审理,彭莉已经当庭说明了真相,根本没有曾勇,彭莉当时都不认识曾勇,彭莉所作所为都是陈家桥安排和指使的。

因此,1、曾被指派到柳州立宇临时主持工作,前后只有三个月。2、他到任时,贷款手续审核都已经完成,省农发行已经审核批下了贷款;骗取贷款如果有,行为也已经完成;3、他在宁波天汉公司时,只负责海外上市融资,从来没有参与过立宇财务报表的管理,没有任何曾勇参与的证据,从来没有干预、参与立宇公司的贷款的事务;4、他到立宇公司后三个月中,大部分时间在新疆采购棉花企图恢复立宇生产,公司财务权不属于他,财务人员直接受宁波天汉总公司指挥,人员没有动过,无权指挥,彭莉当庭说出真相,她的上级是财务总监陈家桥、郭绍清,而这两任立宇财务总监,直接受宁波天汉总公司的财务总裁戚岳定指挥。曾勇作为临时负责人,没有任何权力。动用贷款没有一笔是他指使的,法庭证据上没有一笔是他签字的。5、曾从新疆回来后发现贷款被挪用同公司吵翻直接辞职,恰恰说明对骗贷移用是坚决反对的。现在怎么成了骗贷者,而别人倒是没有责任的?因此,从时间上看,曾勇就没有任何责任。

三、从管理职权上,即可以证明曾勇无罪

根据宁波天汉集团的管理分工文件和实际权力,集团的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由戚岳定副总裁分管,曾勇的财务总监,只是为了美国融资谈判身份方便,才任命的。从来没有分管过天汉的财务权力,也没有分管柳州立宇公司,从来没有过问立宇公司事务。只分管天汉公司的审计稽核部,没有资金调动权。(证据见侦查卷P119[2007]1号文件)。彭莉口供说:“当时财务管理部和资金管理部都是由财务总监陈家桥直接管理,资金管理部只有我一个人,主要负责和所有银行联系,办理银行贷款和还款的业务。”“20078月我担任财务部总经理,其实工作内容是不变的。20089月至10月任立宇集团的财务总监。"(侦查卷P77

事实上,在柳州立宇贷款过程中,曾都没有任何一次行为参加,在后续的贷款发放过程中,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挪用、转移资金的行为。所谓曾勇负责并指使伪造报表,全部是张冠李戴的诬陷行为。是公安有意包庇真正的责任者,找曾勇做替罪羊而形成的。

四、从犯罪所得上,即可以证明曾勇无罪。

法庭查明,曾勇三个月主持期间,陆续放下的贷款只有一亿多,并没有两个亿,其中6000多万是还了立宇公司国企出卖前的银行贷款(见一审我们整理的资金流向表,贷款大部都被银行收回,用于归还国企改制前的旧账),有4000多万被天汉公司董事长直接指挥立宇公司的财务调走,归还了天汉公司的其他债务,曾勇没有任何一笔指使和参与决策,转知情权都没有。小部分支付了采购棉花款。因此,曾勇没有一分钱得利,没有一分钱指令开支,曾勇没有任何犯罪所得和间接利益。曾勇怎么成了2亿骗贷的罪犯?

五、从犯罪行为上,即可以证明曾勇无罪。

曾勇实际负责立宇公司经营的3个月中(实际在公司只有半个月,半个月在新疆釆购棉花,另两个月在管天汉的东北项目),立宇公司没有一笔贷款的动用,是由曾勇的决定的,没有一笔贷款的使用有曾勇的签字审批。而且恰恰是因为反对法人徐灵祥将贷款移用,公司没有买原料的钱无法经营,才愤而辞职的。曾勇向公安作的陈述中说:“曾勇20078月份到位,200711月离开立宇集团。曾勇离开立宇集团的原因是因为徐灵祥调走了从农发行下来的贷款去偿还高利贷,使得立宇集团没有资金购买原材料,没法再干下去了,所以曾勇只好离开了。”((2010122口供,侦查卷第一卷P38)。这一说法有天汉集团的文件财务权力分工;有彭莉口供;实际没有任何审批签名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原审判决认定曾勇“对此是知情的”“曾勇作为柳州立宇集团主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见判决书第16页)是完全违背事实和责任性质的认定。

法庭已经质证查明,3个月中,没有一笔贷款的动用有曾勇的决定,没有一笔贷款的使用有曾勇的签字审批。12月份,天汉公司要求曾勇将立宇公司事务移交给胡学平。“至20081月份曾勇就离开立宇集团了”。(2010122口供,侦查卷第一卷P38)。期间,2007716,柳州立宇集团向柳州工商局申请变更董事长,变更前的董事长是张可弟(证据侦查卷一P516)、变更后的董事长是徐灵祥(P517),实际公司的控制人和所有财务调动权,都是他们两人,直接指挥陈家桥和郭绍清、彭莉。曾勇根本没有权,只是委派的临时短期管理人,没有任何资金决定权,也没有一笔资金的调动有曾勇的签字权。

六、提供虚假信贷资料的行为同曾勇完全无关

任何犯罪都要有外在实际行为。而本案中,没有一件犯罪行为是曾勇相关做的。报表的提供人,已经铁证如山是陈家桥等其他人。曾勇只是为了美国基金私募,要过立宇的报表,而且没有任何作假的要求;送的对象是美国公司,同柳州农行放贷担保毫无关系。一审认定证据,完全是一种故意栽赃行为。

2006年的虚假财务月报表、年报表是获得柳州农发行2亿元授信贷款的关键文件,而这些文件的编造、呈送都在曾勇到任前。柳州农发行银行贷款资信审核放贷决定,早在曾勇到任之前就已经作出,曾勇没有参与任何伪造资信行为。曾勇连农发行的人都不认识,一次核保调查曾勇都没有参加接待,一张纸都没有交给银行过,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请问,曾勇骗了谁?曾勇影响了哪个银行人员?哪怕按诬告的曾勇向会计事务所出具过假报表,那么,他会计事务所是木头吗?他就没有核实的责任吗?他出具虚假评估没有责任吗?更何况曾勇根本没有为立宇的贷款评估向会计所提供过任何一张纸头。法庭已经查明是谁送去的材料。根本同曾勇无关。

七、从现有证据上,即可以证明曾勇无罪。

银行的报案责任指向上,责任人列得一清二楚,没有曾勇的名字,同曾勇毫无关系。因为所有行为,曾勇没有参加。全案认定曾勇犯罪的所有证据,没有一份具备同曾勇的关联性。分几种情况,一种直接能够证明曾勇无罪,证明是别人干的证据;二是能够证明同曾勇完全无关联的;三是其他责任人为了逃避自己而将责令诬告到曾勇头上的虚假证言;四是完全不真实的陷害证据。五是故意张冠李戴搞混水的证据。

法庭质证过的所有证据证明,关于评估的虚假证明材料,皆出自柳州立宇公司财务部门的苏某、韦某、彭莉之手,所有申请资料都是在陈家桥任财务总监时完成,并提交给了农发行。当时立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可第本人和证人吴文通均证实财务资料都是由陈家桥、彭莉负责收集和整理,由张可第签字确认的。曾勇从头到尾没有参与立宇公司申请贷款,他到任之前银行已经完成贷款资信调查,决定放贷,时间点十分清楚。

一审判决说曾勇授意和指示陈家桥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来骗取银行授信贷款(见判决书第7页),完全是无中生有。将直接责任人陈家桥的嫁祸于人的虚假证言,用来指控曾勇。陈家桥是真正的骗贷行为人,是立宇公司虚假财务报表的直接负责人,2006年,他是立宇公司财务总监,该公司所有虚假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都出自其手。他为推却责任而作的伪证,证词内容严重背离事实真相。陈在20101020交代说:2006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听了曾勇的要求,由彭莉经办,陈审核,并由陈自己交给南宁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但是2010119陈改变说法,说曾勇根据曾勇们提供的立宇集团真实的数据,做了一份假的数据表给三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显然,两份证言的内容完全不同,一是说曾勇指使他人作假,二是说曾勇亲自作假,他人没有参与。法庭查明,彭莉和其他两个财务都证明,是受陈指使,没有曾勇的任何经手和指使。而曾勇也不是分管立宇公司的人,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指示陈家桥。是陈家桥直接指使同案彭莉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陈家桥的证言中,没有受指使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人物等要素,没有任何其他旁证,证言虚假性一目了然。

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曾勇到任前已经完成银行核保:一是银行的报案书,附有证据材料一套。所有材料都是2006年的报表,没有评估报告。证明土地评估同骗贷行为毫无关系。2006年的报表,曾勇也没有任何经手,因为当时根本没有发生、也不知道会派曾勇后来去临时管理立宇公司。(侦查卷一P001)二是银行的认定。报案书中银行方面列了五个犯罪嫌疑人,没有曾勇。银行报案人根本没有认为曾勇有任何犯罪嫌疑(侦查卷一P003)。三是同案彭莉的交代,说得更清楚:公安问:"2006年立宇集团向农业发展银行柳州分行申请2亿公开授信的申报材料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是谁做的?"彭某答:"曾勇不知道。陈某拿了一堆材料过来给我,让我按银行的要求将材料整理好,和陈一起交给银行的。当时就看见了这两个材料。"当时看了这个材料,觉得内容上有问题,利润数不对了,比实际利润增加了""我和陈某一起去银行把材料交给银行五楼的专管员张黎明了。"(侦查卷一P78)这样清楚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曾勇无罪,但一审法院为了按照公安意图把曾勇定罪成替罪羊,据然睁眼胡认说是受曾勇指使了,完全不是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办案。把结论完全搞错了。

苏某、韦某在证言中均坦承自己制作了虚假报表,是受到彭莉指使,且虚假报表只给过彭莉一人,从未说过该报表给过曾勇,曾勇也从未交代和苏、韦有过接触;而彭莉证实从来没有和曾勇接触过,更没有给过曾勇任何报表。显然所谓曾勇提交虚假报表数据一说纯属陈家桥、王运生捏造的事实。

原审判决采用污点证人王运生证言和戚某证言来佐证曾勇提供虚假报表数据,显然矛盾重重。第一,王运生一直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交所谓曾勇递交的“数据”原件;第二,“数据”的内容不详;曾勇提交什么数据、什么报表、都是什么内容?第三,来路不明,曾勇不曾任过立宇公司任何职务,对立宇公司财务不知晓,彭莉等人又否认给过数据给曾勇,她都不认识曾勇,那么曾勇的虚构具体数据是从哪里来的?第四,王运生、陈家桥的所谓证言如出一辙,咬定虚假数据出自曾勇。而按王、陈说法,王某是得到曾勇的假数据,然后率会计师事务所同行一并到立宇公司收集"真实"报表数据,再做出虚假审计报告的。该说法如果成立,就不需要彭莉、韦某、苏某她们进行报表作假了。只需曾勇、王运生就足以完成。这在逻辑上出现硬伤;第五,最关键的是,这些所谓曾勇提供的虚报报表同银行存档报案材料,根本不符。证据链断裂。而彭莉、韦某、苏某她们的作假报表,确实同银行持有的报案材料一致,这难道也不够清楚吗?事实证明,完全是陈家桥、王运生为了推缷自己的责任,故意编造真相的事实已经昭然若揭。而公安机关为了设局让曾勇做替罪羊,睁眼胡编材料,陷害曾勇入罪。一审判决在公开开庭两次完全查明真相后,不敢坚持法律正义,刻意回避陈家桥、王运生、彭莉、韦某、苏某证言的明显矛盾,枉法裁判,完成任务。

八、本案骗贷的基础事实都不存在,柳州农发行完全知道真相,是为自己和其他国有银行的到期收贷而放款收回,不存在被骗的事实。

第一、本案柳州立宇集团公司前身是柳州棉纺厂和柳州第二棉纺织厂,一直是农发行老贷款户,银行对其土地厂房资信完全清楚。原是国有企业,为改变亏损状态,2006年底改制,由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公司是承债收购,成为一家民营企业,经营棉纺业务。同时对原国有企业时期的银行一亿多银行债务,进行转贷继承。立宇成立,原棉纺厂借贷转由立宇承担,银行也是清楚不过的。国有棉纺厂原有资产,立宇集团现有资产,银行都明明白白。

第二、法庭调查中查明,曾勇负责的3个月期间,陈家桥等人,将总的放贷一个多亿中,其中6000多万通过转帐其实都已经还给了银行;这些贷款,都是国企老账,银行自己的坏账。原国企已经负债,由收购后的公司继承。

第三、宁波天汉公司愿意去承债收购立宇公司,是因为政府拍卖时,答应可以土地置换为商业用地补亏,才进去的。结果投资5000多万后,政府不同意土地置换。天汉公司知道上当,再加金融危机,开始套还原来投资的资金。因此天汉并没有骗贷的动机,也没有骗走柳州的钱。资金都还了国企原来的老账。

立宇公司设立后,为实现扩大生产扭亏增盈的目的,于2007年初向农发行柳州分行提出2亿元贷款的公开授信。为获取授信,银行要求提供公司资产状况说明和相关资产的担保。宁波天汉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保证合同。此后,银行经过严格审查,认为柳州立宇公司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5000万抵押贷款和1.5亿元保证担保贷款,作为柳州立宇集团公司的原材料购买资金。这些贷款分步到位,没有全部贷出。在进行这些申请贷款、进行核保行为时,曾勇从来没有参加。

九、获得银行授信和货款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帐册资料上,而是土地厂房等其他已经核实的资产,部分报表虚假不构成深信损失,不构成骗贷。而且,报表虚假有评估所把关,直接责任在核保人和评估审计事务所。

本案放贷的主要担保资产,是土地厂房,而不是报表资信。部分报表的虚假,没有损害到担保值以下,不构成深信全损。这个授信,也不单只有公司帐册上资产担保。更有其他确实有的土地房产证等实有资产抵押担保,因此,即使报表虚假,也有其他的实物证明和银行的实地核保,也不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银行抵押物都会打折压值,虚高的部分资产,并没有让抵押物低于贷款额,不必然导致偿债不能。已经提供的其他担保,足以承担担保责任。足以保证银行收回贷款的安全。 银行同意授信贷款,是一个严格的审核程序,不是光看一个担保资信条件。一个上亿的贷款资信,银行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不是仅相信一个财务报表,如果有审计评估,这个评估真实性的责任由中介机构审计所承担。而不是由企业承担。因此已经有银行核保调员、审计评估师两关。

因此,如果只是一个帐册虚假,只要其他担保物仍然超过贷款额,这个担保就不虚假,能够承担偿还责任,并不构成骗贷罪。最终资产被转移掏空不能承担还贷责任,那么要追究是实际进行掏空人,而不是原先提供担保资信证明的人。犯罪必须注重因果关系。

十、导致农发行柳州分行贷款未能及时偿还,曾勇没有任何责任。

法庭已经查明,导致农发行贷款不能及时偿还的后果,一是因为政府没有兑现土地置换的招商条件;二是柳州立宇集团法定代表人徐灵祥,抽逃立宇集团的资金偿还其他债务。20077月,柳州立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灵祥,徐灵祥在贷款到位后,将部分资金挪出套回原5000余万投资,以偿还社会债务,导致二亿元贷款届期不能偿还。对此,曾勇虽然极力反对仍然无法阻止,只有辞职。因此发生公安机关所谓的"不良资产"后果,责任根本不在曾勇。

法庭也查明,贷款资金到帐后,是立宇集团财务人员韦某、张某、苏某等人经办,由前后任财务总监的陈某、郭照清、乔耀贵审核、签字,曾勇并未经手,更谈不上审核批准。他没有资金调动权。连阻止的权都没有。因此,贷款的去向完全与曾勇无关。显然,在第一个阶段中,曾勇没有参与柳州立宇集团的授信申请过程,无论是职务和行为,都与本案无关;第二阶段中,曾勇临时主持柳州立宇集团的工作三个月,在资金使用方面没有行为,无论从事实方面还是犯罪构成方面,都不存在曾勇的所谓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

十一、本案办案程序上,严重违法。

本案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办案,检察、法院一直试图把关,拖了很长时间,终于不能坚持公正司法。曾勇从被捕到一审判决,长达二年四个月。每一个环节,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程序上都已经严重违法。特别是公安侦查环节,有罪推定,逼曾勇认罪,漠视曾勇的一再无罪辩解,不调查取证曾勇无罪的证据,相反进行恶意的有罪编造,进行诬陷性的侦查,故意制造错案,性质十分恶劣。终于导致冤案的酿成。对曾勇的司法程序上,都是严重违法的。

合议庭法官:

本案是性质恶劣的有关部门故意制造的错案。情节是严重的。而这样的错案,居然一审法院丧失了司法把关的职能,作出了冤判。曾勇没有任何实施骗贷的犯罪行为。此案源于国企倒闭后发生上亿贷款坏帐,浙商承债收购,承诺土地改作商用,套进浙商之后政府悔诺。国企旧贷款转贷收回,反诬浙商骗贷。银行有意错告,转移责任,有关领导不明真相偏听偏信,批示专案办理,司法机关故纵嫌疑,真正的责任者外逃国外,抓无辜的曾勇来顶罪。曾勇是柳州国企亏损、银行套债、浙商真正的老板套现贷款、公安故意违法办案的一只替罪羊。原审判决充满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利用伪证、丢卒保车、强词夺理的编造。真正伪造报表的公司责任人、当地出报告给银行的评估事务所、决定移用资金的责任人,原柳州国企时的亏损责任人、银行放贷人,全部都逃脱了责任,而曾勇这个临时管了三个月根本没有任何责任的人,成了被推出担责的牺牲品。本案之冤错,天理不容!

为此,恳请二审法院以对司法的公平正义负责的精神,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对曾勇的基本权利负责,对法律负责,排除干扰和原来请示研究的影响,依法撤销原判,尽快改判曾勇无罪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上诉人:曾勇委托辩护人:陈有西  律师

   律师

                                           

                                2013829

 

 

广西2亿元特大骗贷案一审宣判
立宇集团高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5 14:01:18


被告人曾勇(右)、彭莉(左)接受宣判。
    本网讯(覃兰)  2013年3月25日上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的柳州立宇集团骗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柳州立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宇集团”)原董事、代理总经理曾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立宇集团原资金管理处副处长、资金计划部总经理彭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骗贷2亿,职工期盼的公司前途成了老板们的“钱途”

  立宇集团是1997年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为改变亏损状况,2006年12月,企业进行改制,将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汉公司”),成为天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企业改制给立宇集团数千名职工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发展蓝图,但实际上改制后公司一直是负债经营,未见起色,在人为操纵下,职工期望的公司前途成了老板们的“钱途”。

  2007年初,时任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天汉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曾勇授意原柳州立宇集团财务总监陈家桥(另案处理),让其将立宇集团财务月报表、年报表虚增资产和高估利润,以提高立宇集团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向银行申贷的条件。陈家桥遂授意彭莉,由彭莉安排手下的财务人员炮制了虚假的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月报表、年报表,并在被告人曾勇的要求和安排下,配合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2006年立宇集团审计报告。

  立宇集团凭借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天汉公司提供的1.5亿元保证、广西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0.5亿元担保,于2007年8月获得广西农业发展银行2亿元的公开授信。被告人曾勇也于同月被增补为柳州立宇集团董事会董事,代理总经理,负责柳州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获授信后,立宇集团继续向银行提供虚假财报,从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分7次从农发行骗取了共2亿元贷款,并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其中绝大部分资金走账转出。

  2010年下半年,农发行发现无法收回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历经周折,彭莉和曾勇先后被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到目前为止,仍有1.5亿元巨额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立宇集团仅依靠租赁经营勉强维持职工生计。

  态度迥异,一人悔过一人拒不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彭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是受领导指使,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而作为立宇集团董事、代理总经理的被告人曾勇则矢口否认骗贷行为与自己有关,称自己只是“打工仔”,其辩护律师陈某等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曾勇之妻刘某等家属为“捞出”曾勇也是不遗余力。在一些网站上大肆发帖喊冤,意图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2013年3月,曾勇之妻刘某与其80多岁的父母等亲属,以年迈父母的身体健康为筹码,多次前往柳北法院闹访,胁迫法院释放曾勇,并对维持司法秩序、劝阻其行为的法警抓打撕咬,咬伤、抓伤两名执勤法警,并冲撞法院大门,砸坏法院门牌。

  一审宣判,原企业高管获刑,职工拍手称快

  2013年3月25日上午10时,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曾勇、彭莉二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立宇集团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提供虚假的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农发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农发行造成重大的损失。在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曾勇在2007年8月以前虽不在立宇集团担任任何职务,但是作为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母公司天汉公司的财务总监,其授意时任立宇集团财务总监的陈家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直接参与制作了虚假的立宇集团2006年度审计报告,2007年8月其任代理总经理主持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后,为了使农发行向立宇集团发放贷款,继续向农发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被告人曾勇参与了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全过程,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彭莉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上级授意下指使手下财务人员炮制虚假财报提供给银行,是骗贷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法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害单位农发行以及立宇集团的部分职工代表和各界群众共60余人参加了旁听。听到一审法院对两名原企业高管作出的有罪判决,旁听职工和群众纷纷拍手称快。

  法官释法: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员同样难辞其咎

  本案为立宇集团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曾勇作为立宇集团的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彭莉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难辞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未能归案,并不影响法院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勇当庭表示将上诉,彭莉则表示将跟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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