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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二审辩护人聂家锋的辩护词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17 16:01:18

大连税案:税务机关败诉
资料: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二审辩护人聂家锋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辩护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没有偷税犯罪行为事实。
本月六日我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没有偷税行为进行了辩护,休庭延期市理后我了解到一些专业人士非常明了我的观点,但也有部分人士尚存疑问,为此有必要作出更令人信服的辩护。
指控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所引用的法规依据虽然很多,但共同的依据都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30%未申报调整应按偷税处理。根据这一依据纳税人构成偷税受三个因素影响,
即,1、税务机关核定期间的影响。
2、核定应纳税额的影响。
3、申报调整行为的影响。需要合议庭关注的是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30%时应申报调整而不是直接申报纳税,依据核定税收管理程序调整前原定额不停止执行,新定额是先调整确定后申报。
根据上述几个因素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并无偷税行为,从核定期间来看,对其核定期是一年,而不是一个月、一个季度。因此核查其核定期间内实际应纳税是否超过核定税额应核年计算,而是按月、按季,只有在核定期末或核定期终了后才需对上年应纳税和核定税进行审核,如果超过了再申报调整。
有人提出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几个月就超过了核定税额,用不了等到年末就应再申报调整。是的,这个疑问对加强核定征收管理很有帮助,然而根据核定征收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核定纳税期是一年,而不是月或季,因而只能按核定期考核。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应进行定税调整的是在核定期满后进行,而不是在期中进行。而且上个月收入好不等于下个月收入好,上半年收费不等于下半年不退费、冲销收入,因此核定期内应纳税是否超过核定税额只能在核定期末或终了后进行清算,根据实际经营状况重新调整核定。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应纳税额超过了核定税额应该申报调整,税务机关应依法重新核定新的税额,否则就有偷税嫌疑。然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违反申报调整,重新核定的原则,这是因为:1、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并不是没有申报调整,每年期末和下年初陈德惠律师事务所都将上年经营情况账薄资料提供给税务主管人员,供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额之用;2、税务机关对陈德惠经营状况十分了解;3、申报调整的目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上年经营状况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而每年税务机关都进行调整;4、根据定期定额税收傍理要求,纳税人实际经营额未超过核定数额,重新核定时不用调整定额,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数额时应调整,纳税人也应申报调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核定税额年年都进行了重新核定调整,这是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实际履行申报调整的确认,否则就不会有年年调整的结果,因此从申报调整的过程和结果来看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过错。而且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只要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定税额进行了调整,纳税人中报过程即使不规范,也不应承担责任,除非定额没有调整。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核定期内应纳税额超过了核定税额未申报补税是否要追究责任呢?这是一个合理的疑问,然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规定却与这一疑问无情的相反。根据二审法官宣读的国家税务总局《个体丁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中重新核定税款之前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需要重新调整定额的也要按调后不调前的原则重新核定。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一个年度终了又核定下一个年度的应纳税额,年年进行了调整。根据核定征收管理的特殊规定,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没有补税的义务,更不用说追究其偷税责任。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每年1—10月申报交税的数字一样,另外两个月按零申报,这是否构成虚假申报呢?不构成。这是因为:1、这是根据税务主管人员的辅导和要求进行的;2、税务申管机关核定的是全年的税额而不是每个月,只能全年考察,如果全年累计申报纳税额低于核定税额而无正当理由且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才是虚假申报;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1998)173号)第十五条规定核定期内税款应该将核定应纳税额分解分次缴纳,也可以按月缴纳,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全年核定税额分十次在前十个月缴纳符合规定。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应纳税超过了核定税额不仅不追究责任甚至少交税的责任都没有,这合理吗?是的,这不合理。我提请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关注:1、合情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情;2、准确地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核定征收方式的特殊规定下既不是偷税,也不是少交税,而是税负偏低;3、造成税负偏低的直接原因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税法又存在严重漏洞,
   一审指控陈德惠律师事务所98、99年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未如实申报交纳,应按不申报作为偷税处理,这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因为:1、根据税法规定对采取不申报方式拒不缴纳应纳税歉的必须首先由税务机关限期通知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才能作为偷税处理,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肯定构不上偷税行为;申报表上没有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不等于没有缴纳该税种,这是因为长海县大连办事处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存在着税种混淆现象,入库时税种未分清,而且根据核定额来说核定税额总额99年比98年不仅未减少反而增加了,而99年收入却比98年减少了;核定征收的根本原因足纳税难以准确核算,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相比更难核算,哪有核定简单、查实征收复杂的道理呢?这说明是税务机关将税种混淆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七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三章第七条第十款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实征收的应由纳税人申请,县以上税务机关认可方可改变,否则只能核定征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强制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改为查实征收的,且不说无法律依据,至少应下达改变征收方式的决定或通知吧!然而税务机关自始至终没有下达,可见指控其偷或漏企业所得税是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的。从现象上来看只能说明因工作疏忽和执法程序混乱造成核定征收定额税种之间的错误,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完全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是作为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大连办事处核定征税户管理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特别是其主任陈德惠没有偷税企图。他们认为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按税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的要求办是完全合法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虽然较低,但还是在税务机关知晓其年收入200万元以上,并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征收的结果。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管理层认为核定征收是包税是一种税收优惠,而一九九四年长海县地税局大连办事处正是以这样的承诺,将其纳入长海县地税局大连办事处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年年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维持较低的税负,更让他们对“包税”深信不疑。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管理层特别是其主任陈德惠至今都认为偷税既不合法也无必要,因为核定征收的低税负已经事先得到长海县地税局的承诺。如果没有事先的优惠承诺,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又何必在长海县纳税呢?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年年都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对税收是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即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见注册会计师从其专业角度认可税务机关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结果是合法的。注册会计师作为精通税法的专业执业者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收的无保留意见,不能不让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相信其核定征收的一切程序和结果都是合法的。
   三、造成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偏低的主要责任在税务机关。
(一)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专业方法上的错误是导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偏低的技术原因。长海县大连办事处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核定征收技术方法上有四个错误导致了税负偏低;1、按年核定应纳税额是导致税负偏低的直接技术原因,对营业税的核定应按月核定,一个核定期为一个季度或半年或一年,这样一个年度内务月实际经营额是否超过了核定额征纳较易掌握,而按年核定就只能在年末核查全年实际经营额是否超过核定经营额,2、直接核定纳税额是导致税负偏低的主要技术原因。对营业税的核定只宜核定应纳税营业额,或者同时核定营业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不宜只核定应纳税额;对所得税只宜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按营业收入附征的征收率,不宜只核定应纳税额。只核定应纳税额会使纳税人误认为税款核定了也就包死了,而核定计税依据就不同,它意味着计税依据的变化将会导致应纳税额的变化;3、对核定应纳税所使用的审批表格《小型户定额征收审批表》设计不合理。表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全面反映核定征收各环节的要求,没有反映正确对确定应纳税额的各项目,仅有税额一项,没有对核定征收的主要要求。使用这种表格核定税款定得不明白、征得糊涂,而且会误导纳税人对核定征收的要求发生错误判断;4、人为地简化了核定征收程序使核定征收失去了监控及纠错的可能。核定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并张榜公开:调整定额的程序是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下达调整通知或者税务机关检查或评估、下达调整通知。而在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管理中这些程序中的许多环节没有得到有效遵守,有些应由纳税人履行的程序被税务机关代替了,有些环节虽然遵守了但没有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和税务文书,这样做的后果不但造成核定征收失去监控,而且为纳税人提供了无法律责任的条件。税务机关年年都到户了解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情况,年年都重新调整核定税额,虽然核定征收的有些环节文书未形成,但最终下达了定额审批表,它是对其它各环节的最后确认。正因为如此要追究纳税人的责任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大连市长海县地方税源建设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是导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偏低的根源,长海县地方税源匮乏本应发展当地经济来增加税源,但长海县却违反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大连市区纳税户,通过低税负的变相优惠引自长海县征收。为长期稳定纳税户在多得不如现得的思想指导下,长期低税稳住纳税户。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偏低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牛的。
(三)长海县地税局大连办事处的非法行政行为是造成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责任低税负的直接原因,长海县地税局大连办事处不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合法税务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违反税收征管程序,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责任低税负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大连市地税局对眼皮底下的非法行政行为失去监控,造成了长海县长期在大连市区以变相优惠的手段引税,以致造成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长期偏低。
(五)我国核定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其中存在的漏洞造成了核定征收管理的薄弱,法律上的不合理也造成了纳税人低税负的无责任结果,
近些年,许多地方以各种开发区、各种;工业园、各种市场、各种变相优惠、优惠来吸引投资,其中变相使用税收优惠愈演愈烈,对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禁止对税收变相优惠、优惠和引税。需要提请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关注的是,各地税收上竞相优惠,虽然是非法的,但板子并未打在纳税人身上,而主要是追究行政主管责任,例如过去上市公司普遍使用低税率,国务院禁止后并未追究纳税人任何责任,只是停止执行,各地类似优惠均是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服从社会稳定的大局。
综上所述,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税负偏轻虽然不合理,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责任也应由税务机关承担。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无责任的结果虽然会令一审判决受到撤销,但这种结果更有利于教育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严格征管,也会促进税法的完善,当然上诉人也应从中吸取教训,模范遵守税法,以依法纳税为荣。
   2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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